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越吃越大 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吴亦凡事件”

  
2021-07-21 10:09:07
     

 

  近日,知名男艺人吴亦凡陷入舆论漩涡。网友@都美竹爆料称,吴亦凡以各种方式物色、诱骗年轻女性发生关系,并称除了自己还有其他女性受害者,其中包括未成年人。此事引发公众关注。
  
  19日,吴亦凡否认了这些指控,其工作室还发声明称爆料方造假,已报案。
  
  截至发稿前,已有十多家品牌与吴亦凡终止或暂停合作。
  
  瓜越吃越大,事愈演愈烈。连日来,各种爆料孰是孰非一时让人难以分辨。如何理性吃瓜?厘清“大瓜”背后的法律问题很有必要。
  
  ■如果存在“迷奸”“诱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采用“迷奸”“诱奸”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分析“迷奸”“诱奸”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从两个层次来分析:首先,“迷奸”“诱奸”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手段”。关于此问题,通说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手段”不需要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同的强制性,只要这种手段使妇女客观上身体条件受限而不知、不能反抗;或是使妇女主观上心智条件受蒙蔽,基于错误认识而不知反抗即可。因此,“迷奸”“诱奸”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手段。其次,“迷奸”“诱奸”手段是否足以使妇女违背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采用“迷奸”手段使妇女失去意识后实施性行为的违背意志性比较好判断。实践中,“诱奸”的行为是否足以使妇女违背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要认识到,并非所有的欺骗手段都构成强奸,关键在于欺骗手段是否影响了妇女的意识。如果妇女基于错误的意识而做出意志决定,即使该决定表面上不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却不符合妇女预定的目的,此时,行为人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反之,如果欺骗手段并未造成妇女对性行为本身的认识错误,妇女对性行为性质、对象、后果等都有正确的意识,只是欺骗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妇女的意志决定,则行为人可能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确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体区分未成年人的情况。如果和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对方是自愿的,不构成犯罪;如果未成年女性不是自愿的,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如果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且该从重处罚。如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严重情形,比如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罪如何认定?需要有哪些证据?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认定构成强奸罪,至少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首先,双方确实发生了性关系;其次,发生性关系时存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其三,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意愿。这里要注意,在奸淫幼女的认定上,只要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即可。
  
  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一般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物证,DNA鉴定等。
  
  ■如若真的违反了法律,我国法律能管加拿大国籍的吴亦凡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均适用中国法律。
  
  ■如果该事件中女方存在编造不实信息的行为,会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此事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女方存在编造不实信息的行为,可能涉嫌诽谤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且,由于其诽谤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以由自诉转公诉。
  
  如果女方存在索要巨额款项的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女方以贬低对方的声誉为要挟,捏造事实索要巨额款项,作为其删撤并停止发布相关信息的条件,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规定,最高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多家品牌宣布解约,明星是否需要对品牌方进行赔偿?
  
  该问题需要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具体分析。明星与品牌方双方是合同关系,单方解约需要合同的明确约定,对于约定不明的事项,应当根据合同法定解除情形进行解释。品牌方与明星签订代言合同,通常是看中明星的优质社会形象和社会评价,一旦明星的社会形象坍塌必然会对品牌方的商业利益造成影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品牌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明星退还佣金、赔偿品牌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与其他损失等。
  
  ■双方都称已经报案,报案后还可以撤案吗?
  
  对于公诉案件,比如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报案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立案侦查,报案人是否撤案不影响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进行。对于自诉案件,如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自诉人可以撤回告诉。对于事件的后续走向,双方证据尚不明朗,是否构成犯罪尚无法判断,一切等待公安机关调查的结果。 据法治日报
  
  评论
  
  吴亦凡不值得关注 天理国法当有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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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天来颇不宁静。一波接一波的猛料让知名男艺人吴亦凡陷入舆论漩涡。
  
  诚然,倘若指认吴先生的那些猛料实锤,则无论于道德或是法律总有报应。倘若事件终有翻转,在如今这个“真相”仅有一日高寿的时代亦屡见不鲜。笔者始终认为,“吴亦凡事件”的最终归宿不是微博升堂、口水论战,而是天道伦常、威仪国法。
  
  真相几何,让子弹飞一会儿自有盖棺定论。但对于近几天的甚嚣尘上,笔者却有几句话不吐不快。
  
  第一句,指控讲求真凭实据,打蛇还需痛击七寸。近日来对吴亦凡所控所诉,已远超个人情感纠纷之度,以致涉嫌违法犯罪。但法治社会讲求的是证据事实,讲求的是程序和实体两个正义的实现。纵有满腹冤屈,亦还需言之有据。倘若事件受害人所述侵害属实,自然是远超私力救济之所及,此时自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才是明智。及时收集、保留自身权益遭到侵害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调查,相信司法机关最终能够拨云见日,给受害者一个交代,惩犯罪者一个罪有应得。
  
  第二句,瓜要一口一口吃,事要一件一件办。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一个公民在网上行权亦要遵守法纪纲常。前有“水军”急于护主,后有墙倒众人推。你方唱罢我登场,几个回合下来杀的好不热闹。吃瓜群众看得应接不暇、真假难辨,难免眼睛带着脑子跑,任凭情绪在互联网上一波波发酵。这样的作法不仅不利于公众厘清真相,反而让整个事件愈发稀碎,在不断升级的口水战中离真相和公正愈来愈远。此时与其参与混战,不如置身事外,以理性之眼看待舆论纷扰,秉法治思维静待真相大白。
  
  第三句,公众人物理当自重自爱,相信天理国法当有公判。近年来娱乐圈的那些“丑事儿”频频出圈,长期占用公共资源。从私德而言,作为公众人物理应内查自省,为社会风气做出表率;从公德而言,为吸流量频频挑战道德和法律红线,违背公序良俗、扰乱社会视听,已不是“无心之过”可以辩白;从法治而言,公众人物更应该深谙依法行事之道理,作遵纪守法之表率,而不是“恃宠而骄”,妄图在东窗事发之时还能凭借“特权”金蝉脱壳,实乃大谬!应须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结论,吴亦凡不值得关注。我们对于此事所倾注的关注,不应是满足八卦心理的猎奇,或是“痛打落水狗”的报偿,而是出于人的善意与共情,不懈追求公平正义。
  
  要相信,没有一件罪恶可以得到包庇,没有一桩冤屈不应得到洗刷。因此,在法槌落下,公正审判之前,笔者无意为任何一方站队发声。笔者真正关注的,是这件事背后的丑恶行径是否能得见天日,是事件中真正受害者的冤屈能否沉冤得雪、正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