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诉你职场上的这些事儿

  
2020-05-14 14:45:23
     

  本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综合报道

  2020年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季”。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减慢了毕业生求职的脚步,也致使不少人丢了工作。事实上,求职、就业、离职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工作中,哪些事情并非工作职责?企业的哪些操作违反法律规定?哪些解聘理由不成立?哪些解聘流程不合法?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职场人该如何面对这些问题?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雷福根和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江红,请他们谈谈职场上的那些事儿。

  义务献血、聚餐约饭员工必须执行?

  4月7日晚,21岁的女护士小莉(化名)收到了医院科室主要负责人詹主任的信息,“这两天就可以过来找我办离职”。

  据了解,小莉从3月15日开始在成都某医院风湿科担任治疗室护士职务,被解聘时离试用期结束还有8天。离职时,詹主任曾给她发信息,“给你个忠告!做事、学习可以慢,但是一定要领会领导的意思并听从领导的指示去做……”

  没有得到一个被解聘的理由,小莉认为被解聘与她此前拒绝了詹主任邀请吃饭有关。随后,小莉将自己的遭遇上传网络。

  4月11日,医院一名崔姓院长致电小莉表示,詹主任请员工吃饭是在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对小莉的工作不认可,要解聘她,也是履行他的工作职责。

  无独有偶。成都的胡女士在一家家居公司做设计师。她告诉记者,此前,公司出台一项规定,要求员工义务献血,只有经现场体检发现身体状况不达标,才可不献血,而身体状况是否达标的依据主要是体重。

  胡女士认为,献血应是自愿的行为,而且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也不一样,有的女同事正处于经期、备孕等特殊时期,公司不应该强制员工参与献血活动。但根据公司规定,不参加献血者将受到批评和罚款。很多员工虽心存不满,也不得不参加献血。

  后来,公司又要求所属门店、部门每周至少在公司内宣平台上“输出”一篇文章或论文,“输出”数量和质量将计入考核。这让胡女士十分苦恼,虽然不愿意,但还是执行了公司的“规定”。

  义务献血、聚餐约饭等等是否在工作职责范围之内?面对公司的种种“规定”,员工只能选择接受和执行?

  律师说:这些事情非工作职责

  雷福根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员工的工作内容,作为员工,其日常的工作内容应当是从事某种特定的工作活动,义务献血、聚餐约饭等并非员工的工作职责。对于不具备文字工作属性的岗位或“输出”文字明显不属于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输出”文字工作则不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

  超长加班、自主调岗否则工作不保?

  谭女士是一名摄影工作者,在成都工作的两年时间里,她辗转于多家私营企业,同时也见识了各种“操作”。她曾在一家影楼当摄影助理,上班时间很长,经常从上午9点工作到晚上十一二点。后来,该影楼便与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内容附上了自愿加班的条款。她告诉记者,其实大家并不是自愿,但不签的话工作就没了。

  微信用户榴莲在微信群里吐槽,他为一家国企奉献了一年半的青春,天天在公司加班,但近来却被以各种名义降职调岗,晚上值班更是常事。面对“变相劝退”,榴莲主动提出了辞职。

  律师说:员工有权予以拒绝

  针对谭女士的遭遇,刘江红表示,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每日3小时,且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若劳动者是在被协迫、违背意愿下签订协议,劳动者可以提供被协迫的证据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协议。刘江红说,谭女士的工作时间显然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及最长加班时间每日3小时,违反了法律规定。

  而针对榴莲遭遇的降职调岗,刘江红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员工的岗位、薪酬等。调整岗位,实质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包括工作岗位在内的劳动合同内容,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非经协商一致或基于合同约定,单位一般不享有对劳动者单方调岗的自主决定权。“从法律规定层面讲,对于与员工工作无关、超过工作时间的规定,员工有权予以拒绝。若公司以此作为解聘的理由解聘员工,则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刘江红补充道。

  能力不行、学习太慢能成解聘理由?

  近期,在某互联网公司工作的网友发帖称,3月底的一天下午,公司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马上收拾东西走人。“这种理由用在一个工作14年的员工身上真的合适吗?”该网友表示,自己在该互联网公司已工作14年,在职期间表现也不错,拿过S的评分也有拿过A的评分。

  同样的,上述事件中的护士小莉也有相似的经历。涉事的詹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约饭是部门聚餐,小莉被解聘与拒绝吃饭没有关系。4月时,他通过科室护士长了解情况后,认为小莉能力不行,学习太慢。“我们认为她到了试用期也过不了,所以就提前解聘了。”

  律师说:此类解聘理由不能成立

  “此类解聘理由不能成立!”雷福根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除在试用期中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些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网友的描述,其在职期间的表现并非‘无法胜任工作’。即便其真的无法胜任工作,也应是在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解除劳动关系。”雷福根说,“能力不行、学习太慢等,并不属于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即使试用期员工因为工作能力存在问题,过不了试用期,也只能是在工作单位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被解聘。”

  试用期未满被提前解聘解聘流程合法?

  在小莉事件曝光一天之后,成都某医院发布通报,涉事主任停职,护士解聘流程符合医院正常规定。对于该通报,有网友提出疑问:“既然给詹主任停职了,说明解聘护士不符合规范,为何在通报里说符合流程呢?”

  在当事人小莉看来,医院对自己解聘,是不公开不透明的。“不管合不合格,也应该等到试用期满了之后再来考核和评定啊。”

  院方则回应称:“关于小莉的离职,院方是经过了带他的老师以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了评判的。小莉入职到离职的手续,都是按照医院的相关规定办理的。”

  律师说:标准做法是期满后考核不合格才解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雷福根说:“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则程序不合法,构成违法解除,被解聘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通过指导老师、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方面对试用期员工进行工作能力评判,并以此为依据提前解聘,这是否符合规定?雷福根表示,最标准做法是实习到期后考核不合格才解聘。

  对于没有向小莉解释离职原因,涉事的詹主任表示:“单位解聘一名员工,有的会解释原因,有的也不会解释。”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雷福根指出,即使是试用期内员工,也应当向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