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偷排养殖粪污 下游河道水体发臭 执法部门: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2023-07-04 11:16:02
     

  畜禽养殖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养殖废水、粪污,如果不经处理随意排放,会对周边水体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4起畜禽养殖类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案涉企业均因违法排放废水粪污等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本报选取其中两起典型案例予以报道。
  
  偷排养殖粪污被罚款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
  
  今年2月3日,雅安市芦山生态环境局接龙门镇网格员移送线索,反映玉溪河下游河道水体发臭并伴有泡沫,且有鱼类死亡漂浮水面,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芦山县金易欣盛牧业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将养殖粪污实行种养结合、还田还林,于2月2日晚11点至次日凌晨2点,利用雨水沟偷排养殖粪污至玉溪河,导致下游河道出现水体发臭和鱼类死亡的情况。执法人员同时委托监测机构对该公司养殖场泡粪池水、外田入河沟渠内、粪污废水入河口上游10米处、粪污废水入河口分别进行水质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外田入河沟渠内混入了该公司养殖粪污,污染了玉溪河下游河道水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4月25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6.9万元的处罚决定。5月4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一是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良好氛围。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召开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与案涉公司签订磋商协议。案涉公司当月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16万余元,在河道内投放12万余元的鱼苗,将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及服务功能损失降到最低。二是充分保障违法企业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案涉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后,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减少了处罚金额。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保障了案涉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罚款3万元
  
  2022年11月29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安岳县通贤镇政府移送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四川柠刚牧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将养殖废弃物处理达标后浇灌农田。监测人员对该公司末端蓄污池及灌车内养殖废弃物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场内末端蓄污池化学需氧量的浓度值为10400mg/L、灌车外排养殖废弃物化学需氧量的浓度值为10100mg/L,灌车外排养殖废弃物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200mg/L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今年2月27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一是强化畜禽养殖行业全流程监管。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对畜禽养殖单位产生、处理、运输、消纳全过程无死角进行监管,从源头到末端,不放过任何环境隐患。通过帮扶指导、送法入企等多项措施,引导畜禽养殖企业提高环保意识,推进畜禽养殖行业绿色发展,严格杜绝畜禽养殖环境问题。二是多部门联合凝聚合力。资阳市是畜禽养殖大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一直是生态环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本案在调查过程中与属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多单位合力,对畜禽养殖行业加强监管,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