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

  
2020-06-05 14:51:59
     

  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婚内“被负债”?法律撑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益保护力度,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沿革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迄今已走过整整70年。
  
  1950年,我国颁布的首部婚姻法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等原则,奠定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础;1980年通过的新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进一步明晰了“婚姻自由”概念和内涵;2001年婚姻法大修,“禁止家庭暴力”“离婚救济制度”等内容,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是“男女权利平等”理念的继续发展。
  
  2017年开始编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中的重要一编。
  
  声音
  
  离婚冷静期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过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制度的一种回归,以适度的限制离婚自由,追求家庭与社会稳定。
  
  我们不能够把离婚自由绝对化,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包含诸多价值,例如婚姻自由、家庭和睦、妇女等弱势利益保护、未成年子女保护等,这些相互价值之间需要立法者进行妥当地调和。离婚自由属于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价值维度,但是家庭和睦、妇女等弱势利益保护、未成年子女保护也是立法者需要维护的重要价值。如果因为离婚自由成本过低而导致弱势一方尤其妇女权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到侵害,那么这样的离婚自由肯定是不可取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
  
  离婚冷静期入法 明确共债共签
  
  俗话说得好,“家和万事兴”,家庭幸福和睦了,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其中,设立离婚冷静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等,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亮点一
  
  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法典 弘扬家庭美德
  
  ·法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解读
  
  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重要体现。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培养家风,提升社会整体风气。
  
  亮点二
  
  疾病婚从无效转为可撤销 保护婚姻自由
  
  ·法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
  
  疾病婚是指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一般涉及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婚姻法》第十条将疾病婚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如有则婚姻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三个,分别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将疾病婚这一情形排除在外。
  
  以此推理,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方又知情,他们的婚姻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使对方不知情,也并非一概否认婚姻登记的效力,而是赋予对方以撤销权,由对方自主决定是否撤销婚姻。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体现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护,保护存在重大疾病但又有意愿结婚的人,享有缔结婚姻的权利。
  
  亮点三
  
  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维护家庭稳定
  
  ·法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读
  
  这绝对是引发了最多热议的一条,必须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就大家比较关心的家暴问题、虐待等问题,参与了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撰研讨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表示,如果在离婚冷静期间撤回离婚申请的一方有家暴或者虐待行为的,可以视为该撤回失效,冷静期终止,另一方可以要求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
  
  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亮点四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防止“被负债”
  
  ·法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
  
  《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一是“共签共债”,双方共同签字则为共同债务;二是“共需共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亦为共同债务;三是“共用共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不仅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
  
  亮点五
  
  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维护无过错方
  
  ·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解读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有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实践中,导致离婚的过错有很多种,不能完全为这四种情形所涵盖。民法典在保留其中三种情形的基础上,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修改为“与他人同居”,并增设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该兜底条款,赋予法院个案判断的裁量权,将为离婚无过错方提供较为灵活的救济依据。据新华社 人民日报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