消费者交了“定金”而非“订金”  汽车销售公司被判买双倍返还

  
2021-07-13 12:31:38
     

聂元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贡井区法院在审理一消费者与自贡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依法判决汽车销售公司按照法律有关定金条款,双倍返还张某定金20000元。

原来,自贡市民张某在自贡某汽车销售公司预定了一台某型号豪车并预交了定金10000元。因张某购买该车有特定用途,要求公司在四个月内交车。

四个月时间将至,张某未收到汽车公司提车通知,自己就主动联系该公司,汽车公司告知他延期交车。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张某依然没拿到自己订购的新车,因急于用车,张某只能通过其他公司另外购买了一台同型号的车辆。就张某预支付的定金善后处理问题,销售公司表示只同意原款退还,而张某坚持对方应按照定金规则,双倍返还。经协商未果,张某一纸诉状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车辆,使原告张某按时用车的目的未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法官提示:公民在从事大额交易时,需要注意收集、保管好相关的资料尤其是书面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能够充分主张相关事实。特别是对于类似本案的汽车买卖,因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或者订单,其内容往往对销售方有利,切记要仔细研读相关免责、违约等条款,对于约定不明或者明显不公平的条款,可以要求销售方采取书面修改、签注的方式予以明确或修正,不然发生纠纷后,很难有效维权。此外,在交纳定金时要注意收款方在收据上应标注为“定金”而非“订金”,否则,在事后发生纠纷依法处理时,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