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边停车近千次,车主4年不缴停车费 车报废了,上万元停车费还得交

  
2025-07-11 15:47:22
     

  成都市双流区一车主在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点)近千次停车,但均未缴费。负责管理的交通公司多次催促,车主认为停车费是违规收取拒绝补缴。无奈之下,交通公司将该车主饶某某诉至成都市双流区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的停车费共计1万余元。
  
  2020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间,饶某某在双流区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点)近千次停车,但每次离开都未缴费。之后,饶某某将所驾驶的车辆依规报废,但依然未补缴停车费。交通公司多次联系饶某某,希望将1万余元的停车费补齐,但饶某某拒绝。于是,交通公司只好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饶某某辩称,其已缴纳车船税、交强险等税费,交通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用;且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停车时长,故不认可交通公司的收费金额。
  
  交通公司的收费是否合理?双流区法院查明,自2013年起,双流区就辖区临停车位区域建设和管理等发布了相关通知。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共成都市双流区委办公室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区属国有资本布局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可明确本案所涉交通公司系双流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人,故交通公司有权收取案涉车辆在相关路面停车区域内停放所产生的费用。
  
  双流区法院审理认为,交通公司提供了案涉车辆停车欠费明细,饶某某虽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饶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饶某某认可自己曾收到停车收费票据,说明其已知将车辆停放于路边车位需缴费及车辆欠费情况,但其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并未缴纳停车费用,系故意违约,应承担支付所欠停车费及相关利息的违约责任。
  
  综上,双流区法院依法判决饶某某支付交通公司停车费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林诗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