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执源治理工作的完善路径——以G市W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实践为视角

  
2023-12-25 17:31:18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赵竹婷 郭芸

 

  引  言
  
  执源治理工作是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从源头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法院“新答卷”。近年来,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实践,健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从源头治理化解“执行难”,部分法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人案矛盾、联动执行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构建执源治理机制,应当依据执行工作的特点及规律,在加强立审执一体化管理、深化查控惩戒大网络、突出执前切实化解、坚持强基导向促执行等方面下功夫,切实提升执行质效,实现执行工作持续高水平运行。本文立足于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剖析执源治理机制运行样态,对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以期对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一、数据解锁:w县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w县法院三年来共受理执行案件6140件,执结6110件。
  
  2020年受理执行案件1627件,其中首执案件931件,执恢案件202件,执保447件,执异47件。2021年受理执行案件共计2297件,首执案件1533件,执恢案件234件,执保案件505件,执异案件22件;2022年受理执行案件2216件,首执案件1448件,执恢案件436件,执保314件,执异案件17件。
  
  2020年执结案件1624件,其中首执案件929件,执恢案件201件,执保案件447件,执异案件47件;2021年执结案件2286件,首执案件1538件,执恢案件228件,执保案件505件,执异案件22件;2022年执结案件2200件,首执案件1443件,执恢案件425件,执保案件314件,执异案件17件。近三年来,w县法院执行工作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执行案件逐年增长,首执案件增长50%。2020年,w县法院新收执行案件1593件,2021年新收执行案件2294件,同比上升44%,2022年新收执行案件2205件,同比下降3.8%。2022年新收执行案件几乎与上年持平,相较于2020年,新收执行案件呈上涨态势。2020年,w县法院新收首执案件908件,2021年新收首执案件1531件,同比上升68.6%,2022年新收首执案件1443件,同比下降5.7%。2022年新收首执案件虽然较上年度有减少,但就三年整体情况来看,新收首执案件增长了50%以上。
  
  (二)民事调解类案件申请执行大幅上涨。从结案方式来看,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案件逐年增加,2021年来,执行完毕结案的案件大幅增长,2022年与上年度基本持平。从执行依据看,以刑事判决书、民事、行政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均大幅增长,其中刑事类执行案件2021年63件,2021年83件,2022年139件;以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的案件三年间成倍增长,2020年277件,2022年750件,增长近三倍。以仲裁裁决文书为执行依据的案件持续增长,2022年大幅上升,2020年以仲裁裁决为执行依据的案件8件,2021年13件,2022年攀升至59件。2022年新增以支付令为执行依据类案件共4件,新增公证债权文书为依据的案件1件。
  
  (三)合同类纠纷执行案件居高不下。从执行案由看,各类合同纠纷2020年882件,2021年1552件,2022年1355件,其中借款合同为最主要的执行案件案,2020年占比73.6%,2021年占比63.27%,2022年占比57.17%,占比逐年下降。建设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案件逐年增加,同时新增知识产权权属、人格权等执行案件。
  
  二、现实困境:基层法院执源治理存在的困境
  
  (一)案件办理问题
  
  1.案件执行节点多与执行效率高需求矛盾凸显。在执行工作中节点信息包含了40项之多,不同节点的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再次了解上一节点甚至多个节点的案情,造成了重复劳动,而且各个节点的工作人员之间需要沟通、协调,这也进一步降低了执行效率。
  
  2.人案矛盾突出。执源治理不单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需要举全院之力,执源治理需要在立审执各环节配备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对各环节进行把控,在各环节落实督促、提醒等,在法院本就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更加剧了人案矛盾。
  
  3.查人找物方式的有限性与强制措施高需求之间矛盾凸显。强制措施权力配置有限,立法对保障执行权实施的查询权、控制权分布在了不同的机关手中,执行工作的责任与权力不匹配。比如在一些特殊主体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决绝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又比如一些执行不能的案件,特别是民间借贷、交通肇事和追索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标的额不大但是社会影响大,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执行。
  
  (二)内部机制问题
  
  1.立审执协调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方面,审判程序兼顾执行程序不足。可能存在法官在审判环节没有考虑到案件审判后的执行情况,对财产保全不积极、不到位,债务人转移财产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执转破”案件的办理进度缓慢。“执转破”工作发展不平衡,对“执转破”工作的认识还不够、移送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2.执行团队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笔者对执行团队运行中的问题表现进行了问卷调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团队工作不明确、不清晰问题占31.36%;指挥中心事务团队与其他团队之间协同运作流程不系统、不规范,衔接不畅问题占25.01%;分段集约办案水平不高,未对执行案件有效繁简分流的问题占19.15%;执行团队组建不切合实际占18.67%;网络查控、文书送达等事务性工作未集中统一办理的问题占15.17%。(见图一)
  
  图一:法官包案到底与执行团队化运作哪种模式更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的调查问卷结果分布
  
  (三)外部机制问题
  
  执行联动部门常态化执行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协作力度。一是查人找物及拒执罪证据收集仍存在困难,比如异地查控不畅、信息互通不及时等问题。二是不动产信息共享需要时间,县区数据整合不够完善。三是联动执行缺位,虽然构建了联动执行大格局,但是在实际运用上逐年趋于弱化,县域内各单位、部门、街道、社区难以形成实质性的执行惩戒大网络。四是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不到位,不协助或者消极协助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三、执果寻因: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原因
  
  (一)经济下行,各类纠纷涌入法院。近三年,在全球经济总体下行态势和结构转型升级的双重压力下,各地法院诉讼案件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诉诸法院,受经济下行影响,部分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或逃避履行,最终诉讼案件衍生为执行案件。数据表明,合同类纠纷执行案件不仅为每年民事执行案由中占比最大的案件类型,其历年增长幅度也最大。合同纠纷成为主要案由的原因一是审判阶段合同纠纷数量大,二是债权人申请执行动机丰富多样。与其他纠纷类型不同,合同纠纷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动机有时可能只是为了“要一个交代”。这一逻辑在大量的国有企业金融借款纠纷中便有体现。
  
  (二)社会发展,社会观念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渐提高,纠纷产生后,更加倾向诉诸法院。同时,受经济下行影响,部分当事人在案件调解判决后,难以履行法律义务,有的甚至故意拖延、逃避履行,自动履行率下降,当事人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济习惯的改变导致高负债人群案件增加,受经济环境影响,消费、投资、出口受到冲击,消费和投资所受冲击尤为严重,短期失业率上升和物价上涨以及房地产市场、地方政府债务的连环影响。使我们国家一大批以高负债背负房贷车贷“活着”的人群影响显现,收入的降低导致“断供潮”出现,法拍房大量涌现。
  
  (三)立审执协调运行不畅。涉民生案件的当事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财产保全意识不强,未积极主动申请财产保全;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衔接财产保全的渠道不畅、机制不全,把仲裁中财产保全错误理解成诉前财产保全,不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财产线索,要求当事人提供具体的保全财产线索,降低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积极性;部分办案人员对财产保全工作未发挥主观能动性,局限于就案裁判,未充分考虑到裁判后的执行困难,不主动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
  
  (四)案件诉讼阶段未兼顾执行。近几年,对审判质效的考核对审判人员、法院领导都造成了极大的竞争压力,受考核限制,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或调解过程中,为了片面追求结案效率,忽视了案件后续细节,如判决判项不明确,给后续的案件执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部分案件在诉讼环节很少考虑为执行提供方便,如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未采取,导致案件案件当事人在诉讼阶段转移财产,在执行阶段难以查到其财产。特别是针对调解类案件,案件虽调解,但并未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四、路径探索:推进基层执源治理的建议
  
  (一)加强立审执一体化管理
  
  立案、审判、执行、审管、信访等部门要坚持以“一个纠纷一次程序”为抓手,落实“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理念,建立完善“立审执监访一体化”工作联动机制和人民法庭“审调执一体化”机制,从应诉开始,落实“每案必提醒、每案必督促”原则,提升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要建立执行和解前置引导、指导机制,促使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减少诉累、实现“双赢”。要加大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力度,激发“立审执监访”各个流程的纠纷调处化解作用,降低非理性执行和信访风险,形成“执源治理”工作闭环。
  
  (二)突出执前切实化解
  
  明确法院、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在纠纷调处过程中要审执兼顾、裁执兼顾、调执兼顾。及时掌握义务人财产和收入情况,全面评估当事人债务履行能力,审查义务人的个人信息和财产收入等相关信息,结合义务人的履行诚意,充分考虑调解协议后期自动履行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履行期限和履行金额。积极引导义务人自动履行、当庭(场)履行,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当庭(场)履行的,主动引导双方通过设置合理的违约限制条款或担保条款等形式,倒逼当事人主动履行,提升调解协议、生效裁判的自动履行率。
  
  按照“谁办理、谁督促”的原则,法院、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对已办结案件的履行情况全程关注,对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案件,及时发送《自动履行催告书》,提醒、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
  
  (三)深化查控惩戒大网络
  
  在一定范围内搭建更高水平的数字化查控网络,实现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公安、民政、人社、自规、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机构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覆盖全部财产形式的查控体系。深化法院与公安关于人员、车辆查控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以及“拘所调解”模式。
  
  建立失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对经过反复告知、提醒、督促,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主体,通过发改局及时推送至县信用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在审批、管理、维护中对失信名单进行自动比对、自主拦截、自行监督、自发惩戒。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村干部等特殊身份主体拒不履行义务的,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主管部门和工作单位,敦促履行。
  
  (四)坚持强基导向促执行
  
  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承担教育引导村民、辖区内企业树立诚信守法、自动履行意识的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对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人,在辖区内进行曝光,定期将相关台账报县委政法委备案。积极配合法院、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开展执前督促工作,协助法院、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约谈辖区内义务人,并实时跟踪约谈后的自动履行情况,切实督促按期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基层综治网格员作用,在调处过程中、执前督促中,实时掌握义务人人员下落、协查财产线索、协助送达法律文书。
  
  失信被执行人较多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联合法院召开“执行大会”,协助通知未主动履行义务人到会,并组织村民代表参加。在执行大会上曝光不主动履行义务人、失信被执行人、宣布强制措施,通过执行大会,教育引导群众不断提升诚信守法、自觉履行的意识。
  
  (五)建立正向机制
  
  对于未进入执行程序且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后可依法予以适当减免案件受理费,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对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当事人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有履行内容的判决、调解案件,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全额履行完毕的,原则上可列入诚信履行名单。将自动履行与提升信用评价挂钩,定期将诚信履行名单推动至市场管理、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
  
  结语
  
  本文以w县的执行工作数据为切入点,通过对执源治理机制在基层法院的困境解读,对执源治理在基层法院的运用提出了完善路径,以期对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些许理论及实践参考,进一步实现执源治理工作高水平运行。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人民法院必须在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同时,直面执行工作的深层矛盾和问题,探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久之计、治本之策,不断推动执行工作实现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