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发布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2021-08-26 11:34:1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
  
  利用“套路贷”,黑恶势力对同一法律关系实现多次受偿;面对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想到虚构债权及时“止损”……这些案件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职权,意义重大。24日,省检察院发布了蒲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等8件四川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本报从中选取了4件案例进行报道。
  
  案例1
  
  空手套白狼?“套路贷”团伙终覆灭
  
  【基本案情】
  

  房地产公司资金不足,落入涉黑组织“套路贷”圈套。500万元借款既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抵押,又签下借条。涉黑组织利用虚假诉讼,最终既收回500万元借款本息,同时还获取了作为抵押的40多套房产。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四川某房产公司因在三台县开发房地产项目时资金不足,向韩某借款。韩某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商品房买卖的形式,网签59套房产作为抵押,并开具总金额1087万余元的收据。同时又让该公司写下三张借条,遂才放贷500万元。其后,韩某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59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依据借条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本息,三台县法院均判如所请。
  
  【案件调查】
  
  2020年8月,韩某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诈骗,虚假诉讼等罪,被三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三台县检察院发现其在犯案过程中,存在为实现双重受偿目的,凭借据和本为借款担保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虚假诉讼行为。三台县检察院遂依职权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并向绵阳市检察院报告。
  
  经两级检察院调查,发现该涉黑组织在三台县法院提起了大量同类型民间借贷、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且证据链条完整,胜诉率高。韩某通过上述手段,最终达到了既讨要民间借贷债务又恶意占有债务人房产的非法目的。
  
  三台县检察院认为,韩某等与房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诉争事实系当事人捏造,相应案涉款物依法应当执行回转,向三台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9份,执行监督检察建议59份,并将本案审执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三台县纪检监察部门。三台县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再审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起诉,同时启动相关执行回转程序。三台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涉案的1名审判人员和1名执行人员立案调查,拟移送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关注新型“套路贷”,增强识别虚假诉讼的敏锐性和洞察力。这类“套路贷”行为危害性大又极具隐蔽性,客观上增大了查办的难度。检察机关应当高度关注新类型“套路贷”虚假诉讼的特征和规律,切实提高查办相关虚假诉讼案件的能力。强化内外协同配合,打好惩治虚假诉讼的组合拳。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中,要综合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同时“人”“案”监督并举,拓展监督效果。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水平。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为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检察支持。
  
  案例2
  
  我执行我自己?虚假诉讼恶果自食
  
  【基本案情】

  
  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当事人周某某竟想出与他人伪造投资协议的方式虚构债权,由这个虚构债权的“债权人”熊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自己分配到自己被强制执行的款项,企图“挽损”。
  
  2018年,周某某涉及的一笔另案工程款遭乐至县法院强制执行。为参与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工程款分配,用于偿还其欠熊某某的债务和其他债务,周某某与熊某某共谋伪造了3份熊某某投资周某某畅通工程、日月岛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的投资协议,以及6张共计160万元的投资款收条。
  
  2018年12月20日,熊某某用伪造的投资协议和欠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某返还投资款及利润。乐至县法院调解后令周某某于2018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熊某某201万元,熊某某持该虚假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参与另案工程款分配。2019年5月,周某某的另案债权人唐某某向乐至县检察院举报前述民事调解涉嫌虚假诉讼。由此,这起案件背后的蹊跷终于显山露水。
  
  【调查情况】
  

  针对该案审判程序中存在的异常点,乐至县检察院通过调查、走访了解案涉工程相关情况,查询相关银行流水,初步查明熊某某不是前述三个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或合伙人,双方当事人的银行记录中也无相关款项的流转情况。
  
  据此,本案具有高度的虚假诉讼嫌疑,乐至县检察院随即将本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乐至县公安局。乐至县公安局迅速以周某某、熊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乐至县检察院同步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最终查明该民事调解案实质是通过虚构被告周某某的债务,参与法院前期执行到位工程款的分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乐至县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再审裁定撤销案涉民事调解书,驳回熊某某的诉讼请求。熊某某、周某某二人因虚假诉讼罪,被乐至县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依法监督虚假调解书,维护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将肆意突破民事诉讼处分权范畴,损害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民事虚假调解作为虚假诉讼监督的重点,切实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重点查核捏造事实行为,精准判定真实法律关系。检察机关开展对虚假调解的调查核实,应当从调解案件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结案等异常情况入手,查明当事人是否合谋以捏造的事实启动民事诉讼程序骗取法院调解文书,为后续监督奠定良好基础。
  
  案例3
  
  到底撞没撞到人?还车祸事实真相
  
  【基本案情】
  

  车祸发生时,到底撞没撞到人?这个疑惑为家属的一块心结。为此,家属对法院判决难以信服,先后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最终还事实以真相;释法析理,让当事人家属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16年4月1日,王某某驾驶小轿车与伍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伍某甲倒地后被送医院就医。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并委托四川某某司法鉴定所对相关事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涉案轿车上虽存在软物体擦痕,但不能确定小轿车与电动二轮车驾驶人事发时是否发生过接触,无法准确判断伍某甲现有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关联。同年7月13日,伍某甲向眉山市东坡区法院起诉,请求王某某赔偿损失93万余元。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伍某甲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后不久,伍某甲因病死亡。伍某甲家属周某某、伍某乙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调查情况】
  
  省检察院调阅了原审诉讼卷宗,查询了伍某甲的通讯记录,询问了当事人和证人,走访了鉴定机构及交警部门,对案涉轿车上软物体擦痕的形成原因进行核实、论证,并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伍某甲伤情与交通事故关联性的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同时,通过类案检索、网上咨询专家、法检沟通交流等多种方式,对案涉轿车上的软物体擦痕是否能够证明伍某甲受伤与王某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审查后认为,案涉轿车上软物体擦痕的形成原因存在多种可能,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伍某甲受伤与王某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效判决驳回伍某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决定对该案不予支持监督请求。
  
  同时,省检察院与眉山检察院检察人员多次接待申请人,根据本案证据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从法、理、情多角度充分释法析理,帮助其解开心结。鉴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伍某甲家属周某某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省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进行了司法救助。
  
  2020年9月28日,周某某、伍某乙自愿撤回了监督申请,明确表示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深入调查核实,把好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关。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中,应当依法开展必要的多种形式调查核实,最大程度还原案件真相,以无可辩驳的证据准确判断原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或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精准提出监督意见或在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中深入释法说理创造条件。充分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接受正确裁判。检察机关在民事监督办案中应当秉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原则。尽力纾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解开当事人心结,努力在检察环节促成当事人服判息诉。办好每一起“小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检察机关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也不能止于“程序结案”。应当努力促成和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4
  
  非婚生子谁来养?两地协作追索抚养费
  
  【基本案情】
  

  非婚生子,父亲仅仅支付700元的抚养费。更加雪上加霜的是,孩子从小就患有先天小耳症和过敏性哮喘,一家人的生活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为此,四川、福建两地四家检法机关携手合作,跨省支持弱势群体通过诉讼途径追索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保障了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陈某与洪某甲系同学,于2014年11月在福建省厦门市非婚生女。经医院诊断,其女洪某乙患有先天小耳症(经医疗机构评定为听力残疾一级)和过敏性哮喘。陈某与洪某甲共同生活至2015年11月,后陈某将洪某乙带至自贡市生活至今。洪某甲向陈某支付700元后未再支付洪某乙的抚养、医疗、教育等相关费用。陈某暂无经济来源,多次向洪某甲索要抚养费、医疗费无果。
  
  【调查情况】
  
  2020年3月31日,自贡市自流井区妇联、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向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反映洪某乙追索抚养费遇到困难,同年4月10日,陈某向自流井区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自流井区检察院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后,与法院共商案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方案。同时,自流井区检察院多次与洪某甲住所地的厦门市翔安区检察院联系、协调,最终两地四家检法单位达成跨省支持起诉维权方案。
  
  2020年4月15日,自流井区检察院向自流井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自流井区法院于同日以跨域立案方式将该案推送至厦门市翔安区法院,后由厦门市翔安区检察院跟进支持陈某在厦门市翔安区法院提起诉讼。6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和洪某甲的非婚生子由陈某抚养;洪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支付自2015年12月至2020年4月的抚养费7.6万余元;洪某甲每月1日前向陈某支付抚养费1200元,自2020年5月起至孩子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自流井区检察院在回访中发现,陈某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困难,其女从小体弱多病,经常住院医治。根据当事人申请,自流井区检察院对洪某乙予以国家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2.6万元,并积极联系民政、妇联、工关委、社区等单位对陈某家开展救助,将陈某及其母亲纳入低保、解决陈某稳定就业问题、并对其女儿开展心理干预等。
  
  【典型意义】
  
  依法支持起诉助力维权,严格落实“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同等权利”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帮助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有利于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推动形成“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生父母应当依法承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责任”的社会观念。检法接力协作支持起诉,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温度。检察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紧密协作,推动建立加强特殊群体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联动机制,必要时对存在异地维权困难的未成年弱势群体开展跨区域接力协作支持起诉,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