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发布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0-10-15 10:50:53
     

  本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
  
  制毒活动组织者被另案处理,所起作用稍次的已到案被告人是否应认定为主犯?涉毒犯罪被告人死亡,涉案财物如何处理?制毒窝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如何修复?近日,省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的一些新特征,体现了全省检察机关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的一些新思路和新方法,对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减少毒品犯罪危害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指导借鉴意义。
  
  ■案例一
  
  被告死亡 违法所得仍没收
  
  2013年8月中旬,阿根某某与阿菲某某、李某等人商议从云南购买一批毒品海洛因到西昌贩卖,几人先后落网。公安民警共查获海洛因28千克,涉案财产177.04万元及奥迪Q7越野车一辆。
  
  2014年7月16日,凉山州检察院以阿根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犯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28日,阿根某某因病死亡,凉山中院于当月31日作出刑事裁定,对阿根某某终止审理。2018年8月,省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扣押的已死亡被告人阿根某某涉案财物一直未作裁判处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017年1月颁布施行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高”《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毒品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对此,省检察院和凉山州检察院查明本案扣押财物系阿根某某毒品犯罪所得或实际所有并供犯罪所用的事实后,凉山州检察院于2018年11月30日向凉山中院提出没收申请。经法院公告,被告人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未申请参加诉讼。凉山中院于今年3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对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毒品犯罪违法所得177.04万元及孳息和奥迪Q7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应注重审查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证据收集情况。依法追缴、没收毒品犯罪违法所得不仅是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需要,还具有普及法律、教育群众的重要意义。办案时,应高度重视对涉案财物查处情况的审查,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明涉案财物的来源、用途和权属情况的证据,为依法扣押、没收违法所得奠定基础。
  
  毒品犯罪案件应依法对查扣在案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提出处理意见。“两高”《规定》已将毒品犯罪案件纳入可以没收已死亡被告人违法所得的案件范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收集与审查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规定,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提出处理意见,对于确属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供毒品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法院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量刑畸轻抗诉后死缓改判死刑
  
  被告人李某某2010年11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9月,李某某接受被告人肖某某邀约,加入到肖某某等人制毒犯罪活动中。同年11月16日,公安民警破获此案,查获大量毒品成品及其原料。
  
  2017年3月20日,眉山中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眉山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对李某某提出抗诉。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系毒品再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突出,且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适用死刑,原判量刑畸轻,遂决定支持抗诉。
  
  2018年3月14日,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改判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月2日,最高法作出刑事复核裁定,核准省高院对李某某的死刑判决。
  
  【典型意义】
  
  有同案被告人未到案的情况下,可根据证据情况对已到案的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本案中,犯意提起者、制毒活动组织者肖某某因涉嫌其他毒品犯罪被异地司法机关另案处理。根据在案证据应当认定肖某某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所起作用稍次于肖某某,但其在提供制毒原料和处理制成毒品两个环节的地位、作用均突出,对制出毒品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
  
  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罪责稍次的主犯若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判处死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虽稍次于肖某某,但仍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具有毒品再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提出抗诉,李某某最终被改判死刑。
  
  ■案例三
  
  制毒污染 公益诉讼同步介入
  
  2018年底,何某某与钟某某合谋购买麻黄草加工制造麻黄碱非法牟取暴利。2019年3月初,何某某以唐某某位于平昌县响滩镇的老家作为加工窝点,邀约唐某某等人参与,并将含麻黄碱的液体秘密转移到邻镇一处租用库房准备提纯。2019年5月25日,平昌县公安局侦破该案。
  
  今年3月6日,平昌县检察院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对何某某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平昌县检察院在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当日即派员介入侦查,刑事检察部门发现本案涉案制毒物品数量大、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后,遂邀请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派员同步介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后发现,该制毒窝点可能存在污染当地生态环境的情形。检察人员到现场补充勘查发现,该制毒窝点排放的废水废气影响了当地空气质量,污染基本农田,且影响下游地区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安全。
  
  平昌县检察院向平昌县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监督其于15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紧急处置、及时止损,修复生态环境。平昌县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制止了污染面源扩大,并及时回复了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通过介入侦查全面掌握案情,依法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本案案发后,平昌县检察院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全面掌握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对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平昌县检察院依法决定追捕。后刘某某迫于压力主动投案自首。
  
  督促行政机关高效履职,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案件发生后,平昌县检察院紧急向县环保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有效制止了污染扩大,保护了生态环境,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加强内部协作,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平昌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第一时间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共同提前介入该案,实现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共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