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近年来,一些不法人员频繁借助“合法”的外衣,实现其“非法”的图谋,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造成了严重侵蚀。2023年以来,成都市检察机关以积极主动的姿态,紧盯问题核心,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迈进。在此背景下,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数量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
监督线索的隐匿性、查证手段的局限性和监督力量的薄弱,长期是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面临的主要挑战。为此,成都市检察机关将焦点锁定在民间借贷、债权执行、房地产交易、企业破产这四大虚假诉讼高发领域,通过灵活运用指控犯罪、提起抗诉、发布类案检察建议及强化部门间协作等一系列高效履职手段,成功办理了119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促推虚假诉讼防治,维护司法权威。
借助检察技术梳理线索
统一民间借贷裁判标准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出借方以保证金、服务费等名义预先扣除部分借款本金,而后在提起诉讼时又将这部分金额计入借款本金的现象。成都市检察机关以此为切入点,严格审查法院是否依据实际出借的借款本金来认定借款金额,并依法计算利息,同时积极探索并建立更为明确、合理的本金与利息认定标准。
在“智慧民事监督系统”的大数据筛查中,一条关于刘某某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且“同案不同判”的线索浮出水面。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其中,在刘某某与梁某、陈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双方约定,梁某、陈某向刘某某借款8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刘某某称向梁某转账支付借款672000元,现金支付128000元。同时,梁某、陈某向中介某金融公司支付96000元服务费,向刘某某支付32000元保证金。本案的焦点在于:借条中提及的现金部分是否真实发生,以及是否存在以服务费、保证金名义预先扣除借款本金,从而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经过类案分析、询问调查,了解到案涉现金借款部分实则囊括了服务费和保证金,存在预先扣除情况,并未实际支付给借款人,故保证金、服务费应当认定为“砍头息”的一种形式。基于这一发现,该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后接续监督,又提请成都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这一系列努力最终促使案件得以发回重审并依法改判,同时,也确立了将预扣的保证金、服务费统一认定为“砍头息”,不计入借款本金的裁判标准。
此外,利息计算标准混乱也是该领域虚假诉讼的一个突出问题。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在办理18件孙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中发现,案件在缺席审判情况下,仅依据原告陈述,将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错误认定为本金并重复计息。该院遂借助司法会计技术,运用内部收益率原理还原借贷实际利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改判纠正利息计算错误,统一计息标准,防止该类案件再次出现重复计息。
强化刑民一体履职
惩治逃避执行违法行为
成都市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专项行动过程中,全面审查甄别线索,深挖“案中案”。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刑民并施”,充分使用多种监督方式,坚决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9人起诉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两个月后又有5人以同样的理由提起诉讼,且同一批案件均在同一日缴纳诉讼费、同一日开庭调解、同一日生成调解文书。种种巧合让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觉得事有蹊跷。经过调查核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为逃避执行,与他人恶意串通,将普通债权包装为劳动报酬优先债权,向法院起诉优先分配执行款。
在省市两级检察院的统筹协调指挥下,全省共集中审查该公司民事案件共计180余件,其中,涉嫌虚假诉讼案件14件,涉案金额达900余万元。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将案涉14人的6件涉嫌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线索移交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立案侦查,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同步发出执行监督。最终,法院重审案件,并依据生效裁定执行回转,付某等13人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系列虚假诉讼案的成功监督,正是成都市检察机关一体抓实虚假诉讼监督与犯罪惩治,合力打击逃避执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具体实践和成果。
加强类案监督
推动虚假仲裁防范治理
在房地产领域,成都市检察机关强化类案监督,助力解决该领域虚假仲裁防范治理共性问题。2024年,成都仲裁委员会将71件仲裁案件线索移送成都市检察院。随后,成都市检察院统筹高新、锦江、彭州、金堂、大邑等5个基层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历时近半年,查实移送的案件中涉嫌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的有42件。这42件案件均指向某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
为了抵偿材料款和民间借贷的本金及利息,某房产公司将已经销售的房屋“一房数卖”。同时,因某房产公司有大量欠款,这些房屋已被多家法院查封。2018年至2021年间,为顺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排除法院查封、取得执行财产优先分配权,曾某、周某某、连某某等18人与某房产公司串通,采取倒签房屋买卖合同、提供虚假交房通知、入住证明等,隐瞒房屋已经销售给他人、虚构房屋交付的事实,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迅速达成调解,成都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文书,由某房产公司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曾某、连某某等人持仲裁文书向案涉房屋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曾某、连某某又持仲裁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办理过户登记。
查清事实后,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强化履职,协同解决办案中发现的虚构购房事实申请仲裁、以仲裁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审核不严进入执行程序等共性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成都市检察院推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裁定不予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涉房地产仲裁案件调查核实机制,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严格落实审查制度,完善协助执行事项审查审核程序,设置风险项目警示提醒机制,共同加强房地产领域虚假仲裁全流程防范治理。
深化跨部门协作
防范虚增债权优先受偿行为
破产案件历来是虚假诉讼频发的“温床”,其中,虚增债权以谋求优先受偿更是“重灾区”。成都市检察机关深化跨部门协作,精准选取虚假劳动仲裁案作为攻坚的突破口,揭开这些虚假案件的“庐山真面目”。
某置业公司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在审查该公司材料时发现,有14份劳动仲裁裁决涉嫌虚假劳动仲裁,于是向成都市检察院举报。
法律规定,公司申请破产,在偿还其他债务之前,应先支付员工的工资。因此,阮某等14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者虚增劳动报酬,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生效以后,因要求破产管理人支付工资未果,阮某等8人向法院提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成都市检察院、天府新区检察院、崇州市检察院从多方面着手固定虚假劳动仲裁证据,并查明仲裁庭审过程缺乏对抗性,认定阮某等人为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优先受偿,伪造证据骗取劳动仲裁裁决。最终,检察机关以阮某等14人提起仲裁申请时提供的证据系伪造、该劳动仲裁系列案存在虚构劳动关系和虚增工资标准等情形为由,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并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将阮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该案件入选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监督典型案例”。
成都市检察院、天府新区检察院、崇州市检察院与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办理此案为契机,会签《关于加强预防和惩治虚假劳动仲裁工作的意见》,针对虚假劳动仲裁行为,着力围绕线索移送、共商共办、源头治理等问题,建立常态化预防惩治和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同时,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虚假仲裁监督,共办理虚假劳动仲裁20件,与相关机构会签机制文件5个。例如,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在办理曾某虚假诉讼监督案等6件类案中,总结防范虚假申报债权检法协作举措,探索解决检察机关介入破产程序方式等问题,推动形成破产案件防范虚假诉讼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