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零口供”照样被判决执行死刑

  
2016-07-06 10:31:35
     

本报讯(唐健蒋勇记者吴显云)6月23日,遵照最高法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资阳市中院对贩卖、制造毒品的被告人刘某某执行死刑。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该院在“零口供”的情形下,依据现有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并执行了死刑。这是该院在“毒品犯罪案件专项审判月暨集中宣传周”中对毒品犯罪的又一次亮剑。

2010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安岳县岳阳镇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将6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容,获得毒款12万元。2011年3月10日,刘某容为购买毒品,让女儿曾某某将40万元毒资汇给刘某某。3月11日,刘某某将贩卖给刘某容的2141.35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李某,再由李某转交卢某,将该批毒品带到上海送交刘某容。3月13日,该批毒品在上海市青浦区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其租用的四处房屋内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011年12月3日,公安人员将刘某某抓获,并在其房内查获大量制毒工具、原材料以及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固液混合物共计14140克。

2012年9月,资阳中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某上诉后,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6日,最高法核准被告人刘某某死刑。

近年来,毒品犯罪一直呈高发态势,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已成为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均十分慎重,此次以“零口供”定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死刑,鲜明体现出法院对打击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