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鱼时落水身亡 法院判同行人员不担责

  
2025-10-23 09:50:17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翻越围栏到河边网鱼,却不慎落入水中不幸身亡,一同网鱼的同行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了该起侵权案件,遇害者家属认为同行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与周某系朋友。2024年8月5日中午,刘某拨打了周某电话两次,双方约好去青白江边网鱼。确定时间地点后,刘某带上儿子刘某桐一同前往了周某家附近的河边,周某与刘某翻越江边围栏下河涉水,刘某桐则在岸上。过程中,刘某不慎落入水中,周某在救援无果后,两人被冲散。周某上岸后随即返回下水河堤处,拨通了另一朋友电话,让其通知刘某家属一起去河边捞人,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8月8日,刘某尸体被发现,后确定为溺水身亡。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刘某家属便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事发前,刘某两次联系周某邀约其下河网鱼,同时,周某也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以,周某也不具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刘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死亡原因是溺水身亡,周某对刘某也没有实施任何加害行为,对刘某溺水身亡没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且在刘某落水后,周某已经履行完毕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周某对刘某溺水身亡不具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