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被假董事长诈骗98万元 这笔损失该由谁承担?

  
2022-09-28 10:20:00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分子手段不断翻新,而掌握着公司资金流且拥有一定划转权限的财务人员,则成为犯罪分子重点关注的“猎物”。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陬溪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两名财务人员被冒充董事长的诈骗分子骗了98万元,公司要求财务人员赔偿这笔损失,那财务人员到底该不该承担呢?
  
  ■案情简介
  
  向某原系桃源县某燃气公司的财务总监,江某原系该公司出纳,二人均与燃气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法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或因其他严重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020年6月8日8时43分,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涂某QQ邮箱收到一封发件人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宁”(实为诈骗人员)关于工作安排的邮件,邮件内容是要求涂某新建一个公司内部工作QQ群,并要求将“陈宁”设为管理人员,将公司的3名财务人员拉进群。
  
  涂某未经核实,直接按照“陈宁”要求建群。之后诈骗人员“陈宁”在群中要求财务总监向某从公司账户中转账98万元到指定的账户,向某提出如果没有资金计划不能直接转账。
  
  “陈宁”表示自己在开会,等会议结束后再把相关手续补上,同时强调如果不及时转账,可能会导致客户误会,影响接下来的合作事宜。
  
  之后,向某未经核实,在向总经理口头汇报后,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指令出纳江某将公司资金98万元汇入诈骗人员指定的账户。
  
  在转账的过程中,因江某在备注转账用途注明往来款被银行撤回,此后,诈骗人员“陈宁”不断催促江某尽快转账。最后“陈宁”通过与江某私聊,江某于17时许才转账成功。
  
  从“陈宁”要求转账到转账成功,整整花了将近一天的时间,中途没有任何人进行核实“陈宁”的身份。
  
  事发后,向某、江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但诈骗人员“陈宁”至今未抓捕归案,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向某作为专职财务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对大额转账项目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及工作职责,未核实QQ信息的真实性,亦未履行正常的付款审批手续,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就指示出纳直接汇款,在职务履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过错。
  
  江某作为公司出纳,在履职过程中未按规定流程履行审批手续,仅凭领导口头指示就直接付款,在诈骗人员私聊要求其紧急付款的过程中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最终造成了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人的过错已经达到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程度,应予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认为,向某、江某并不是诈骗实施者,而是防范意识过低且对财务制度执行不严导致犯罪得逞,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依照其过错程度承担一部分损失。
  
  燃气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疏漏和不规范的情况,从本案的转账行为来看,公司存在对财务人员职责不明、任用不当,对U盾未进行妥善保管等管理过错,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公司应就其不当管理自担相应责任。
  
  向某每月工资只有4250元,江某每月工资只有1900元,现已被公司辞退。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风险防范责任、损失负担能力及向某、江某工作薪酬等因素,法院酌定由二人共同承担并赔偿公司损失的10%,其中向某赔偿7%即6.86万元,江某赔偿3%即2.94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醒
  
  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一定要尽到最基本的审慎义务,按照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履行正规的财务流程,不能仅凭领导口头指示就直接付款,否则因自己的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有可能被公司辞退。
  
  同时,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规范财务制度,加强财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杜绝出现不规范的财务运作流程;加强选人、用人管理,尤其是在选任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如财务人员时要严格审查,在管理上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否则,一旦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自身就不当管理将承担较大的责任。
  
  据中央政法委长安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