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卖家承诺“7天鉴赏期”是从发货算还是收货算?

  
2025-10-22 10:18:4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小王通过微信购买了水晶手串,卖家小赵在微信聊天中承诺有“7天鉴赏期”,小王收货后发现不符合预期,在“7天鉴赏期”内申请退货退款遭遇挫折。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小赵向小王退还货款2万余元。
  
  小王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小赵售卖的水晶饰品,沟通过程中,小赵以微信朋友圈有更多款式及交流方便为由在同日加了小王微信。其间,小赵通过微信向小王发送各类水晶饰品图片,小王询问小赵产品是否有鉴赏期,小赵明确承诺“7天鉴赏期”,不满意可退款。后小王选中其中一款水晶手串,于2月9日扫码付款2万余元。
  
  2月12日,小王签收水晶手串快递。2月13日,小赵询问水晶怎么样,小王反馈手串低于预期,并且价格偏高。2月15日至17日,小王多次向小赵询问退货地址均未得到回复。2月18日,小赵向小王告知已超过7天,如需退货需扣除20%手续费。双方对退货时间发生争议,小王遂诉至法院要求小赵向其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小王认为,其申请退货时限符合“7天鉴赏期”要求,小赵恶意拖延时间、不予处理,并以“手续费”为由要求扣除其货款,侵害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小赵认为,小王非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因佩戴手串会产生磨损,退货会影响二次销售,故扣除手续费系合理成本核算,非拒绝履行售后承诺,小王要求全额退款并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双方通过某社交软件建立联系并通过微信磋商产品种类、价款、数量等,后小王向小赵付款、小赵实际发货,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建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前期关于鉴赏期的沟通内容均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对“7天鉴赏期”条款的适用产生争议,小赵认为小王既未在7天内完成退货、产品亦没有质量问题,故不满足全额退款条件,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小赵承诺的“7天鉴赏期”按通常理解应当指消费者在收到货之后7天内欣赏货物并自行选择是否退货,而非小赵认为的从产品发出之日起到其收到退货产品时不超过7天。小王在2月12日签收货物,于2月15日起多次要求小赵提供寄送地址,符合双方约定,且案涉水晶在小王收到货之后第三天即提出退货,亦不存在小赵提出的磨损问题,故法院判决小赵向小王退还货款2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采取网络方式、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日益增多,由于未真实了解和切身体验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门规定对除定作、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已拆封的数字化产品、报纸等产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故对于经营者来说,必须在售卖商品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提醒消费者,确保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性质明确知晓;消费者在进行购物时,也需详细了解商品的性质、性能及退换货规定,在进行退货时,也需完整保存商品,避免纠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