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破冰引热议

  
2019-10-18 09:17:34
     

近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顺利办结。浙江温州中级法院在通报中称,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此案被视作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或试水。

14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发布声明称,贾跃亭已于美国当地时间10月13日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第11章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而贾跃亭在国内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两相对比,又带动了个人破产话题的走热。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意义何在?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个人破产后日子好过吗?法律、金融界人士进行了阐释。个人破产制度大事记

·2018年10月24日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并为此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2019年2月27日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6月22日

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首例个人破产案?说法不准确

专家认为,温州的这宗“首例”,本质上只能算是个别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减免债务的行为,与制度化的个人破产还有区别。

温州市平阳县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债务人蔡某是温州一家破产企业的股东,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8月12日,平阳县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县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温州中院介绍,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县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

温州中院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该案是“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首例个人破产案”说法不准确。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意义何在?

专家认为,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愈发急迫,可弥补制度短板。

为何“首例”出现在温州?《浙江法制报》刊载文章称,在破产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温州、台州两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个人债务清理,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浙江经验。温州中院公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明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定义为执行中的特别程序(非审判程序)。“个人破产立法的需求已非常明显。”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静认为,中国过度负债的债务人在不断地产生且不断增多,这些债务人的灰色生活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会更多,缺乏个人破产法的现代市场经济难以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必须弥补现在只有企业能够申请破产,而自然人包括投资者、消费者和企业家不能申请破产的制度短板。借鉴国际上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先进经验,允许自然人依法申请破产,了断债权债务,以便东山再起,很有必要。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解决大量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司法实践中穷尽执行措施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主体自然人约占七成,法人案件约占三成。“个人债务危机是当前经济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个人破产制度亟需建立的必要性。”深圳破产法庭法官白田甜表示。

“老赖”趁机逃债如何规避?

专家建议,明确破产滥用的刑事责任,通过立法构建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

平阳县法院的经办法官表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而不是“老赖”,法院还会严格把关防范逃废债行为,不让债务人“钻空子”。“破产”这一源自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可由法院协调,让债务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后,将其所有资产在债权人处平均分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认为,破产制度显然更照顾债务人的利益。

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依法出台个人破产法,首先要明确,不是‘老赖’都能享受破产法保护,仅限于那些诚信、合法经营又没能力清偿债务的自然人。”刘俊海表示,滥用破产的非法逃债不是一般的失信行为,是犯罪行为。下一步不仅要出台个人破产法,还要修改刑法典,把自然人破产滥用的刑事责任也写进去。

经济学家宋清辉也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欠债不还,个人破产制度起到的是制衡的作用,债务人除了基本的生活开支之外,仍要不断地偿还部分债务。

缪因知看来,要想形成具有完整效力的破产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需要立法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框架。而如何全面有效地平衡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仍然需要立法者审慎推进。

宋清辉也谈到,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系统化工程,需要多管齐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信用体系、信息共享机制等。例如,去查债务人异地名下的房产,由于全国联网工作相对滞后,就需要一个城市一个城市去发函查询,若债务人在多个城市有房产,很难逐一查询。

破产后的债务人日子咋过?

专家表示,对其适度的惩戒符合公平原则,一定期限内其权利会受到一定限制。

破产后的债务人是否就能过上潇洒日子?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万一介绍,由于破产人的破产无疑会给债权人和社会造成一定损害,因此对其适度的惩戒符合公平原则,一定期限内其权利会受到一定限制,这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失权制度。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破产个人会丧失获得公职人员候选人、建筑师、律师、会计师、公司经理人、股份公司董事及监察人、无限公司股东或合伙人、私立学校董事等身份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破产个人的限制则从身份资格扩大到日常行为和消费,比如:不准有较高价物品;交代清楚资产或负债后方可自由出入境,事前须将行程、住处及联络方法通知破产委托人,指定日期内须返港;应停止进一步负债;不能购置房产等等。

从“首案”审结到制度确定,个人破产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这条路想要继续走下去,不仅需要严密的制度规则以及强有力的执行能力,也需要债务双方立足于解决问题,具有诚信、宽容的心态。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