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发布全省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情况

  
2020-06-05 14:47:53
     

省检察院发布全省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情况
  
用“检察蓝”守护“环保绿”
 

 
隆昌市唐某某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案庭审现场 省检察院供图
  

 


  本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
  
  昨(4)日,“六五”环境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激发“三大攻坚战”中的检察担当,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省检察院向社会发布我省检察机关在大气、水、土壤、矿产等不同领域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情况。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坚持绿色发展和生态司法理念,为共同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为人民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2018年以来,共批捕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577件1028人,起诉2275件3781人,其中,省检察院挂牌督办22件,成功办理了一批有社会影响的重大破坏环境资源案件。
  
  守卫蓝天
  
  打击大气污染犯罪
  
  保护“呼吸安全”
  
  大气污染作为世界环境十大问题之一,感受度高、扩散性强,且取证难、认定难、入罪惩处少,成为办案难点。如邓某甲等4人污染环境案。
  
  2016年2月起,被告人邓某甲等4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夹江县多个瓷砖生产厂收购煤焦油,运输至其位于眉山市D区一厂房内进行储存并加热、分装、转卖。2017年1月,眉山市D区环境保护局和眉山市D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邓某甲的煤焦油加工厂房进行了查封,当场扣押所有处理设备和疑似煤焦油及其副产物质400余吨。经查,截至2016年9月,该厂房已加热并销售煤焦油200余吨。经眉山市D区环境保护局认定,该加工厂房扣押产品为煤焦油及其提炼产品。经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认定,所扣押送检的物质含有多环芳烃等有毒物质,且含量超过GB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限值,为危险废物。
  
  针对被告人“加热”“分装”煤焦油行为是否属于污染环境罪规定的“处置”、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实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等争议焦点,检察官多次实地查看,走访合规企业,咨询业内专家,充分解读、务实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规定,引导侦查专项取证,以污染环境罪将被告人邓某甲等4人提起公诉,并申请专家出庭作证,成功指控证明犯罪。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4名被告人定罪处刑。
  
  该案震慑了当地类似生产企业,激发其优化升级污染防治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促使环境执法、公安、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多项协作机制;推动当地政府顺势开展了陶瓷、砖瓦等涉大气污染专项执法行动,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守卫碧水
  
  打击水污染犯罪
  
  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近年来,随着环保理念的提升,化工产业已成为重金属污染的重点防治产业之一。但是,仍有一些化工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而污染环境,牟取利益。
  
  被告隆昌市某铁链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铁链生产制造和金属件电镀锌加工生产,同时对外加工彩锌电镀。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其公司安装的热、电镀锌废水处理一体化设备,只能对镀锌生产废水中的锌、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具有处理功能,仍然使用该设备处理彩锌电镀所使用的六价铬钝化液(其中含有重金属六价铬)产生的废水,并将该废水外排至周边河内。
  
  2018年4月20日,隆昌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正在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经监测,该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六价铬、总铬、总锌监测值均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排放标准,其中,重金属六价铬和总铬分别超出新建企业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的21倍和3.78倍。
  
  该案是一起发生在国家重金属管控区内的小企业经营者故意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通过追诉涉案单位隆昌市某铁链制品有限公司,实现对污染环境的产废企业和公司主管人员双重打击;通过联席会议、司法鉴定、专家证人出庭破解污染类犯罪取证难、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鉴定难、论证难等问题;通过综合运用检察职能,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单位在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警示潜在违法单位和人员,同时协助相关行政单位引导、督促当地生产企业依法经营,履行环保义务,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守卫净土
  
  打击非法采砂
  
  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近年来,各地对河道内盗采砂石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陆续关停了一批存在破坏生态环境隐患的小砂场。但砂石作为工程建设的基础原材料,需求量大、价格高,一些人员受利益驱使,想方设法躲避监管,承包村镇荒滩滥采乱挖砂石并出售获利。
  
  被告人谢某系F砂石场经营者。2018年1月至2月6日期间,被告人谢某组织F砂石场人员和机械,未经批准在新津县H镇A村十组、十一组无证开采砂石,然后运至F砂石场生产线上进行加工。经勘测,该处共计开采砂石10666立方米,经鉴定,价值426640元。2018年1月底至2月6日期间,被告人谢某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批准在新津县H镇B村六组无证开采砂石,运至F砂石场生产线上进行加工。经勘测,该处共计开采砂石2292.2立方米,经鉴定,价值91688元。检察机关因同案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参与盗挖砂石金额未达非法采矿罪入罪金额,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以被告人谢某犯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被告人谢某定罪处刑。被告人谢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成都市检察机关将该案作为首例环境资源类认罪认罚刑事案件,通过发挥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进检察机关与国土行政机关协同工作机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落实了被告人盗采砂石刑事责任及其家人代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责任,实现了被告人认罪服判与生态环境及时修复的双赢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