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21亿元股权到底归谁?

  
2019-11-26 09:26:32
     

本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十佳代理词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曹晴《宝业泰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杨某某“股权信托纠纷”案第三人某钢管有限公司等二审代理词》

某钢管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因收购目标公司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集团”)及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某矿业”),与目标公司唯一股东宝业泰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宝业公司”)签订了系列收购合约,交易全部对价为21亿元(含4.3亿股转款及承债16.7亿元,其中19亿元融资)。而后,某银行A支行向某公司授信4.5亿以承债。银行指定杨某某、周某代持目标公司股权,再由杨、周二人将股权质押给银行。各方签署《委托持股协议》,约定股权回转变更条件,同时约定股权回转的受让人及比例需宝业公司、某公司共同向A支行出具书面确认书;某银行B支行向某矿业授信9.2亿元以承债,以采矿权作抵押担保。再后,目标公司全面移交予某公司。各方形成《债权债务汇算结果》记载:某公司尚欠3.9亿股权转让款及3510万元利息未付。

宝业公司遂以“股权信托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情况:被告杨某某返还代持的某矿业股权,被告及第三人周某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经五次庭审,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800元由宝业公司承担。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诉争焦点为:本案案由是“股权信托纠纷”“委托持股纠纷”还是“股权及股东资格引发的合同纠纷”;股权回转变更条件是否成就及是否应回转。

代理人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上诉人在明知股权回转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通过本案欲以“弃债留产”方式,恶意绕过股权实际持有人,强行要求股权回转,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主观具有明显的侥幸诉讼之恶。

原诉案由为“股权信托纠纷”,上诉改为“委托持股纠纷”,均未厘清法律关系,错列案由。“股权信托纠纷”既与本案法律关系不符,也不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范畴,“委托持股”仅是基于股权转让在实现过程中涉及的融资借贷而衍生的担保,系从法律关系,股权及股东资格涉及的合同纠纷才是本案真实法律关系。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之一股权回转的条件,代理人认为:上诉人已将股权出让,丧失了股东身份,无权基于股东身份要求股权回转;各方当事人已合意将“股权回转变更”变更为“股权回购”,即回购的主体(股权实际权利人)、回购的比例及回购的价款均须得到各方当事人确认,否则“回购”无法履行。退一步讲,即使“股权回转变更”未变为“股权回购”,宝业公司已丧失了回转权利,某公司已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仅欠部分承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取得了某矿业100%的股权和实际控制权,所以各方一致约定的条件不具备。

此外,代理人认为本案上诉状逻辑混乱,上诉人一方面承认股权回转时确需与委托人确认回转股权比例,另一方面又否认这是回转的条件,自相矛盾,呈现出其不能自圆其说的事实法律缺失性和不诚信。

律师后语

本案中,第三人某公司虽名为“被法院追加的第三人”,但其诉讼中的地位实为“第一被告”。代理过程并未囿于“就诉请应诉请”,从基础的请求权固定出发,呈现了交易目的和重点事件。本案表面上系诉辩双方对法律关系和条款理解上的分歧交锋,实则体现出当事人在商事活动中的价值取向:尊重事实、以诚为本、珍惜司法资源。

法院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理顺和查明事实,并依法裁判,亦从另一面体现了代理人与法官之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趋向。

专家点评

川大法学院教授李平这是一份在二审中代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词。一般来说,此类代理词的规律和重点在于针对诉求进行抗辩而不是主张。该代理词遵循了规律,注意到了重点,不仅针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代持股权的请求,运用法理和证据进行抗辩,还通过厘清基础法律关系反驳了原告主张的股权信托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并成功证明了股权回转条件不成就,有效维护了当事人数十亿元的合法权益。该代理词体现了律师的法理素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