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甘孜州正式实施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2021-07-13 17:54:56
     


今年,甘孜法院被确定为四川省第三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法院。为促进甘孜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有效改善司法环境,合理配置行政审判资源。7月13日,甘孜法院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工作的新闻发布会在甘孜中院召开,标志着甘孜全州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会上,甘孜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天蓉通报了全州法院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情况,甘孜中院立案庭庭长邵苓、行政庭庭长马永健分别答记者问,甘孜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龙跃主持会议。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批准同意在甘孜州基层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确定由康定市法院和泸定县法院作为甘孜州范围内一审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

实施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将改变以行政区划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现有格局,对行政案件当事人行使起诉、应诉(答辩)等诉讼权利会产生一定影响,甘孜州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等也会随之作出相应调整。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在甘孜州正式实施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并提前18 天的时间发布公告,便于社会公众充分知悉和了解。

什么是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简单讲,今后甘孜州不是每个基层人民法院都审理行政案件,而是集中在指定的康定市、泸定县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甘孜州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配合下, 以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为突破口, 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交叉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等方式,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 使行政审判制度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这些探索和实践, 有利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 有利于回应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也有利于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统一司法标准、促进司法公正。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同时考虑到甘孜行政案件分布极为不均衡,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力量配置不均等问题,上级法院决定在甘孜开展本次试点工作。

甘孜州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具体是如何划分的?

按照批复同意方案,康定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属于泸定、丹巴、雅江、理塘、巴塘、乡城、稻城、白玉、得荣9个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泸定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属于康定、道孚、九龙、炉霍、甘孜、色达、德格、石渠、新龙等9个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后是否会带来诉讼中的不便?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方便当事人?

集中管辖后原告需要到异地去起诉,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不便。为了减轻当事人负担,甘孜法院采取了各项措施尽量把当事人的不便降到最低。

一是当事人到集中管辖法院起诉的,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应当场判断,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当天立案,并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等各种诉讼和法律文书,一次性办完立案手续,避免当事人多次奔波。

二是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到集中管辖法院起诉,或坚持向非集中管辖法院递交诉状或起诉的,非集中管辖法院立案庭应当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起诉材料不符合立案形式要件的,能够当场补正的,指导其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起诉材料符合或补正后符合立案形式要件的,由非集中管辖法院在2日内将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移交集中管辖法院依法登记立案。

三是为保证司法公正和方便当事人诉讼,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实行在集中管辖法院开庭审理和巡回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案情简单、证据较少的行政案件,还可以通过科技法庭或者互联网法庭方式远程开庭。通过采取以上便民措施,试点工作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几乎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据了解,改革试点前期,甘孜中院成立全州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基层法院也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及时下发通知及试点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同时,积极借鉴我省已试点法院的经验,认真接受省法院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和审判的质量与效果。在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建立相互联系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接交流,努力做到审判、执行与维稳的平稳过渡和无缝对接。强化便民举措,通过宣传、诉讼引导等有效方式方便当事人咨询、立案、诉讼。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