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非全职太太索要15万元家务补偿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小到一桌热腾腾的饭菜、一身整洁舒适的衣服,大到对子女的抚养、老人的照料,日常生活中琐碎而繁杂的各种家务劳动,是维系家庭正常运转的基础。近年来,多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也传递了一个鲜明信号:家务劳动的价值正在被“看见”。然而,邛崃市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女方提出的1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又是怎么回事?
离婚
女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金
2010年5月,植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当年10月,植某生下二人的婚生子王某凡。由于年龄差距较大,双方近年来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在此期间,王某多次威胁植某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植某曾向邛崃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随着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双方于2023年3月开始分居。2023年5月,植某向邛崃市法院起诉离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保持分居状态。
今年3月,植某再次向邛崃市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凡由自己抚养,王某每月向植某支付王某凡的生活费1000元,王某凡的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辆奥迪轿车归植某所有,同时判决王某向植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15万元。
判决
15万元补偿金诉讼请求被驳回
近日,邛崃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植某表示,双方结婚以来,自己对抚育孩子、照料家务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其中,2018年至2023年初,因王某收入微薄,自己承担了几乎家中所有开 销,所以,王某应支付自己补偿金15万元。
王某辩称,一直以来,双方感情都很融洽,出现感情危机的原因系植某父母嫌贫爱富,从中作梗,自己也愿意给予植某更多宽容和理解,消除误会。
法院审理查明,由于双方关系不睦,严重影响了王某凡的心理健康。今年1月和4月,王某凡先后两次被送往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显示,王某凡患有精神分裂症。王某凡出院后,于3月开始到成都某封闭式素质教育学校读书。
经过审理,邛崃市法院近日判决准予原告植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王某凡由植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王某自2024年6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王某凡生活费8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王某凡的教育费、医疗费自2024年6月起由双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至王某凡独立生活时止;植某支付王某奥迪车辆补偿款2.5万元;驳回原告植某关于15万元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植某、王某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女方未举证负担较多义务
为什么植某要求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庭审中,植某明确其主张的补偿金15万元由家务补偿和王某损害自己父母家具的损害赔偿两部分构成。由于植某主张的王某损害植某父母家具的损害赔偿系另一法律事实,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植某的父母可另案提起诉讼处理。对植某主张的家务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植某在2018年至2020年间从事服装、餐饮生意,在照顾子女、辅导子女作业上王某付出较多,经济上植某付出较多;且植某并非全职太太,双方均对家庭有所付出。在目前王某患病的情况下,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对植某主张的家务补偿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离婚时在家庭中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说明家务劳动正在被赋予“价值”。但如何去认定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以及经济补偿的“价值”为多少,是目前审理中遇到的一个难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一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更多。但家务劳动是一个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部分,也是家庭内部的事,鲜为外人知,在家庭和睦的情况下,也很少有人会将平时的家务劳动以证据形式固定下来,即使法官内心确信,因当事人举证难其诉求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需要按照公平的原则,从“情、理、法”三个维度进行自由裁量。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劳动强度、持续时间,以及另一方的收入水平等都是为家务劳动“定价”的重要参考因素,但在审理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无法提供。本案中,植某主张家务补偿,但其并非全职太太,亦并未提举证据证明其在家庭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是单方面陈述因其做生意对家庭的经济补贴更多,因此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家务补偿,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支付补偿的条件。
案例二
婚礼举办前两天 男方要求退彩礼
本报讯(向锷 郭娅男)近日,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陈某退还赵某部分彩礼费7.52万元,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后,通川区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结的第一案。
原、被告于2022年7月通过工作接触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23年上半年,双方一起同居生活。其间,原告分四次给被告共计转款18.8万元作为彩礼,后被告全款退还给原告。2023年6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致被告外伤性鼓膜穿孔,之后,被告住院治疗4天。7月7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8.8万元并拟定于8月举行婚礼,婚礼举办前两天,原告因故暂停与被告举办婚礼,要求被告返还此前转款的彩礼费18.8万元,被告认为该笔转款是原告伤害被告的赔偿款,双方未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2023年6月,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支付被告18.8万元,被告虽辩称该钱款系对原告致其伤害的赔偿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有致伤被告的行为,而无法证实双方就赔偿达成合意,结合双方婚礼订立于2023年8月及原告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客观存在迎亲嫁娶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应当认定原告支付18.8万元给被告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实施的支付彩礼行为,因最终双方没有举办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由于本案彩礼金额较大,被告并非主动索要彩礼,且原告出于自身原因放弃办理婚礼,法院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本地风俗、经济水平、女方身体影响、彩礼使用情况及解除婚约的原因、过错等因素,确定被告返还比例为40%,遂作出上述判决。审理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例三
父亲过户后,儿子想要卖房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因房屋权属问题,常引发家庭矛盾,亲人对簿公堂……法官将如何化解这一法理情理难题?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布谷·鹃心护苗豌豆荚”法官工作室成功化解一起居住权纠纷案件。
1997年,张某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的一套房屋,后将该房登记变更至儿子李某名下。自购房起,张某便一直在房里住着,多次因为房屋权属问题与儿子产生矛盾,如今,儿子竟还萌生出想要卖房子的打算。该房是张某唯一的住房,惶惶不安的他将儿子起诉至郫都区法院。
“我只想有一套房子可以安度晚年。”听到老人真情流露的一句话,承办法官意识到,一个案件关乎一位老人的晚年生活和一个家庭的幸福和谐,其间的矛盾决不是单纯依靠法律就能化解。一方面,不能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子女造成不公或损害;另一方面,最大程度保护赠与房产给子女的父母的权益。思来想去,承办法官觉得老人和儿子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关键是否能妥善解决“居住权”的问题。承办法官决定引导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在诉前调解阶段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享有案涉房屋的终身居住权,李某应协助父亲在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设立居住权登记。
虽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居住权登记一日未解决,老人的权益就一日未得到保障。在回访中,法官得知李某并未协助张某办理居住权登记,一番交流后,张某决定再次到法院起诉儿子。
张某再次将儿子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直接立案审理,法官第一时间安排开庭,并向李某进一步释法明理:设立居住权不影响房屋归属,张某的居住权是老年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李某应该履行的基本赡养义务。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每个老人的心愿,是子女的担当,是社会的责任。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权益,更是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这一回,李某终于明理。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就在庭审结束当天,李某和张某在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完成了设立居住权登记。
法官说法
房屋产权发生转移 居住权不受影响
本案中,张某和儿子李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决定在案涉房屋设立居住权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占用使用之权,在双方间进行分配,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从而让张某“住有所居”更有保障,也为解决其“老有所养”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成为化解家庭矛盾、解决住房纠纷中的新方法。成都法院一方面依法适用《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规定,另一方面善用调解,深化诉源治理,维护了家庭和谐,切实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住宅上设定的为特定自然人生活需要而对该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后,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有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即使“房子不归我,我也可以安心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就居住权的存续期限作出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对居住权期限作出约定,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如今,很多老人为子女的安稳生活奔波操劳一生,为支持子女买房更是倾其所有,子女有义务保障老人安度晚年的权益,以该房供其居住并合理赡养,才是接受赠与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