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发布一批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游戏玩家找代练 账号“被盗”谁之过?

  
2023-10-10 14:08:4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游戏玩家请他人代练,为他人提供动态验证码,致使虚拟物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至案外人游戏账户,玩家能否要求游戏公司归还全部虚拟财产?开设网店提供游戏道具代充值服务,销售价格远低于游戏内正规途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发布了一批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上述问题可以从这些案例中找到答案。
  
  玩家请代练致账号“被盗”游戏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
  
  邵某系游戏“剑侠情缘网络版叁”的玩家,某游戏公司系该游戏的运营者。
  
  2022年10月7日零点13分至零点14分,邵某账户通过手机令牌解锁将其名下24项共831件案涉物品交易给游戏用户“半糖乌龙奶茶”,“半糖乌龙奶茶”又将全部案涉物品交易给游戏用户“昨夜花开花落”。同日零点31分,邵某向某游戏公司客服投诉其账号“被盗”,陈述其自主将游戏账号、密码及动态验证码提供给代练。
  
  10月7日10点58分,某游戏公司通过后台核查后,冻结“半糖乌龙奶茶”“昨夜花开花落”账号。某游戏公司通过短信告知邵某该笔交易发生在正常解除玲珑锁之后,属于授权操作,无法判定为异常交易,但会冻结相关异常账号,根据申诉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对方不申诉则无法处理。邵某认为某游戏公司在冻结对方账号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处理该纠纷,而不应当被动等待对方申诉,故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全部虚拟财产。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违反《用户协议》,将其账号提供给第三人使用,请他人代练,为他人提供动态验证码,致使案涉虚拟物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至案外人游戏账户,邵某虚拟物品遗失的行为并非某游戏公司导致,邵某在游戏中使用代练的行为亦存在过错。且“冻结-申诉”程序的设置系某游戏公司对案涉游戏玩家权利的保障,亦是为了维护稳定的游戏环境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现游戏公司对相关账号暂时采取冻结措施,被冻结的账号现也属于无法正常使用的状态,某游戏公司已经尽力保障邵某相关权益,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故邵某要求某游戏公司返还相关虚拟物品或折价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开设网店低价代充游戏币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系某网络游戏的着作权人,该网络游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游戏内设虚拟货币等游戏道具。被告成都某科技公司于电商平台开设网店提供游戏道具代充值服务,其中包含原告开发的案涉游戏,销售价格远低于游戏内正规途径,并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上海某科技公司以成都某科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开设网店经营销售案涉游戏代充值服务,经营行为与模式依托于原告游戏用户资源及运营成果,以此为自身谋取经济利益,对原告游戏道具成交机会产生损害,原被告间存在竞争关系。原告基于对游戏的着作权通过经营和宣传取得游戏行业竞争游戏,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告公司提供的代充值服务客观减损原告游戏道具销售额,降低游戏用户粘性,妨害游戏服务的正常提供,损害了原告经济利益。被告的经营行为与模式将原告游戏用户群体、产品价值作为自身经营基础与盈利来源,明显属于搭便车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存在不正当性,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成都某科技公司赔偿上海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66.4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营业执照侵犯名称权被判赔5万元
  

  被告杨某某注册有某电子商务平台账号,并使用该账号在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开设个人店铺。杨某某在经营该个人店铺过程中,通过与原告成都某食品公司员工联络获取原告公司营业执照,并将该营业执照上传为网店备案信息进行经营行为。原告因上述行为被案外人起诉后,得知营业执照被杨某某使用一事,遂提起诉讼,要求平台断开链接,并要求杨某某及平台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费用4.2万元。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其注册的个人店铺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营业执照作为资质备案对外公示,侵犯了原告名称权,对于杨某某抗辩称相关资质文件系经原告员工处获取,法院认为无授权许可文件等证据证明许可事实存在,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平台因已尽到相应的审核及披露义务,不承担相关责任。因杨某某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成都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
  
  盗拆铁路护轮轨鱼尾板16块获利600元面临3年牢狱之灾
  
  2022年3月20日至4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巴线K41+800米至K41+900米薛家沟中桥处,使用扳手和斧头等工具先后4次盗拆铁路护轮轨鱼尾板共计16块,并将上述盗拆的鱼尾板全部出售给了赵某(检察机关已作出不起诉决定),非法获利600元。
  
  经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认定,被盗拆的护轮轨鱼尾板单块价值62元。经成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安全分析意见书证明,桥梁上的护轮轨鱼尾板被盗后,可造成列车倾覆、毁坏。上述被盗拆的铁路护轮轨鱼尾板已由侦查机关追回10块并发还被害单位。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拆盗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设施护轮轨鱼尾板,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年满65周岁,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对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60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背篼一个、扳手一把、斧头一把,予以没收,上述作案工具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
  
  电子送达不力、贷前审查不足……向金融机构批量发出司法建议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在立案审查、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过程中,发现多家金融机构存在电子送达推广不力,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估阶段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经营状况、信用等级等审查力度不足,贷后服务敷衍、沟通渠道不畅、送达困难等问题,进而导致借款人失联情况普遍,法院文书送达难,诉前调解成功率低,借贷双方矛盾重重,引起大量不必要的信访、诉讼等一系列问题。
  
  对此,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向案涉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网络银行等金融主体批量发送关于规范提升电子送达业务、加强贷前审查、优化贷后服务的司法建议,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借款合同电子送达条款,严把审查关,提升风险监测能力,持续优化贷后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案涉金融机构在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对法院提出的相关建议开展了积极的研究讨论并及时复函,针对建议的内容,下一步将按照内部管理要求启动对格式合同文本的修订流程,紧密推进修订进度,规范电子送达业务能力,助力人民法院破解“送达难”问题,进一步加强贷前审查力度,不断完善信贷业务全流程各环节的策略、服务,针对不同客户的欠款情况制定差异化的分期、减免方案,畅通沟通协调渠道,切实促进金融纠纷诉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