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旺苍县某公司在米仓山大峡谷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施工时,造成周围荒地、灌木林、乔木林和地形地貌被破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施工时,将弃土弃渣堆积在保护区内施工路段下方河道……9日,我省发布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两家公司因造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破坏遭到处罚。
案例1
景区内搞建设造成植被破坏被责令补救并罚款
案情简介今年3月8日,广元市旺苍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旺苍县林业局移交的线索,对米仓山大峡谷风景名胜区有关建设活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旺苍县某公司在米仓山大峡谷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对G5京昆高速某段扩容工程配套实施的临建场地、综合站场、隧道洞口场地3个项目4000余平方米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周围荒地、灌木林、乔木林和地形地貌被破坏。
旺苍县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广元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保护好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1万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强化协同联动,提升执法效能。本案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执法改革后,广元市旺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办的首例划转职能案件。旺苍县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部门紧密协作,按照划转执法事项,及时锁定有关证据。严惩违法行为,筑牢生态屏障。本案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依法严惩了破坏风景名胜区行为,弥补风景名胜区内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区,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案例2
在保护区河道内堆积弃土弃渣被责令恢复原貌并罚款
案情简介今年4月25日,达州万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移交的线索,对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建设活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进行道路拓展工程。在实施撤并建制村畅通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将弃土弃渣堆积在保护区内施工路段下方河道。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清理弃土弃渣,恢复河道原貌,修复弃土弃渣掉落部分绿植,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充分发挥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作用。本案中,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并及时移交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为及时制止并查处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一步强化了部门联动配合。本案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违法线索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为进一步推动达州市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