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刑事被害人需要立法

  
2016-07-13 10:13:09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涉及到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的法律条款很不完善,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救助个案也不多。有专家建议,应立法完善该项制度,拓宽刑事被害人进行经济救助渠道。

近日,最高法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本报7月7日曾做详细报道)。

有专家表示,以国家之力救助刑事被害人,避免“因案致贫”值得肯定。但由于刑事被害人数量庞大,家庭情况复杂,单靠司法救助仍然不够,可以立法确立社会救助渠道,让更多的受害者得到救助。

背景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

据统计,我国目前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获得民事赔偿的比例不足10%,每年约有300万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生活非常困难,这些人被比喻为“黑暗中独自哭泣的人”。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调查表明,80%以上的刑事犯罪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那里得到经济赔偿。

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2007年1月7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法提出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2007年4月,最高法会同司法部向中央政法委报送了《关于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报告》,得到了中央政法委的高度重视。

2008年,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被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并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实施。

2009年3月,最高法在中央政法委的协调下,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8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至此,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最高检同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通知》进行部署。

2009年10月1日,全国首部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公布生效,2010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被害人救助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颁布。

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出台了省一级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域外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

二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法律制度,并采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原则。以美国为例,联邦政府并没有规定统一的被害人救助制度,而是由各个州独立制定救助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犯罪被害人法》,根据该法案,财政部设立了犯罪被害人基金。司法部所属的犯罪被害人办公室依据上述法案在财政部设立了救助基金,用于帮助各个州的救助计划,指导各州的救助立法,并通过资金支持使各州的救助制度趋于统一。司法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国家财政收入一般都是为了大型的国家公共利益建设和国家安全防护设施的需要,如果一切都要国家财政开支,势必会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并且犯罪是一种社会风险,每一个社会成员应风险共担,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理念。因此,西方国家按照被害人补偿制度国家补偿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原则,成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基金会等组织,收集社会捐赠,予以救助。新西兰和欧美等国就出台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并颁布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而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不管采用政府拨款还是慈善募捐等何种形式,都要设立一种公共基金,对暴力犯罪的人身被害者进行救济。即由国家代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人给被害人以应得的补偿,既让被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观点

资金来源单一救助势必有限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实施到现在,保障了许多刑事被害人权益,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刑事被害人所造成的二次伤害。然而,由于相关救助制度过于笼统,许多细节并不明确和细致,导致许多时候,相关救助程序不畅,救助资金到位也不及时。

以国家之力救助刑事被害人,避免“因案致贫”,这值得肯定。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刑事被害人数量庞大,家庭情况复杂,许多时候,单靠司法救助仍然不够。

以36个月平均工资的救助上限为例,对于那些刑案致伤、致残的个人和家庭依然是杯水车薪。而且,法院的救助金来自于财政拨款,资金来源单一,救助力度有限,并不足以满足被害人需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开拓救助资金来源,例如可考虑从福利彩票收入,对罪犯的罚金或没收犯罪所得等方面开拓资金来源。另外,也可吸引社会捐赠,政府鼓励成立相关的民间救助组织和基金,在司法救助之外,不仅对刑事被害人提供进一步经济帮扶,还提供从人员照护到心理疏导等一系列的帮助。

刑事被害人救助不仅要靠国家之力,建立由政府、民间多方力量参与救助格局,才能争取救助的最大覆盖,提升救助的质量,让刑事被害人权益得到最有力的维护。从这一角度上说,社会救助渠道可以再多些。本期作者晓武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