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父母依法带娃 法院检察院动真格

  
2022-03-02 10:27:19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孩子能否健康成长。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家事”上升为“国事”,依法带娃得到广泛关注。有网友表示,公权力部门的介入,能让那些缺乏责任心的家长们不再有借口不管孩子、不教孩子。
  
  近期,我省多地法院、检察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和督促监护令,依法带娃动了真格。
  
  点位 汶川
  
  阿坝州首份家庭教育令发出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昨(1)日,记者从阿坝中院获悉,汶川县法院于近日发出阿坝州首份家庭教育令。
  
  今年1月,蒲某因与丈夫邹某感情不和,诉至汶川县法院要求离婚。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邹某长期在外务工,鲜少与孩子沟通,仅给予物质保障,并没有真正去了解孩子的心理和需求,“放养式”的抚养履行了“养”的义务,却未履行“育”(教育、保护)的责任,一直是孩子成长路上的缺席者。因此,该案不仅涉及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婚姻问题,更反映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
  
  鉴于邹某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承办法官当庭针对邹某错误的教育方式作出了训诫,并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当面送达了《家庭教育令》。这份《家庭教育令》督促邹某多关注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在空余时间多与学校老师联系、沟通,了解孩子的详细状况;指导蒲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对方探视孩子,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切实履行好对孩子的抚养以及家庭教育责任。
  
  经过教育,邹某当庭承诺每年探望孩子的次数不少于12次,每周至少一次视频联系。在案件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也深入浅出地向双方讲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提醒他们一定要关注孩子的内心世界,充分尊重孩子的想法,成为一名合格的家长。
  
  点位 成都武侯
  
  女儿抢劫手机 母亲收到家庭教育指导令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昨(1)日,记者从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案件中,向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发送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据了解,被告人袁某某系未成年人,伙同他人抢劫受害人尹某的手机。武侯区法院依法判决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袁某某自幼父母离异,从小跟随外祖母生活长大,外祖母去世后才跟随其母亲生活。母亲平时忙于生计,对袁某某身心关爱不够。袁某某完成义务教育后没有继续学业,交友不慎,最终一时冲动实施了犯罪行为。
  
  庭审中,袁某某对自己犯下的错误非常悔恨,泣不成声。宣判后,袁某某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会认真悔改。
  
  宣判后,法官会同特别邀请的家事调查员、社会关扶员,向袁某某的母亲发送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向其宣读了《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袁某某的母亲进行了教育。法官告诉袁某某的母亲,每一个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孩子,更是国家的孩子,父母要重视孩子的身心健康,才能让孩子更加茁壮成长。法院向她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就是从法律角度,督促、帮助她更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希望她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反省自身在子女教育上存在的问题,注重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结合子女生活和成长的实际经历,与子女真诚平等地交流,通过建立良好的母女关系,帮助袁某某重新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官还叮嘱袁某某的母亲,在袁某某改造期间,她一定要持续关心、关爱孩子的身心健康,让孩子感受家庭的温暖和包容,帮助女儿更好地回归社会。
  
  听了法官的话,袁某某的母亲流下眼泪。她说,自己平时忙于工作,忽略对孩子心理的关心,是她的失职。随后,她主动签署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承诺书》,并向法官保证一定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帮助女儿认真改造。
  
  点位 兴文
  
  放任孩子盗窃 家长收到督促监护令
  

  本报讯(汤国淮 全媒体记者 李丹)近日,兴文县检察院依法向一名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宣告并送达《督促监护令》。
  
  据了解,兴文县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中发现,未成年人黄某(16岁)的父亲长期在外务工,母亲也忙于家务无暇管教,致使其初一辍学后长期混迹于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因缺乏经济来源,黄某采取盗窃他人财物来维持其高额消费,年满16周岁后其再次实施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官在开展社会调查后发现,黄某在16周岁前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过多次,其父母对于其辍学、盗窃行为长期放任不管,家庭监护教育严重缺位。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后依法对黄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决定。为督促黄某的父母加强对黄某的监护教育,改善其家庭长期对黄某监护缺位、监管不力的情况,检察官根据黄某的家庭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督促监护令内容。
  
  在检察官的监督下,黄某的监护人现场签署了保证书,并表示以后要认真履行监护义务,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黄某的表现情况。承办检察官表示,自己将不定期对督促监护令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点位 德阳旌阳
  
  检察官开家长会做好“家检法”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俞阳 文/图)近日,德阳市旌阳区检察院“旌心”未检团队在东街小学校为该校家长举办首场主题为“依法带娃‘旌心’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的家长学校专题培训。在培训课上,检察官丁伟介绍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家庭教育的六大内容和九大方法等重点内容,让家长们充分认识到“带娃”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的重大意义,同时为家长们提供一份“依法科学带娃”的检察指引。
  
  丁伟结合正反面典型案例中暴露出的问题,就部分家长家庭教育主体意识不强、教育方式不当、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同家长们进行了互动交流,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依法加强与孩子的沟通、掌握孩子的心理需求、让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点位 泸州江阳
  
  法院发出指导令:缓刑期间要督促孩子
  
  本报讯(贺晓华 刘密 牟红兵 任燕)近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向两名家长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从5个方面对家长提出了明确要求。
  
  江阳区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李某、张某犯罪案中,承办法官发现两名被告人的家长均未履行好监护职责,疏于家庭教育,没有通过有效的家庭沟通和家庭教育,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为此,承办法官根据新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向李某、张某的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从5个方面分别对李某、张某的家长提出明确要求。
  
  指导令明确要求家长们在孩子缓刑考验期间,要督促其按时到相关部门报到并接受监管,加强对孩子的沟通和关心,了解孩子的真实想法,鼓励其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学习,同时加强对孩子法律知识方面的培养,培养其法律素养和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缓刑考验期满后,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科学引导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加强亲子陪伴,密切关注其交友范围,禁止孩子接触社会不良青年,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交友观;引导孩子树立自食其力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养成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和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
  
  李某、张某的父母分别向法院书写了保证书,保证按照指导令的要求管教孩子。同时,李某、张某向法院书写承诺书,承诺努力改正错误,不再违法犯罪。
  
  说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启了“依法带娃”时代,让家庭教育步入了法治轨道,家庭教育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而家庭教育指导令和督促监护令是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力抓手,是督促“甩手家长”依法尽责带娃的有效手段。
  
  孩子的监护人尤其是父母,应当承担起孩子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用正确的教育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陪伴孩子培养良好的思想和品行,即便是父母处于分居或离异状态,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法条
  
  《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