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咖啡添加违禁成分 10倍赔偿“跑不脱”

  
2023-09-14 09:55:09
     

  众所周知,咖啡可以刺激中枢神经,使得人体新陈代谢加快,从而达到一定的减肥效果,因此很多减肥群体会在减肥期间饮用适量咖啡以期达到更好的减肥效果。但一些商家打着“减肥咖啡”的噱头,为牟取暴利,售卖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的咖啡,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对于这类商家,他们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近日,崇州市法院依法对一起消费者诉“微信电商”销售有毒减肥产品案公开宣判,判处“微商”刘某除向消费者庞女士退还购物款8468元外,另行支付庞女士10倍惩罚性赔偿金84680元,并承担检测费、诉讼费2634元,合计95782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5月,在广东东莞务工的庞女士因想减肥,通过微信联系到售卖“减肥咖啡”的“微商”刘某。刘某称,该产品可以让庞女士1个月至少减重15斤,并出示了自己使用该咖啡前后的照片来证明该产品良好的减肥效果。庞女士减肥心切,先后两次向刘某购买了28盒减肥咖啡,支付了8468元的货款。不久,庞女士朋友因服用该咖啡身体出现不良反应,庞女士这才发现减肥咖啡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名称是虚构的,于是自行将减肥咖啡送检。经检验,发现其中含有早已被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庞女士遂将刘某告上法院。
  
  该案审理期间,刘某对庞女士自行送检的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崇州市法院再次组织双方对相关产品共同委托检测。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再次检测,结果依旧为相关减肥咖啡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属有毒有害食品。案涉减肥咖啡外包装盒标注的生产厂家为“东营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检索到上述企业,且刘某不能提供案涉产品供货合格证明文件,法院据此认定,“微商”刘某在销售减肥食品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故意销售,遂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10倍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此外,法院已要求庞女士将剩余的22盒减肥产品交由法院保管,待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将上述有毒有害食品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及食品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惩治恶意及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从而规范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种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其明白一旦违法违规将会招致巨大的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需以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为前提,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不利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消费者维权。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中虽然没有造成消费者实际人身损害,但仍旧适用了食品安全法中10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