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赵诗柯)贷款1万元,银行卡到账才1000元,这是怎么回事?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傅某、谢某、黄某等12人以“套路贷”的方式行骗,强行要求被害人支付高额服务费,造成700余名受害人损失1400多万元,最终被依法判处1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21年,以被告人傅某、谢某、黄某为首的12人成立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指使电销员冒充相关银行工作人员,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被害人联系,谎称可在相关银行办理低息无抵押贷款,邀约被害人到公司办理贷款业务。
当被害人到达公司准备办理贷款业务时,工作人员以口头承诺方式说明不收取贷款服务费,或仅收取贷款金额1%至3%的服务费,从而诱骗被害人签订有费用陷阱条款的《贷款居间服务协议》,借以居间协议变相收取数额不等的保证金。
协议签订完毕后,工作人员以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或查询征信额度为由操作被害人的手机下载各类网贷App进行贷款。并向被害人宣称所贷款项需要制作消费流水绕开银行资金监管,否则银行将收回贷款,承诺在操作完成后将立即退回资金,以此骗取被害人同意业务员使用POS机刷卡,将其银行卡中全部或部分贷款资金转账至该诈骗团伙所控制的银行卡中。当控制被害人资金后,诈骗团伙成员要求被害人签订新的《贷款服务协议》,支付高额服务费用,若被害人不依从协议支付高额服务费,诈骗团伙成员将强行从控制的资金中扣除服务费,再将剩余款项退还被害人。贷款1万元,实际到手仅有1000元,另外9000元则成为变相服务费。采用上述方式,该“贷款公司”共骗取700余名受害人1400多万余元。
青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傅某、谢某、黄某为首的12人采取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1400余万元,诈骗公私财物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傅某、谢某、黄某等12人1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犯罪违法所得,对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