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案44起罚没金额340.94万元 成都重拳出击医疗广告专项整治

  
2021-07-13 14:57:0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7月13日,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整治医疗广告乱象,今年3月至5月,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对人口聚集区、商业繁华区、城郊结合部、农村地区等区域的医疗广告进行重点检查,累计检查医疗机构2043家,查处广告违法案件44件,罚没金额340.94万元。

据介绍,本次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针对社会最关切、群众最关心的医疗广告问题,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以新闻报道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以公益活动名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生活美容机构等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或宣称可开展医疗美容等服务;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广告;借“华西”“协和”等知名医院名义作虚假表示;虚构各种荣誉、尖端技术或设备、专家身份等信息”等十类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期间,对成都棕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府新区臻美逆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等企业发布广告内容与审查内容不相符、发布广告未取得广告内容备案审查、以患者名义进行宣传、药品广告内容与说明书不一致等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紧紧围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推进“护苗助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假扮医生、专家、教授,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营销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神医”广告;严肃查处捏造事实、混淆概念、制造噱头、夸大效果以及保健食品宣传疾病治疗功效等各种“神药”广告。

典型案例

一、未经审查的“华西医生”

“华西主任领衔坐诊-每天都有专家号,市区医保单位,医保报销,享受成都好的医疗服务。”“1医1患1诊室,充分保护个人隐私,点击妇科咨询。”……成都棕南医院在360搜索平台上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2021年4月28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9万元。

二、无从查知的“神奇功效”

“消炎舒敏、术后修护、修护褪红、补水保湿、祛痘淡印……”在拼多多网店上,成都市秉善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医用冷敷贴被吹得天花乱坠,但广告内容与该产品备案信息中的预期用途“用于人体物理退热、体表面特定部位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不符,且该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医用冷敷贴具有其宣称的效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1年3月9日,成都市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6万元。

三、不得出现的疾病名称

“失眠抑郁焦虑到成都脑康医院”,在锦江区南三环路二段23号的城东客运中心,一张广告牌引人注目。然而,该广告中含有“失眠抑郁焦虑”疾病名称,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并且,该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成都成华脑康医院有限公司)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经查,该广告的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

2021年3月31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四、患者形象的违法利用

成都龙泉驿抚龄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龙泉驿美尔曼医疗美容门诊部”主页“造梦星工场参考案例”发布了5个参考案例,参考案例中有“案例名称”“客户昵称”“客户年龄”“客户职业”“美丽困扰”“美丽方案”“术前术后照片对比”等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

2021年3月18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五、毒性药品的公然宣传

当事人在其天猫网络商城“怡脂旗舰店”销售“瘦脸针肉毒素瘦腿针新人除皱专享瘦小腿注射整形面部瘦肩肌肉腿针”产品项目,产品项目页面中商品详情处有“瘦脸针即A型肉毒素,适用于咬肌相对发达人群,主要通过阻断咬肌与神经链接冲动,让过度发达的肌肉变松弛,是指无法运动,最后萎缩,达到瘦脸目的”、“简单自测是否能打瘦脸针”等宣传文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的规定。

2021年3月12日,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编辑:徐雯夏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