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知识产权检察川渝协作典型案例发布 销售假酒 公益劳动57天折抵赔偿

  
2023-04-26 09:25:0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谭鸭血”商标被假冒,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开展跨区域专业协作,借助专家智库,有效破解特殊情形下“相同商标”的刑事认定难题,精准打击商标类犯罪;销售假冒伪劣“郎酒”“江小白”,川渝两地检察机关立足公益保护,探索以公益消费、公益活动折抵赔偿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督促侵权人通过公益服务实现公益修复的实质化,推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2022年以来,川渝两地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川渝跨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体化、专业化、效能化建设,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成效。昨(25)日,四川省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联合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检察川渝协作典型案例》,本报选取其中两起案例进行报道。
  
  方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四川至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获得了“谭鸭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咖啡、茶、糖、糕点、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调味品、调味酱汁、调味料、面条、家用嫩肉剂等。2020年2月,该公司获得“谭鸭血老火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烹饪食品用增稠剂、冰淇淋、食盐、醋、酵母、家用嫩肉剂。之后,至膳公司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将以上商标授权四川谭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期使用。谭公餐饮公司在使用时将“谭鸭血”商标改变字体、添加拼音,并以较小字体纵向标注“老火锅”字样后,应用于该公司火锅底料、油料及油碟等产品中。2020年5月以来,方某在未取得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采用谭公餐饮公司不规范使用的“谭鸭血”商标,用于委托他人及自己生产的火锅底料、油料及油碟上,销往天津、江苏、上海、河南、安徽等地的谭鸭血火锅加盟店。经查,方某销售的假冒“谭鸭血”商标的油料、底料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63210元。
  
  审查期间,成都市检察院与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充分听取知识产权权利人意见,共同走访省市区市场质量监督部门,同时跨地区寻求商标专业领域智力支撑。依托川渝知识产权检察协作机制,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前往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开展专家咨询,厘清了“相同的商标”与“近似商标”的审查原则、“相同的商标”认定方法、商品的分类标准等关键疑难问题,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智力支撑与外部助力。积极引导侦查,锦江区检察院围绕方某销售商品去向及假冒商标的来源等问题提出继续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查明上下游犯罪,对检察机关发现遗漏的为犯罪行为实施帮助的重要犯罪嫌疑人,建议其及时立案,相关遗漏犯罪嫌疑人方某甲已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11月29日,锦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方某提出上诉。2022年3月17日,成都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开展跨区域专业协作,借助专家智库,有效破解特殊情形下“相同商标”的刑事认定难题,精准打击商标类犯罪。推动川渝两地在行业治理等方面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形成“两地检察+专家智库”的川渝协作新格局。结合权利人知识产权管理及使用情况,制定综合处置方案,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和行业规范发展。
  
  郭某某销售假冒白酒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郭某某在成都市参加糖酒会时结识重庆市云阳县人胡某某。为牟取利益,郭某某明知胡某某销售的“郎酒”“江小白”品牌白酒为假冒伪劣白酒,仍多次向胡某某购买,并将购买的白酒出售给四川省通江县铁佛镇部分餐馆和副食店。截至2020年12月,郭某某共计向胡某某购买“郎酒”96件、“江小白”44件(均为24瓶/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940元。
  
  2021年,四川省巴中市检察院与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就胡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开展跨区域协作工作中,发现胡某某、郭某某在重庆市云阳县、四川省巴中市销售假冒伪劣白酒,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两地检察机关经充分沟通和研判,决定共同支持两地消委会的消费维权工作。同时,针对农村地区消费维权难、监管难的现象,建议消委会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维权力度。2022年10月18日,重庆二中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当庭判决被告重庆市云阳县某副食店、胡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公益活动。
  
  2022年7月7日,通江县检察院经前期调查,对郭某某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发布诉前公告。2022年8月29日,通江县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巴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巴中市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郭某某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提起惩罚性赔偿,按照销售金额5940元的3倍标准计算,共计17820元。鉴于经营者认错态度较好,通过公开听证,检察机关提出以公益劳动替代履行赔偿义务,要求侵权人在通江县铁佛镇从事公益劳动57天,折抵惩罚性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巴中市检察院与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郭某某在巴中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郭某某在通江县铁佛镇提供57天公益劳动。巴中中院对调解协议情况已发布公告。
  
  【典型意义】
  
  川渝两地检察机关立足公益保护,统筹知识产权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协作履职,支持并促成川渝两地消委会联合起诉,探索以公益消费、公益活动折抵赔偿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督促侵权人通过公益服务实现公益修复的实质化,推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