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老赖”应否纳入“失信名单”?

  
2016-05-26 10:35:22
     

成都市的单身妈妈蔚女士,因为“未履行离婚协议中让前夫每月探视两次孩子的约定”上了最高法的失信黑名单,给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此案引发广泛的争议,支持者有之,也有专家认为“探视权”是因为亲属关系而产生,不具有财产执行内容,拿“限高”执行“精神老赖”不合理。

2016年5月1日,蔚女士在探亲时发现,自己无法购买到动车票,后得知是“未履行离婚协议中让前夫每月探视两次孩子的约定”,被法院列入了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案引发公众和法律人士热议。有专家认为相比“经济老赖”,“精神老赖”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比受害人利益受损更可怕。因此,对于“精神老赖”,更应该依法治理;也有专家否定这种做法,认为“探视权”是一种精神权利,而法院对她采取的“限高”措施延伸到了经济层面,片面理解法律与司法解释,属于机械执法。

案例

因探望权被法院“限高”

2016年5月1日,蔚女士在探亲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无法购买到动车票,被法院列入了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蔚女士说,若“限高令”不解除,她将面临无法购买机票、申请房贷,以及孩子就学择校等诸多问题。她现在最担心的是,被单位安排出差需要坐飞机或高铁怎么办;她想购房,可是办不了房贷。而她现在和父母住在出租屋里。

蔚女士说,这一切问题的“症结”是,“我积极履行了相关义务,但对方(申请人)自己不来探视,却要我履行探视约定,我如何履行?”

据成都市武侯区法院2015年7月30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显示,离婚协议是,孩子随女方蔚女士生活,男方每月向蔚女士支付孩子生活费4500元,教育及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同时,男方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每次不超过48小时;春节期间,每两年探望一次,时间为整个春节法定假日期间。孩子上学后,寒假、暑假各有一半时间的探望权。“不到一个月,男方就向法院提出‘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2015年8月31日法院就立案执行。”蔚女士说,实际上,这一个月里男方已经在她的邀请下探望了三次孩子,“简直无中生有,我对他这样做的真实目的表示怀疑。”

蔚女士出示了同年7月30日至8月31日期间,男方每次来探望孩子与她联系的微信、短信以及父子俩一起玩耍的照片,以证明自己履行了协议。目前,蔚女士对成都武侯区法院将其列入“失信”提出了异议,武侯区法院称,执行组已将此案卷宗转交审理组,是否中止执行“限高令”,需审查裁定。

链接

“探视权”执行可否延伸到经济层面?

蔚女士质疑:“探视权”是一种精神权利,法院因此对她采取的“限高”措施已经延伸到了经济层面,“于法无据”。这真是一件“清官”都难断的家务事:蔚女士先说并没有阻止前夫探视,后又说阻止探视是因为前夫拒付约定好的孩子抚养费,前夫说有疑问问法官,法官说女方确实拒绝探视,男方也有“欠费”,但男方把欠费交了,所以不划为“老赖”,女方还未执行,所以成了“精神老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且这一规定在2015年作了修订,明确了“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后,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以及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座位”。审理蔚女士案的法官认为,在法律上,指的是所有“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当然其中也包括“精神老赖”,所以,法院因此对她采取的“限高”措施并不是于法无据,如果不这样,法院用什么手段来强制当事人履行这类生效的法律文书?

也有法律人士质疑:“探视权”是因为亲属关系而产生,不具有财产执行内容,采取“限高”手段还是欠妥。不让前夫探视孩子,属于一种精神层面的义务没有履行,和“借钱不还”有本质区别,因此,“探望权”等非财产类不宜机械地适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不履行非经济性义务的,纯粹以经济性权利来惩罚并不合理,最高法院应该针对此类情况作出新的司法解释。

观点

法律判定的义务都必须执行

蔚女士“探视权”案,不管双方如何纠结,也不管法院如何审理,都不影响此案的关注点。那就是,“精神老赖”同样可以被“限高”,这一点从法理上表面看有些“不通”,但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可以是经济赔偿、还债等义务,也可以是尊重他人精神、心理权利的义务,总之,只要是法律判定的义务,不履行都有可能面临当“老赖”的麻烦。此案的关注点就是“精神老赖”同样可以被“限高”,从法理上表面看有些“不通”,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可以是经济赔偿、还债等义务,也可以是尊重他人精神、心理权利的义务,总之,只要是法律判定的义务,不履行都有可能面临当“老赖”。

正像一些法律专家所说,法院设置“老赖”名单和“限高”等制度,既是必要之举,也是无奈之举。作为人类文明进步成果的法律,还能用什么方式来保障判决的履行和落实呢?此案例给全社会上了一堂法律课。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恪守规则、敬畏法律,都应该依法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本期作者肖武汪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