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自己请人监督自己行不通了!

  
2016-10-18 10:03:08
     

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出新规

自己请人监督自己行不通了!

本报记者 兰楠

今年7月,最高检、司法部发布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避免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可能带来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日前,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四川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改革的最大亮点是将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选任管理改为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切实解决检察机关“自己找人监督自己”的问题。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此前,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以检察机关为主,没有完全摆脱“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困境。这也成为人民监督员制度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

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攻坚之年。如何做好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人民监督员制度下一步怎么走?这成为摆在省检察院、司法厅面前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按照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由省司法厅牵头起草,几上几下征求意见,历时半年多时间,《方案》最终形成。日前,本报记者采访到了《方案》起草过程中的相关负责人、评审专家,对《方案》中的创新和亮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亮点一

避免“自己请人监督自己”

此前,来自社会的质疑多指向——“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方式是否科学”、“老板聘任你去监督老板,怎么会有力”。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再监督检察院的形式,也开始被诸多业内人士质疑。

“此次《方案》彻底改变了之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选任、管理方式。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都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检察机关进行使用。”分管该项工作的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朝宽告诉记者,以后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检察院和市(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分别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市(州)、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出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的建议人选。

选任程序方面,下一步,在确定各地人数名额后,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将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并组织报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建立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审查工作机制,对推荐、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后,将向社会公示拟任人选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选出来的人民监督员如何进行管理呢?刘朝宽表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同级检察机关予以协助。同时,司法厅和各市(州)司法局将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与同级检察机关实现信息共享。考核、奖惩方面,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履职行为的管理考核,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予以表扬;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将对其进行劝诫;对有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亮点二

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方案》让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更有公信力,但要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更有效力,还需要赋予他们更多的权限,对此《方案》也从扩大监督范围,新增抽选衔接、抽选程序,强化知情权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改革。

刘朝宽介绍说,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决定了该制度介入刑事诉讼的广度和深度,此次,《方案》扩大了监督案件范围,在原有七种监督情形的基础上,新增五项。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四种情形,以及检察机关认为其他可纳入监督范围的案件,都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省司法厅政治部副主任、司改办主任唐清利表示,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违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等问题,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方案》结合工作实际,把新增情形纳入监督范围,基本目的是通过人民监督员监督,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在办理上述自侦案件过程中的行为,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和司法公开,建立起司法公信力。

亮点三

随机抽选完善监督程序

“《方案》还有一项有四川特色的亮点,那就是方案规范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强化了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我们希望实现人民监督员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透明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参与《方案》起草工作的省司法厅基层处处长田亮告诉记者。

据悉,为保证人民监督员充分行使监督权,我省新增了人民监督员抽选衔接和抽选程序。即,当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检察机关应当至迟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工作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一般案件应当确定3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确定5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田亮介绍说:“在完善监督程序方面,《方案》还围绕监督案件的整个流程,细化了案件材料提供和案件介绍程序、评议表决和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程序、复议程序。特别是提出要设置复议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救济机制,即,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检察机关复议一次。”

而在强化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方面,《方案》还要求建立健全检察工作通报制度、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以及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同时,要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

◎专家声音

省社科院研究生院院长夏良田《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协调配合,总结吸收了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成功经验,学习借鉴了试点省份的先进做法,着力凸显四川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特色和亮点,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很强。《方案》还体现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创新,如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为司法行政机关;明晰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与职权,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以及相应名额,细化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等等。

我认为,强化人民监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今后改革的方向。希望在《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方面的反馈意见,不断动态完善,充分发挥好人民监督员的积极作用。

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特邀副主任李新民:

据我所知,《方案》的起草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专家评审意见,相关部门紧密沟通协商,几上几下的修改完善……应该说该《方案》整体还是比较成熟,明确了我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方案》着力从根本上优化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出了“接地气”、能落实的具体措施。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有利于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更好地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