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共同发布川渝检察禁毒协作优秀案例

  
2024-05-07 10:08:27
     

胥倩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一条横跨云川渝三省市的毒品犯罪通道被成功斩断;毒贩到案后拒不供述贩毒事实,川渝检察禁毒协作有效化解异地取证困难;多人贩卖、运输毒品,检察机关实质化引导取证实现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近年来,川渝两地检察机关立足检察办案职能,创建川渝检察禁毒协作机制,严厉打击跨省域毒品犯罪,加强禁毒综合治理,形成跨区域禁毒合力,有效威慑区域内毒品犯罪活动。近日,四川省检察院和重庆市检察院共同发布5起川渝检察禁毒协作优秀案例,进一步推动两地检察机关协同发力,助力提升川渝跨省域毒品治罪和治理工作质效。
  
  案例一
  
  深挖上下游涉案人员 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

  
  2022年5月,重庆市北碚区的杨某与四川省成都市的彭某某联系,向上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月31日凌晨,杨某驾驶车辆从重庆市前往成都市接到彭某某与“老某”,通过现金、微信扫码转账方式向“老某”及前来联系的男子支付毒资40万元后收到购买的毒品。当日15时许,杨某携带购买的毒品驾车返回重庆时,在重庆市合川区某高速收费站出口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近千克。。
  
  2022年12月16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杨某犯运输毒品罪向重庆一中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22日,重庆一中法院以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审查杨某运输毒品案过程中,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发现身在成都的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线索,向重庆公安机关制发继续侦查函,要求对其开展继续侦查。2023年3月8日,经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协商,川渝检察禁毒协作联络办公室将“5·31”案件挂牌为川渝检察禁毒协作督办案件,确定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成都市检察院分别为两地跟案机关。案件挂牌督办后,两地检察机关迅速在线索研判、引导侦查、取证协作、关联案件协查等方面开展密切协作配合。
  
  检察机关引导重庆公安机关前往成都市,在成都公安机关协助下调取路面监控视频,证实杨某、彭某某二人在交易时间段出现在毒品交易地点附近,补强该案的客观证据。彭某某到案后,两地检察机关跟案检察官结合前期引导侦查情况,引导公安机关迅速明确侦查方向、取证策略,加大审讯力度、提高取证效率,仅用20天就完成了讯问、询问、辨认、电子物证勘验、声纹鉴定等全面取证工作,夯实巩固案件证据。
  
  2023年3月29日,重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5月29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重庆一中法院提起公诉。7月26日,重庆一中法院以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彭某某被抓捕到案后,承办检察官根据其交代的毒品联络链条,向公安机关再次制发继续侦查函,要求公安机关针对彭某某交代上家“老某”的相关情况进一步开展侦查取证。经查,“老某”的真实姓名为刘某某。重庆市检察机关及时将此线索移送四川省检察机关。今年1月,刘某某在成都市被抓获归案,2月被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典型意义】
  
  川渝检察机关依托协作机制,根据打击毒品犯罪需要,适时联合挂牌督办一批跨区域重大疑难复杂涉毒犯罪案件,增强打击合力,有效威慑区域内毒品犯罪活动。通过川渝检察禁毒协作机制,加强两地检察机关在线索研判、引导侦查、取证协作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深挖上下游涉案人员,及时移送线索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形成跨区域禁毒合力。
  
  案例二
  
  斩断毒品犯罪通道“一体化”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2023年1月9日,曾某某与姜某通过电话联系达成毒品交易合意。次日凌晨1时许,曾某某安排张某某携带近60万元,驾车从重庆市永川区前往云南省威信县与杨某甲、杨某乙会合,与姜某、吴某完成毒品交易后,三人按照曾某某指令,随即驾车携带毒品返回重庆。当日,在途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境内时被泸州市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毒品为甲基苯丙胺片剂。泸州市公安局随即以运输毒品罪立案侦查,并商请泸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
  
  泸州市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开展突审,迅速调取张某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和行车记录仪视频。通过梳理证据,检察官发现该案暗藏一条“云南-四川-重庆”的大宗毒品交易线:一是云南籍上家姜某、吴某长期从事大宗毒品贩卖;二是重庆籍下家曾某某多次指使他人从云南购买毒品运回重庆,并在重庆建立一定规模的毒品交易市场。泸州市检察院随即将该案上报四川省检察院,通过川渝检察禁毒协作办公室对接联系永川区检警机关。2023年2月4日,在重庆警方协助下,泸州市公安局抓获下家曾某某。同年6月8日,在云南警方协助下,泸州市公安局抓获云南籍上家姜某、吴某。
  
  今年3月,泸州中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曾某某无期徒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姜某、吴某二人无期徒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12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泸州市检察院上报川渝检察禁毒协作办公室,开展异地核查。一是发现2023年初曾某某在重庆市某区疑似通过高某以高额现金向甲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建议公安机关将线索移送重庆警方继续侦查。目前,甲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二是发现行车记录仪显示一绰号为“某哥”的人员可能有重大涉毒嫌疑,引导泸州市公安局摸排线索,通过重庆永川警方核实“某哥”真名系李某某。泸州市检察院同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制定“控制下交付”方案,当场抓获重庆买家李某某,破获李某某等6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又成功打掉一条“云南-四川-重庆”毒品犯罪通道,查获涉案毒品2000余克。
  
  为源头保障打击效果,泸县、合江把握紧邻重庆永川、江津两地的区位优势,主动对接当地检警机关达成共识,依托四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建立“泸县+永川”“合江+江津”检警禁毒协作细则,延伸协作至侦查前端,统筹跨区域毒品案件的管辖争议、信息通报、证据协查、线索移送等事项。该机制纳入四川泸州与重庆永川、江津三地党委重点项目“泸永江发展示范区执法司法一体化建设”,释放跨省域协作整体效能。
  
  【典型意义】
  
  川渝涉毒案件呈现互涉上下家、犯罪链条化、毒品数量大等特点,导致案件办理和综合治理工作形势严、难度大。检察机关办理跨川渝毒品案件,一方面“整体化”协同打击毒品犯罪,推进协助抓捕、互移线索、协查证据等办案协作,做到打深打透,彻底摧毁毒品犯罪链条;另一方面“一体化”推进禁毒综合治理,通过信息通报等方式拓宽渠道,整合力量开展防范治理,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和治理效能。
  
  案例三
  
  口供引出“神秘人”两地检察机关依法严惩遗漏罪行

  
  2019年9月11日,张某某向四川省泸州市毒品上家联系购买毒品后,与陈某某联系,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购买毒品的毒资。9月12日,张某某邀约李某、侯某、何某、赖某等人先后驾车前往泸州市购买毒品并运回重庆市。9月13日2时许,张某某等5人在泸州市某高速公路服务区购得约6公斤毒品甲基苯丙胺,由何某、赖某驾车在前方探路,李某、侯某驾车在后方携带毒品,张某某驾车居后指挥,将毒品运回重庆市南岸区张某某租赁房。当日5时许,张某某电话联系赖某,由赖某通知同在租赁房的李某携带约2公斤甲基苯丙胺下楼交易。李某在下楼途中被抓获,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被现场抓获,赖某则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7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以张某某等5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重庆五中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8月16日,重庆五中法院以张某某等5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3年等刑罚。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在审查张某某等5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证据时,对李某、侯某、何某供述进行比对,发现三人均提到一个外号叫“二某”的男子共同参与了此次贩卖、运输毒品。承办检察官认为“二某”参与作案可能性极大,遂进一步复核技侦等证据材料,协调四川检察机关调取高速路卡口照片及毒品交易现场泸州某高速公路服务区监控视频,查明该男子的真实姓名为赖某,证实张某某、赖某等人分别驾驶3辆汽车往返川渝两地,赖某在毒品交易现场等事实。根据初步核实的证据,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对赖某的追诉意见。
  
  追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赖某涉案的两笔犯罪事实中,其中一笔为赖某因贩卖、运输10公斤甲基苯丙胺,并于2019年11月27日被四川省公安机关抓获。两笔毒品数量均属巨大,不宜区分主要犯罪地,管辖存在争议。2023年1月,四川省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川渝检察禁毒协作的意见(试行)》,明确了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管辖争议处理方式。两地检察机关经协商,认为赖某已被自贡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该案当时正在上诉过程中),确定由自贡市检察院管辖。
  
  2023年2月17日,重庆市检察院向四川省检察院发出《漏犯线索移送函》,并随案移送相关案卷材料。同年8月22日,四川高院将赖某贩卖毒品一案发回重审。
  
  案件移送管辖后,川渝两地省级检察院召集分、市级承办单位开展案件会商,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均衡等进行充分交流,消除分歧意见,达成统一认识。为进一步保证追诉遗漏罪行的效果,川渝两地司法机关通力合作,补充收集到李某、侯某、何某等人的供述、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大量证据。今年3月14日,自贡市检察院补充起诉赖某的该笔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典型意义】
  
  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办理跨区域的毒品犯罪案件时,充分发挥川渝检察禁毒协作机制,以便利诉讼为原则,协商确定管辖,及时移送毒品犯罪嫌疑人的遗漏犯罪事实,依法严惩遗漏罪行,形成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合力。
  
  案例四
  
  购买大量毒品只为吸食?川渝协作化解异地取证困难

  
  2022年3月,约某甲与王某电话商谈好毒品交易具体事宜后,于3月24日晚上携带海洛因包乘约某乙驾驶的汽车前往重庆与其交易。3月25日上午,二人到达重庆王某住处附近后,王某安排吴某某将二人接到吴某某家中交易毒品。约某甲将约400克海洛因卖给王某、吴某某。毒品交易过程中,约某乙在场。
  
  2022年5月初,约某甲再次与王某电话商定交易400克海洛因事宜。5月12日晚上,约某甲安排拉某包乘约某乙驾驶汽车携带海洛因前往重庆与王某交易。约某乙将拉某带到重庆市绕城高速北碚服务区后,王某和吴某某驾车将拉某接到吴某某家交易毒品。王某和吴某某试吸食拉某带来的毒品后,以毒品质量不好为由,支付了部分海洛因的毒资给拉某。拉某将剩余毒品交给王某、吴某某,二人将毒品存放于吴某某卧室中。王某、吴某某从约某甲处购买到上述海洛因后,部分用于吸食,部分用于贩卖。
  
  2023年5月16日中午,约某甲包乘约某乙的车辆到西昌市从毒品上家处购得毒品,从西昌市返回昭觉县途经某服务区时,被民警挡获并从该车后背箱内查获毒品150余克。
  
  2023年5月23日,民警在重庆市北碚区将王某抓获,在吴某某家中查获毒品9包,经称量,净重200余克。
  
  本案由四川省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约某甲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约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拉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王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越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越西县检察院将案件报送四川省凉山州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凉山州检察院审查,王某、吴某某虽然系吸毒人员,但短时间购买大量毒品,存在以贩养吸的重大嫌疑。但二人到案后,辩解购买毒品是用于吸食,拒不供述贩毒事实和购毒人员信息。当地公安机关多次赴渝取证,均无功而返。2023年2月9日,凉山州检察院依托川渝检察禁毒协作机制,向川渝检察禁毒协作联络办公室提出协作取证申请。经联络办指定,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具体负责协助取证事宜。经川渝两地联合深挖彻查,2月16日发现王某、吴某某二人在重庆市北碚区、合川区贩毒的明确下家线索。2月17日、18日,在北碚、合川两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全力支持下,越西县公安局民警在两区分别找到曾从王某处购毒的蔡某某、周某某,完成关键证据补查工作。2023年3月31日,凉山州检察院以约某甲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约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拉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王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凉山中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12日,凉山中院以约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约某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9万元;以拉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以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五人提出上诉,2023年12月5日,四川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川渝两地三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充分依托川渝检察禁毒协作机制,通过联络办公室及时发挥协助地检察机关的属地优势,在协助地司法机关的全面配合下,加强证据补查协作,有效化解异地取证困难,精准指控犯罪,不放纵不轻纵犯罪分子,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案例五
  
  多人贩卖运输毒品 检察机关协作夯实证据基础

  
  2022年,蔡某某、李某、刘某共谋从他处购买毒品后在重庆贩卖牟利,黄某某明知蔡某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接受蔡某某的委托,积极为其寻找毒品上家。同年8月5日,经黄某某介绍,易某在四川省兴文县向蔡某某、李某、刘某贩卖毒品冰毒500余克。之后,蔡某某等人随即将毒品运回重庆,通过张某某、彭某某介绍,将毒品冰毒贩卖给胡某某等人。
  
  2022年9月,蔡某某再次委托黄某某寻找毒品上家,同时,李某邀请彭某某提前联系毒品下家,为贩卖毒品做准备。9月30日至10月1日凌晨,马某、桂某某先后三次从云南省鲁甸县购进毒品麻古后,转手贩卖给方某某、文某某,二人随即驾驶车辆携带毒品麻古前往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通过黄某某的介绍,将毒品贩卖给蔡某某。上述人员在第三次交易时被挡获,民警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80余克,并在刘某、黄某某分别驾驶的两台车上查获前两次交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430余克。当日,四川省筠连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通报至检察机关。筠连县检察院随即报告宜宾市检察院,宜宾市检察院立即抽调两级检察院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因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毒品数量大、辐射多省市,团伙作案手段隐蔽,侦查取证工作面临诸多困难,为确保案件办理质效,宜宾市检察院及时向川渝检察禁毒协作联络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通过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南岸区、綦江区检察院,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为宜宾市公安机关异地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调当地电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为侦查取证工作提供协助,收集固定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及车辆运行轨迹等,为全面收集证据、全链条打击犯罪打下基础。
  
  为构建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确保每笔犯罪事实、每名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量刑情节均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专案组先后梳理了30余条退查提纲,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召开了4次联席会议,充分沟通补查事项。其中,针对异地取证问题,专案组再次依托川渝检察禁毒协作平台,向四川省检察院协作办汇报相关情况后,通过协作办向重庆市检察院发出协助取证函,申请取证协作。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接到协作通知后,安派专人负责联络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和綦江区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为具体侦查取证工作提供帮助。按照补查事项需求,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协助侦查机关开展图侦分析,抓获涉案人员钟某;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分局协助侦查机关收集固定李某某等5名重庆籍人员的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协助侦查机关通过对比分析,研判出关键证人樊某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遂与监狱联系,收集固定樊某的证言。2023年4月7日,筠连县公安局以蔡某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另查明,马某等人还有其他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后,宜宾市两级检察机关迅速启动提前介入工作,针对需跨省抓捕、取证等问题,依托川渝检察禁毒协作机制,强化跨区域取证协作,实质化开展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夯实证据基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针对毒品案件涉案人物关系交织、犯罪事实纵横关联等特点,以时间发展为主线,从毒品源头-流转销售-吸食循序渐进,梳理各个环节的涉案人员、犯罪事实及证据情况,辅助以树状图、统计表及脉络线,条理清晰地还原案件事实,实现全链条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