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透支的“信用”如何偿还?

  
2016-09-21 10:14:45
     

广东的李先生多次申请信用卡被银行拒绝,才发现9年前透支的9.84元,利滚利变成9000多元欠款。这并非个案,因银行未及时告知欠款情况,导致持卡人拖欠多年债务的案例比比皆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业务量,采取多种方式推销信用卡,而不考虑客户的实际消费能力,甚至不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信用卡利滚利现象往往得到法律的支持,令人深思。

最近一条新闻刷爆了各大媒体,广东的李先生多次申请信用卡被银行拒绝,才发现9年前透支的9.84元,利滚利变成9000多元欠款。2008年,李先生在遗失工资卡后,已经到工商银行办理了挂失,但当时银行并没有告知欠款。这张挂失的银行卡上的9块钱,就如高利贷般,滚成了债务雪球,压在了李先生身上。

有专家指出,我国信用卡管理不完善加剧了信用卡“利滚利”严重性。在现行法律尚未规定信用卡风险问题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持卡人在面对庞大的银行系统时,其权益缺乏法律的维护,处于弱势地位,银行一味透支公众信任,只会使其今后金融产品的销售受到影响。

背景

银行与客户权利义务失衡

信用卡作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理财工具,因其透支功能,信用卡纠纷也随之增加。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院为例,2015年以来,该院即受理了涉信用卡案件107件,涉案金额达378.1万元,分别同比上升14.5%、23.2%。

信用卡逾期之后的年利息利滚利是惊人。透支信用卡逾期后,等待持卡人的,除滞纳金外,还有以复利,也就是利滚利方式计算的日利率。其中以某银行的信用卡为例,除开复利,透支信用卡逾期后,年利率已高达78%。如果将利滚利计算在内,年利率将更高,远远超过民间借贷利率。

是银行威武还是法律无情?普通人无法判断,但是有专家认为,我国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对银行诉求支持一边倒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信用卡案件究竟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属于刑事案件?有司法人士解释,要看当事人是恶意透支还是善意透支,如果是恶意透支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在三个月内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欠款人到案后归还全部透支本金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

司法判例:能终结银客不平等吗?

2015年11月12日,成都市高新法院对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作出判决,包括复利、滞纳金等在内,法院只能在24%的限度内支持。判决书长达8500字,说理部分就占6700字,判决书上网后被业内人士称作“最帅判决!”年利率24%,这也是民间借贷中,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最高年利率。

该案法官专门以1万元本金为例,算了一笔账。第一月,被告应还款为10650(10000+10000×78%/12)元。第二月,则是11342.25(10650 + 10650×78%/12)元……以此类推,第六个月,应还款项就已达到14591.43元。(4591.43/10000×2)。

信用卡透支逾期。按照信用卡申请合约约定计算,10000元半年后需还款14591.43元,年利率已超过90%。由于以复利计算,再往后,年利率还将利滚利地增加,无上限……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信用卡透支作为信用贷款业务之一种,贷款需接受利率上限,民间借贷利率因国家贷款政策被限制在年利率24%限度之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被原告不加前提条件的误读。辅助理由也表明滞纳金、复利作为合约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整,而信用卡业务的特殊性也不足以支持其超越年利率24%的利率。故,法院对原告从2015年6月9日之后的诉讼请求,仅在本金339659.66元、年利率24%的限度内予以支持。”

声音

客户与银行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银行方面一再表示,凡持卡人逾期还款,会从消费次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息,逾期会计复利,因此逾期时间越长,每日利息就会越高,银行方面都是根据章程办事,计算上也没有任何问题。

在这起事件中,尽管李先生存在一定的过失,但银行负有绝对不可推卸的责任。客户在挂失信用卡时,银行本应当明确告知欠款金额,补办的时间以及拖延补办能导致的风险。即使客户存在恶意欠款的行为,银行也应尽量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其欠款情况,并采取一定的措施,而非任由欠款雪球任意滚大。李先生最终透支了9000块钱,产生个人信用问题;但银行却透支公众的信任,让人们对银行更加担忧。

案例中李先生原来所在单位,将工资卡办成了信用卡,而未告知其卡的实际类型及存在的风险,导致其在透支9块钱的情况下,挂失多年,产生了大量的滞纳金。信用卡管理系统的不完善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法律尚未规定信用卡风险问题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持卡人在面对庞大的银行系统时,其权益缺乏法律的维护,处于弱势地位。

现代银行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而这种信用,是相互的,不是对客户“信用”的单方面考量,也需要银行能够履行他的信用。按照《合同法》,银行有义务告知信用卡持卡人按期还款缴费,在办卡时也有必要告知其存在的风险。客户在办理银行卡时,银行即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应当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尽到职责,做好金融助手,让人们放心使用其金融产品,而非一味透支公众信任。此外,信用卡管理方面存在法律漏洞亟待解决。只有让银行也承担起透支公众信任的代价,客户与银行才能真正处于平等的地位,银行的不作为问题也才能真正得到解决。

本期作者 晓武 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