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成功续签劳动合同,是否一定会支付经济补偿金?邛崃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近日经成都中院二审审理,作出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劳动者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不愿续签劳动合同 员工打官司
1996年10月,张某俊入职成都某印务公司(以下简称印务公司)担任生产工人。2022年10月,印务公司通知员工取消5500元/月的保底工资,将薪酬制度调整为纯计件工资。2022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合同签订名单表》,告知合同签订时间及签订对象,劳动合同即将于2022年12月10日到期的张某俊在名单之中。同时,印务公司在公司公告栏对《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合同签订名单表》进行了张贴。
2022年12月29日,张某俊向公司发出《告知函》表示,公司在未与他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调整薪酬标准,他不认可此次薪酬制度调整,要求公司3个工作日内补发克扣的劳动报酬4453.33元。因对续签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印务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张某俊发出《离职通知》,该通知表示,张某俊与印务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于2022年12月10日到期,张某俊仍不愿意重新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视为其无意与印务公司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请张某俊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023年2月7日,张某俊向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月27日,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张某俊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张某俊于2023年6月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印务公司支付自己被克扣的 2022 年 10 月、11 月劳动报酬4453.33元,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4928.62元。
法院判决 公司无需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确认印务公司与张某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03年10月至2023年1月6日。同时,结合某印务公司每月向张某俊发放工资的具体金额及2022年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张某俊提举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印务公司克扣其劳动报酬。
关于印务公司应否支付张某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查明,印务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起通过微信工作群、公告栏等方式多次通知张某俊续签劳动合同,但张某俊一直以降低工龄工资、取消保底工资、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等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23年1月6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双方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印务公司提供的新《劳动合同》样本,工资构成均是采用按照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和综合奖金相结合的方式,而印务公司的工作人员亦积极与张某俊沟通是否签订新《劳动合同》及具体事项进行讨论,张某俊仍拒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印务公司无需支付张某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邛崃市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张某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俊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成都中院二审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成功续签劳动合同,是否一定会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仅存在一种除外情形,即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该种情形存在以下要件:一是需要用人单位首先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二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于原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三是用人单位需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上述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通过默示和推定,建议以书面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告知书,不建议使用微信聊天等较为随意、容易引起歧义的方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