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集体土地被征收 “外嫁女”不能享有补偿?

  
2023-07-12 16:54:28
     

  “外嫁女”刘某某结婚后将户口迁到安岳县某村婆婆户口下,之后与丈夫协议离婚,但未将户籍迁出。2020年,该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刘某某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她一怒之下打起官司。
  
  刘某某与郭某奎于2002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刘某某及其长女郭某君于2010年5月13日将户口从安岳县甲村迁至安岳县乙村彭某某(系郭某奎母亲)户口下,彭某某、刘某某、郭某君三人共同承包安岳县乙村部分土地。后彭某某去世,并于2017年8月31日注销户籍。2018年11月16日,刘某某与郭某奎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某户籍未迁出安岳县乙村。
  
  2020年10月,当地政府支付征收乙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共计184716.59元(属个人的支付给个人,属集体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并有6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并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购买社保的名额。2021年11月,乙村经与14户被征地户协商达成协议,补偿款由郭某奎(彭某某之子、系城镇户口),社保名额由郭某秀(彭某某之女其土地未在征收范围内)等6人获得。刘某某认为上述协议侵犯其权利,不久后诉至安岳县法院。
  
  安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本案中,承包土地确权经营书确定了彭某某、刘某某、郭某君三人共同承包乙村部分土地,彭某某去世后,应由剩余同户人员即刘某某、郭某君共同承包,刘某某有权取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项及青苗补偿费。2021年11月,乙村与部分被征地户协商并作出《协议》,将刘某某、郭某君被征用地“农转非名额”分配给案外人郭某秀,并由郭某奎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的行为侵害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其涉及内容应予以撤销。
  
  综上,安岳县法院判决:限被告乙村某社区居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8624元;对2021年11月乙村与被征地户协商并作出《协议》内容中关于郭某秀购买社保的内容予以撤销。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
  
  刘伟 吴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