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串通员工虚增劳动报酬参与破产清算 检察官履职揭穿谎言

  
2024-05-23 09:58:58
     

青检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破产案件的执行分配中,劳动工资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该规定本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看来,却是可以中饱私囊的途径。
  
  刘文是甲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22年10月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原来,刘文是甲公司的债权人之一,根据其向法院出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刘文于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在甲公司工作,但未拿到相应的报酬,且二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认为,甲公司应赔偿刘文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提成,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合计18万余元。刘文称,2022年6月8日劳动仲裁后,甲公司经营困难,迟迟未支付应付的赔偿等,遂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
  
  在甲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甲公司另一债权人李青发现了“猫腻”:诉讼中出现了刘文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但刘文提供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显示债权中的一部分金额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究竟刘文是否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仲裁所确定的金额是否真实?随即,李青向法院请求对刘文的债权不予确认。
  
  对此,法院回应认为,刘文是合法债权人,因其享有的债权已由生效仲裁裁决书确认,且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没有否认仲裁结果的功能,法院遂以李青就本案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受案范围,予以驳回。无奈之下,李青到检察院寻求帮助。
  
  受理案件后,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检察官随即调取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随着审查的深入,一个疑问浮现在检察官心中——如果刘文提供的劳动合同真实存在,那么甲公司则不应当给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这中间还有什么隐情?办案检察官带着疑问深入调查后发现,刘文与甲公司确实签定了劳动合同,但赔偿金额还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为了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官将案件审查重点放在了查询双方的银行流水及关联人员账户上。
  
  检察官发现,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虽然甲公司没有向刘文支付工资的记录,但乙公司在相同期间内累计向刘文账户转账10次,10笔转账都是附言工资奖金,从交易时间和明细来看,两家公司可能存在某种关联。检察官以此为突破口,调查发现乙公司的股东王平竟然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宾的父亲,乙公司一直以该公司员工的名义给刘文安排工作,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刘文实际上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其间一直由乙公司向刘文发放劳动报酬。就此,甲公司和刘文本以为能瞒天过海的荒唐“闹剧”现出了原形。
  
  检察官解释说,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相对普通债权而言,职工工资应当优先支付,甲公司串通刘文采用虚增劳动报酬、隐瞒关键事实等方式骗取劳动仲裁裁决书,以此变相减少应当偿还的债务,损害了李某等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查明真相后,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向仲裁委发出检察建议书,2023年12月9日,仲裁委撤销了刘某提起的劳动仲裁裁决。今年2月,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刘文与被申请人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予以重新审查并依法处理。
  
  案件结束后,思考还在继续。今年3月1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关于建立涉小微民营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虚假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以虚假诉讼相对多发领域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为切入点,加强对破产审理程序、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行为、破产程序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监督。同时,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与区仲裁委会签《关于加强预防和惩治虚假劳动仲裁工作的意见》,加强检裁衔接,形成防范和惩治虚假劳动仲裁的合力。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