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公布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报告

  
2021-11-03 11:20:13
     

 

  本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
  
  11月1日,省检察院公布了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此前,四川省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公益诉讼业务工作唯一代表,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就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做法作交流发言。
  
  报告指出,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877件,占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66.7%。其中,履行诉前程序10867件,起诉1287件。通过案件办理,督促修复被污染、破坏、违法占用的林地、耕地、湿地、草原8880余亩,督促清除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固体废物7.5万余吨。其中,7件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守护“母亲河”助力长江、黄河上游保护发展
  
  长江、黄河都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而我省是长江、黄河均流经的省份,是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记者注意到,报告中特别提到我省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手段,助力长江、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据统计,全省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长江干支流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案件1222件,其中2件案件分别入选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批、第三批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德阳市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磷石膏尾矿污染案13件,督促26家磷矿企业开展整治;宜宾市检察机关开展长江生态保护专项监督活动,针对沿江排污和城镇污水管网维护不力问题,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4件,督促相关部门投入8800万元开展污水直排入江问题专项整治,该系列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同时,省内黄河流域的五县检察院积极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针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损害黄河生态环境、威胁黄河河道行洪安全等问题,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9件。阿坝州若尔盖县检察院办理的白河(黄河上游支流)唐克镇段河道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此外,全省检察机关针对长江、黄河干支流非法采砂问题,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3件。针对全省非法采砂及河道堆积弃渣问题,今年8月,省检察院联合省河长制办公室部署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全省长江干支流所有流域非法采砂及河道堆积弃渣行为。
  
  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为确保“十年禁渔“落到实处,省检察院与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协同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全省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935件,参与建立增殖放流基地23个,放流各类鱼苗468万余尾。
  
  保护生物多样性助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0年8月,省检察院与省高院、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建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协作机制。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根据《意见》,省高院、省检察院、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将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涉及的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眉山、阿坝等7个市(州)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协作机制。协作内容主要包括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民事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建立公益诉讼司法协作机制、建立生态恢复性司法协作机制等5个方面。
  
  此外,全省检察机关还在56个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检察联络站,立案办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33件,督促解决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非法采矿等破坏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问题。青川县检察院办理了全国首例大熊猫栖息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结合办案会同甘肃文县检察院,与大熊猫国家公园广元管理分局、甘肃白水江分局建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协作机制,得到国家林草局肯定。
  
  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共立案办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85件。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通过网络售卖和快递运输球蟒案中,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监管问题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对辖区邮政行业进行整顿。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剑阁县检察院在办理张某盗伐古柏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推动实现全县所有古树智能化数字化精细化管理,此外,该院还与巴中、绵阳等地开展古蜀道古柏资源保护检察协作。
  
  深化整治效果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防线
  

  守护耕地红线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省检察院作为专项活动成员单位,参加联合专项督查9次,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推动建立耕地资源保护共同体。
  
  据统计,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农用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03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85件,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80件,提起诉讼64件,督促治理被污染的耕地140余亩,督促修复、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4100余亩。荣县检察院诉荣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典型案例和最高法发布的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全省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土壤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案件354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50件。峨眉山市检察院对一公司1700余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铝灰污染土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联合环保部门督促该公司在庭审前将铝灰全部清理。
  
  同时,针对外来物种威胁破坏本地生态环境、生物安全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北川县检察院、仁寿县检察院、巴中市巴州区检察院通过办理外来物种福寿螺、巴西龟威胁生物安全、农业生产、生态环境案,督促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外来物种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及监测防控、治理和灭除工作。阿坝州金川、九寨沟等地检察院开展外来物种虹鳟鱼清理整治,督促相关部门对市场出售及河流中的虹鳟鱼进行清理,保护川西高原生态安全。
  
  加强多方协作广泛凝聚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合力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保护合力,省检察院与省高院、省公安厅、原环保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协作的意见》,与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建立长江禁捕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与省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水环境治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意见》,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及协作机制。其中川滇两地共同打造的“检察长+河湖长”共同治理泸沽湖生态环境的做法,得到最高检肯定。
  
  同时,全省检察机关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共协同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3件,其中参与磋商23件,支持相关行政机关起诉4件。省检察院对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第一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支持起诉。
  
  目前,四川省与渝、黔、滇、藏、青、陕、甘等省(区、市)就长江、黄河、金沙江、赤水河、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已建立了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2020年7月,省检察院在若尔盖县组织川甘青三省法检两院联合召开黄河上游川甘青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会,四川阿坝、甘肃甘南、青海果洛三州法检两院会签《黄河上游川甘青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
  
  2020年9月,省检察院在都江堰市主办第二届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区、市)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联席会,共商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举措。推动建立长江流域省界断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省检察院先后与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等省(区、市)检察院签订关于长江流域、金沙江流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管辖协作办法或意见。
  
  川渝检察机关携手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四川省检察院与重庆市检察院确定了包括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在内的8项协作重点并建立协作机制,川渝两地长江流域50多个检察院建立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机制36个,互移案件线索41件,立案41件,发出检察建议41份。
  
  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工作报告中,省检察院同时发布了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7件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本报选取其中5件摘登,内容涵盖水资源保护、土地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多个类型,体现了检察机关切实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贡献检察力量的重要实践。
  
  案例一
  
  硫化氢排入长江 检察建议助力治理

  
  位于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的某公司,距长江(江安段)直线距离1000米,主营纺织类竹浆粕,年产规模9.5万吨。2019年4月12日,江安县环境监测站在该公司厂区外监测到硫化氢浓度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硫化氢系有毒、有害气体,能微溶于水形成氢硫酸,污染水体,危害长江水生生物生存环境。
  
  2019年6月11日,江安县检察院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工业废气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对该公司日常巡查和重点监测检查力度,督促公司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再次发生超标排放工业废气、污染周边环境的情况,确保长江岸线生态环境安全。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同县生态环境局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县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罚款80万元。
  
  江安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该公司于2019年和2020年开展两次整改,投入技改资金约8000万元,实施废气环保治理技术升级项目和污水站废气改造项目,完成污泥增加板框压滤工程。截至2020年12月,该公司对当地及周边大气环境污染已全部消除,相关部门未再收到关于该公司的环境污染举报。
  
  案例二
  
  两地检察机关协作 共护赤水河良好生态
  

  某酒业公司位于古蔺县太平镇团结村九组的赤水河畔,年产量5000吨。该公司因未建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其酿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及厂区生活污水需要通过管道排入自建的污水中转站经过罐装收集后,再转运至另一公司污水处理厂净化处理,罐装污水收集设施由两个容量分别为1.5吨的金属储存罐和管道组成。自2018年8月以来,该酒业公司在污水收集及中转过程中,因污水储存罐容量有限,加之排污管道年久失修、管道堵塞致污水回流及漏水,部分污水通过小溪沟流入赤水河。
  
  2019年3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检察院在赤水河川黔两省界河段实地走访时发现,该酒业公司向赤水河违法排污,遂依托两地会签的赤水河流域跨区域协作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古蔺县检察院。
  
  古蔺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9年4月2日向县生态环境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该酒业公司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责令彻底改正;对该公司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进行环保教育。县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督促该酒业公司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治,并对公司员工进行了法治教育,增强其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019年5月,古蔺县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中对该酒业公司污水处理整改情况进行跟进调查,确认已彻底整改到位。
  
  案例三
  
  两岸垃圾冲入黄河 河道清洁检察守护

  
  2019年3月7日,根据“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活动安排,若尔盖县检察院会同县河长办对黄河干流及其支流进行暗访督察,发现白河唐克镇段堆放了大量生活及建筑垃圾。
  
  经查证,该河道两处垃圾系附近居民倾倒,因无人管理,在一年多时间内逐步形成约440平方米、195平方米的两处露天“垃圾场”,涨水时相当一部分垃圾已经被河水冲入白河后流入黄河干流。
  
  2019年3月16日,若尔盖县检察院向唐克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对白河河道内堆放的两处垃圾进行清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避免清理后再次出现在河道倾倒垃圾的行为。2019年3月19日,该镇政府组织对两处垃圾进行了清理转运,并将河道检查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专门聘请了公益性岗位人员负责河道日常垃圾的清理工作。
  
  2019年4月23日,若尔盖县检察院对检察建议整改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查,白河桥上游右岸堤防沿线河道干净整洁,有公益性岗位人员沿河随时巡查并清理零星垃圾;索格藏寺院路对面山沟处垃圾已经全部清理并复土,设有较为完善的垃圾处理设备。
  
  案例四
  
  养猪厂设在水源地 脱贫与生态如何兼得?

  
  兴文县毓秀苗族乡迎春村一组的毓秀河饮用水源地是周边3000余名群众的饮用水保障。在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某黑猪专业合作社的养殖场存在干湿分离不到位、雨污分流不彻底、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不规范、散养场地围栏破损等问题,对毓秀河饮用水源形成安全隐患。
  
  2018年9月11日,兴文县检察院向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和毓秀苗族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安全。
  
  考虑到合作社养殖场是扶贫项目,有65户社员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每年能为每户贫困户增加收入12万元,兴文县检察院多次与县水务局、县环保局、毓秀苗族乡政府会商,提出采取上移取水口的方式保护饮用水源以确保65户贫困户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的建议,得到一致认同。
  
  县水务局、县环保局、毓秀苗族乡政府共同争取财政资金30万元,将饮用水取水点上移1公里,饮用水源不再因合作社养殖污染而受影响。兴文县政府将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从迎春村一组调整为迎春村四组。县环保局牵头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全面整治合作社养殖污染问题,县水务局为毓秀苗族乡新建集镇供水站,确保了毓秀苗族乡3000多名群众饮用水安全。
  
  2018年底,毓秀苗族乡迎春村实现脱贫摘帽。2019年3月5日,兴文县检察院经实地回访调查,确认毓秀苗族乡饮用水源存在的污染隐患已全面消除。
  
  案例五
  
  快递暗藏濒危动物 收件验视必须落实

  
  2018年5月,绵阳的王某从网友处以1850元价格购得球蟒10只后,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运输球蟒,以每只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成都、上海、济南、保山、呼和浩特的买家。2018年7月8日,王某快递邮寄的球蟒被呼和浩特市某快递公司发现,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涉案球蟒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2018年11月,公安机关将王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涪城区检察院调查发现,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未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王某通过快递运输、买卖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得逞。
  
  2019年3月13日,绵阳市检察院向绵阳市邮政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查处涉案快递公司,加强对辖区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专项督查活动。
  
  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立案查处涉案快递公司,开展邮政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开展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及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专项整治活动,与绵阳市森林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寄递管理工作的通告》,督促野生动物资源富足区域的企业严格落实收寄制度,并加强野生动物犯罪信息上报,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绵阳市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启动了全市检察机关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与市公安局、市林业局会签《关于加强网络监管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大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力度;联合市林业局、西南科技大学开展保护野生动物法治宣讲会,在全市各大、中、小学进行了野生动物保护专题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