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赵欣欣 李韵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 实习生 熊隽菡
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批发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力求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全面规范卷烟市场。然而,仍有不法之徒试图绕过法律,通过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无论是非法经营卷烟破坏市场秩序,还是制售假冒伪劣卷烟侵害消费者权益,这些行为都严重触碰了烟草专卖法律的“高压线”。成都市新都区崔武、王丽(均为化名)夫妇的违法行为就是典型反面教材。
典型案例回顾 >>>
今年4月6日晚,一个隐藏在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通顺村某小区内的卷烟制假窝点灯火通明,忙碌异常。夜色中,一辆小型汽车缓缓驶入该小区,驾驶员崔武下车后四处张望,然后迅速进入一栋楼内。此时,崔武的妻子王丽正在小区里的小作坊内加班加点生产翻包卷烟。昏暗的灯光映照下,小作坊的地上全是胡乱堆放的用于翻包的散烟、包装膜和商标纸。
“这批货要赶紧处理掉,不然夜长梦多。”崔武焦急地告诉王丽。然而,他不知道的是,警方和烟草执法人员早已在小区外布下天罗地网。当民警敲响门的那一刻,崔武、王丽夫妇的“发财梦”彻底破灭。崔武、王丽被当场抓获,车内和屋内的大量假冒伪劣卷烟及原材料被全部查获。面对如山铁证,二人只能低头认罪。
“就是侥幸心理!”崔武说,原本他和王丽经营着一家生意红火的烟酒专卖店,因一时贪念,走上了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的不归路。然而,这已不是崔武、王丽第一次触碰法律红线!
2023年下半年,崔武经营的烟酒专卖店因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金额达到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标准,被成都市新都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并依法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次处罚并没有让崔武、王丽夫妇改邪归正,他们动起了歪脑筋——制售假冒伪劣卷烟。夫妻二人分工明确:崔武负责租赁场地、联络客户、销售与运输,王丽负责生产。这个看似不起眼的小作坊,不到一年时间逐渐发展成假冒伪劣卷烟的“集散地”,市场上哪种卷烟热销,他们就仿制哪种。
“他们为了赚取差价,不惜铤而走险,从卷烟商贩处购进原材料,假冒注册商标,准备销售牟利。他们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成都市新都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介绍,崔武、王丽在未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生产烟草制品的原辅材料及生产工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注册商标,并准备销售牟利,现场查获的已完成翻包的卷烟共计2个品种400条,货值59800元;作为原材料准备进行翻包的卷烟及散烟共计3个品种300条,货值98440元。
因案情重大,成都市新都区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进行调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以崔武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今年8月底,一审法院以崔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以王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我们认罪认罚!以后一定改过自新,做守法公民。”面对判决书,崔武和王丽追悔莫及!
涉法问题解答 >>>
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严重者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行为。卷烟经营究竟涉及哪些刑事领域方面的规定?日前,记者采访了成都市烟草专卖局相关负责人进行答疑。
1.问:涉烟违法行为涉及的刑法罪名有哪些?答:涉烟违法行为涉及的常见的刑法罪名一共有5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实践中,可能出现一种行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的情形,也就是常说的犯罪竞合。法院在处理犯罪竞合案件时,通常会遵循一定的原则,保持对犯罪行为的适当评价和刑罚的合理适用。
2.问:在前述案件中,崔武、王丽二人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答: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五万元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在前述案件中,崔武、王丽已经完成翻装的卷烟货值为59800元且尚未销售,也就是说,生产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行为虽然成立,但货值金额未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所以不构成该罪。
3.问:那么在前述案件中,公安机关为什么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立案侦查?
答:崔武、王丽已经完成翻包的卷烟共计货值59800元,查获的作为原材料准备进行翻包的卷烟及散烟共计货值98440元。对于已翻包完成的卷烟,当事人已完成商标使用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对于准备用于翻包的卷烟和散烟,当事人尚未将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上,其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
4.问:崔武、王丽在未经法律许可的情况下,经营卷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崔武、王丽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从事烟草经营活动,其非法经营行为既包括翻装卷烟的行为,也包括为翻装而购进和运送卷烟的行为,且行为一经实施即均构成既遂,故本案查获的已完成翻装的卷烟和用于翻装的卷烟均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既遂,非法经营数额为现场查获全部烟草制品价值,即1582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故构成该罪。
5.问:公安机关以崔武、王丽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但法院却以崔武、王丽犯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他们的罪名最终是如何认定的?
答:该案中,当事人崔武、王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构成非法经营罪,形成了犯罪竞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法定刑最高,是处罚较重的犯罪,故该案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6.问:崔武和王丽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应该怎么认定?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崔武指示安排王丽从事翻装卷烟的行为,同时还实施了租赁犯罪场地、运送翻包材料、统筹协调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7.问:非法经营罪刑期是如何认定的,并处的罚金又是如何确定的?
答:该案非法经营数额为1582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应当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案中,未能查清被告人的实际违法所得,但已查明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582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8.问:在涉烟刑事案件中,针对查获的未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价格,是如何认定的?
答:针对此类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9.问: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暴力抗法等突发情况,当事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