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言需谨慎 侵犯名誉要担责

  
2023-12-07 10:47:11
     

  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惹官司
  
  唐某与马某系达州市达川区某小区的上下楼邻居。前不久,唐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吐槽称:“楼上住户经常发出特别大的声音,吵得家里人无法休息。”住在唐某楼上的马某以为说的是自己家里,心里便不乐意了,随即在群里反驳称:“人家在自己家里,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我从来没有听到有什么声音。”双方就此在微信群里展开了激烈的争辩,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在争辩过程中,马某的情绪越来越激动,为发泄怒火,马某便开始在微信群里发送了好几条带有侮辱性的文字。作为微信群管理员的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立即在群里提醒马某要文明发言。
  
  本以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但让人没想到的是,马某转移了阵地,开始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一些带有侮辱性的动态。唐某和马某的共同好友李大姐将马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的动态截图发送给了唐某。唐某十分生气,本想冲上楼去与马某当面理论,但在家人的劝解下冷静了下来,选择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唐某以自己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侵犯他人名誉权被判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和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送的大量信息,虽均未指名道姓,但结合内容、顺序,可以认定马某在涉案微信群中发送的信息均指向唐某。马某在400余人的小区业主微信群及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虚构唐某的道德问题,方式及言语措辞明显不当,涉案微信群中的成员为同一个小区的居民,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关于唐某品德的围观和评价。马某的行为侵犯了唐某的名誉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马某赔偿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