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销售食用用途粮食应出具检验报告

  
2023-05-24 10:40:52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昨(23)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成都举行,会议审议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六章一百一十一条,包括“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餐饮服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保障”等内容。
  
  经征求意见、立法调研,本次提请第三次审议的《条例草案》与二审结果相比,完善、新增了部分条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粮食质量安全、对预制菜及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的监督管理以及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防止不合格粮食流入市场,《条例草案》新增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销售食用用途粮食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粮食经营者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销售食用用途粮食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食用用途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
  
  《条例草案》还加强了对预制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预制菜生产、运输、贮存、销售、加工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并会同同级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等单位经营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关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结合“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实行适度监管,一方面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行分类管理,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及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另一方面坚持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原则,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许可前要对生产重点监管食品的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同时,《条例草案》从强化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完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抽样检验的程序、完善食品追溯部门协作机制以及健全标准化、清单化监管机制等方面分别新增规定,如“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计划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现场抽样”等,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