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这张欠条辩解,法官咋判?

  
2020-09-23 13:53:48
     

“收回欠款后,再发放剩下的工资”
  

凭这张欠条辩解,法官咋判?

  
  近日,渠县法院审结原告鲜某明等15人诉被告罗某全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依法判决被告罗某全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下欠原告鲜某明等15人的劳务费。被告罗某全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达州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事由 拖欠15人工资
  
  从2015年12月起,鲜某明等15人在罗某全承建的渠县碧瑶庄园从事建筑劳务工作,并与罗某全口头约定了每人每天的工资报酬为220元。2018年1月15日,罗某全支付了鲜某明等15人部分工资后,通过结算确认下欠鲜某明等15人的劳务报酬不等,并出具了欠条,约定所欠的工资由罗某全收回欠款后再发放。欠条出具后,鲜某明等15人多次要求罗某全支付下欠的劳务费,但他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鲜某明等15人起诉至法院。
  
  因该类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诉调并行,多次通过电话、通知到庭等方式与原、被告沟通,以提前摸清案情、化解纠纷。通过前期摸查,承办法官了解到罗某全对下欠鲜某明等15人的劳务报酬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其出具欠条是附期限的,现在欠款未收回,给付期限未到,故其不应履行支付义务。面对原、被告争议较大,调解无法继续的情形,承办法官确定时间开庭审理。
  
  庭审 讨薪于法有据
  
  在庭审中,承办法官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围绕争议焦点查明的事实,认为鲜某明等15人为罗某全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罗某全向鲜某明等15人出具欠条是双方当事人就劳务报酬结算所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支付劳务报酬是其法定的义务,其通过欠条约定支付期限的行为不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故罗某全的辩称不成立。因无法确定罗某全何时收回欠款,应属双方就劳务费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原、被告对履行期限无法协商一致,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鲜某明等15人要求被告罗某全支付劳务报酬的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刘波 记者 谭别林
  
  ◎法官说法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确定的,不存在等被告回收欠款事宜作为付款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定义明显不符,应认为是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由于原、被告对履行期限的约定明显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