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音乐节却被吹落的广告牌砸伤 谁为天降横祸担责?

  
2025-07-02 09:18:15
     

  本来开开心心去音乐节“嗨皮”,岂料“天降横祸”,旁边的广告牌不偏不倚砸在身上,这种倒霉事让苏苏(化名)碰上了。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究竟谁来担责?
  
  音乐节遇大风 广告牌吹落砸中人
  
  苏苏是一名音乐爱好者,参加了2023年3月某音乐节。不料,音乐节期间突遇大风,大风将活动入口通道的广告牌吹落,苏苏不幸被砸中,导致其右三踝骨折、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始终无法得到解决,无奈之下的苏苏将活动承办方及场地经营方诉至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33万余元。
  
  在庭审中,各方对于责任承担提出了不同主张。活动承办方认为,苏苏发生事故的区域并非音乐节活动区域,且砸中苏苏的广告牌也并非是其公司负责搭建和维护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且极端恶劣天气属于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应当免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而场地经营方认为,场地租赁合同中明确了安全责任归承办方,场地经营方作为场地出租者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苏苏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法院判决 组织者承担八成赔偿责任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本次活动的主办方公司、制作涉案音乐节广告牌的广告公司及营销策划公司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音乐节是群体性活动,对涉案活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应为该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即在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的主办方与承办方。
  
  本案中,苏苏虽是在入口通道被广告牌砸伤,但主办方和承办方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对其承办活动所租赁的全部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制定并实施针对极端天气的疏散群众、排除危险等方案措施,故主办方和承办方策划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对苏苏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没有证据显示场地经营公司作为涉案场地的出租方存在过错,故其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事发当天恶劣天气突然升级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归责于某一责任主体,法院对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失占原因力比例酌定为20%,该部分不作为本案侵权损害的损失认定。
  
  故法院认定,主办方、承办方作为组织者,应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80%赔偿责任,共计21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黄曦 青婉欣 祁洵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