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师生恋:放任不管还是明文禁止 ?

  
2016-06-14 10:35:10
     

近年来,高校中频发师生恋且多因利益纠葛、感情欺骗、家庭纠纷等被爆料、举报或以性丑闻形式公之于众。因此,在加快推进建设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视角之下,重新审视大学师生伦理关系,尤其是如何规范和约束当前大学校园频发的不正常师生情感和性关系,已经是我国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紧迫课题

近日,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发文呼吁高校应明令禁止师生恋的观点,引起社会各界热议。对于高校“师生恋”的话题,观点各方不一。有的人对该教授的呼吁不以为然,认为恋爱自由,只要是男未婚女未嫁,就有恋爱的自由。还有的人说,法律没有禁止老师跟学生谈恋爱,法无禁止皆可为。

公众热议中的主流观点是,尽管不违反法律,但禁止师生恋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原则。像医生和病人之间、律师和客户之间、牧师和教堂成员之间不能谈恋爱或有两性关系那样,师生关系的要求也应该向这些职业看齐。这意味着选择教师

作为职业,就应当放弃某些方面的自由。

资料    高校是否允许发生超越师生的关系?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任务,高校中招生腐败、学术不端和师生桃色丑闻是负面影响较大的几个现实问题,也是建设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必须破解的紧迫性难题。对于后者,由于会牵涉到性、婚外恋、家庭矛盾等,刺激和挑战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往往会成为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国内一些知名高校频频曝出师生桃色丑闻,如厦门某大学男教授被学生拍了半裸照举报,某女教授被举报色诱其博士生;北京某大学副教授因与女留学生发生关系被举报;上海某大学副院长长期性侵女学生被举报……类似案件频频发生,引发公众对高校伦理状况的质疑。

2014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划出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第七条明确规定:“严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红七条”对于规范现代大学制度下的高校师生伦理关系,建设高校教师师德具有里程碑意义,也回答了现代大学制度下,高校校园是否应该允许师生之间发生超越师生的其他形式的关系这一问题。

链接    国外的高校如何看待师生恋

1983年,哈佛大学文理学院教务长公开提出,师生之间的浪漫关系是错的,从而激起全美教育界、女权组织和司法界对这种师生伦理关系的大讨论。1984年,哈佛大学第一个颁布了禁令,禁止教授(包括教授的学生助理)和其直接授课或指导的学生之间有浪漫关系。1986年,爱荷华大学也规定,教授不允许与上自己课的或自己指导的学生有恋爱关系。

哈佛和爱荷华大学的这种管理模式成为上世纪80至90年代美国大学规范管理类似师生伦理关系的主要模式。直到2001年,位于弗吉尼亚州的威廉和玛丽学院的一位教师披露了自己与一个已婚学生的恋情故事,在美国造成极大的轰动。此事件迫使加州9所大学联合修订教师守则,出台了更加严苛的规定,禁止所有师生之间出现任何超越师生关系的其他关系,这是美国大学中第一次出现没有直接指导关系的老师和学生也不能谈恋爱的规定。禁令指出,不管教师已婚、未婚,都不得和学生有恋爱关系。如果发生有恋爱行为,当事的一方,必须选择主动离校——教师离职或者学生退学。目前,这个守则已经被美国的大部分大学采纳,尤其是著名的私立大学。经过30多年不断的辩论和修正,如今“老师和学生不能谈恋爱”已是美国高校人人皆知的常识。

在日本,师生关系非常敏感,一旦被发现师生之间发生不正常的关系,当事人会面临严厉的处罚,学生也不敢牺牲自己的名誉与老师发生亲密关系。1993年,京都大学教授公矢野畅因桃色事件,被迫辞去教职,入京都的东福寺修行,不久又被寺庙驱逐,1996年不得不离开日本,为日本社会抛弃,1999年客死他乡,下场凄惨。

观点    从伦理学角度审视高校师生恋

有观点认为,高校师生都是成年人,不存在身份问题,师生之间自由恋爱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我国的文化传统对高校的师生发生超越师生的其他形式关系,持赞许或者包容的态度。民国时代的鲁迅和许广平、瞿秋白和杨之华、沈从文和张兆和等师生相爱的文坛佳话。2014年吉林某大学一大四学生在球场向恋爱3年的大学老师求婚成功,舆论一片支持和赞美之声。

实际上,从伦理学角度审视,高校师生之间除了具有传统意义上的传道授业解惑等基本关系外,在现代大学体制下,师生之间发生情感甚至性关系,在师生伦理关系中变得越来越敏感。由于其较难界定,不易规范,难以处理,因此在人们的认识上形成模糊地带,引起较大争议。

高校禁止师生恋的必要性,最主要是基于师生权利的不平等。师生关系最主要的内容是教与学,但在现实中,往往也存在利益关系,老师往往是掌握权力的一方。在这种权力框架之下,以恋爱自由的名义形成的恋爱关系,其实往往并不一定是自由的,因为并不一定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是会掺杂了权力关系、利益关系,权力弱势的一方往往会是受害者。

目前,对师生不正当关系的处理和惩戒,很难找到相关的依据和清晰的说明,“红七条”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惩戒办法和措施;学生处于弱势,难以找到有效的投诉渠道和部门,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最终只能无奈地付诸网络揭发,形成舆论漩涡,也说明部分单位的纪律监察单位监督责任不到位。

本期作者严乙铭晓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