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提请审议

  
2016-08-31 09:53:04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提请审议

如实供述有重大立功可不起诉

昨(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检、最高法提请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在京津沪等18个城市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

18个试点城市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这18个城市也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先行探索”,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法作草案说明时说,试点改革经验表明,速裁程序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可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适用“从宽处罚”有4前提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草案》系在该背景下制定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也就是说,适用“从宽处罚”的案件应符合四个前提条件: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明确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

与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相比,《草案》明确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做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对于上述规定,周强强调,要求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是设置了一道严格监督程序,“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最终审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没有变化。”

“3年以下”无需法庭辩论

《草案》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至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的案件,则适用简易审判程序。

声音

如何避免从宽被滥用?

强化监督制约,规范审前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直是司法界的讨论焦点。有业内人士提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在于避免这项制度被滥用,造成“缴了罚金、赔了钱就可以减轻处罚、就可以放人”的错觉,防止在被告人认错认罚但不认罪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变相强迫被告人认罪。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作草案说明时说,草案规范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检察院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受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时,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

周强表示,认罪认罚程序强化了监督制约。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都设置了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格监督程序。

中国版的辩诉交易?

认罪的核心必须是“如实供述”

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只要被告人在传讯过程中承认所控罪行,法官便不再召集陪审团听证审理,而直接判处被告人相应的刑罚。

有人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作“中国版辩诉交易”。对此,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表示,认罪认罚制度中的认罪核心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罚是指被追诉人接受可能给予惩处的刑罚。

如何保障被害人权益?

“从宽”并非无边,仍在法定刑内

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而言可以获得从宽处置,可对于被害人一方是否能对此表示认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说,据了解,试点工作将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即使如此也不是从宽无边,仍然要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在具体的认罚过程中,被害人的利益由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检察官代为主张,可将被害人的受损利益获得弥补作为认定被告人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合理条件之一,且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程度与被告人可能获得的从宽幅度直接挂钩,调动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主动性。”

鉴于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受到情绪导引,容易干扰量刑和判决,陈光中表示:“被害人的意见,不是制约性、限制性的,应作为一种参考意见,供司法机关在量刑和裁决时参考、借鉴。”据新华社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