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听信他人推荐,投资虚拟货币,后因交易平台被冻结导致投资款无法收回,所受损失由谁承担?推荐人出具本金保证书,但拒绝赔付炒币亏损资金,法官怎么判?近日,大邑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虚拟货币炒作引发的纠纷案,最终判定投资人姜某某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021年3月10日,何某某向好友姜某某推荐某虚拟货币炒币平台,为使其放心投资,何某某便向姜某某出具保证书,并载明“如姜某某在该炒币平台投资的本金出现亏损,由何某某负责赔付”。收到保证书后,姜某某于当日先后向何某某转账10400元、2300元,给付现金1300元,合计14000元。同日,在何某某帮助下,姜某某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该虚拟货币炒币平台账户,并自己独立运营。2021年5月28日,该虚拟货币炒币平台突然停止运行,账户显示无法再进行交易,姜某某投资的资金打了“水漂”。
姜某某向何某某索要投资款无果,便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某偿还其本金14000元。
庭审中,何某某不认同姜某某的诉请,认为姜某某在投资后可以随时取出投资款,但现因其自身原因没有取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姜某某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某出具的保证书虽系其真实表示,但基于保证书衍生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依法认定无效;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备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案涉虚拟货币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亦可能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法律行为,由此引发的损失、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姜某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广大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