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继续危害可能“武疯子”被判强制医疗

  
2016-07-06 10:26:58
     

有继续危害可能“武疯子”被判强制医疗

最高法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 成都一案例入选——

 

近日,最高法发布第13批共计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由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裁判,对被申请人徐加富实施强制医疗。此案旨在明确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审查判断要素和方法问题。该案例指出,应当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基本案情]徐加富在2007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因未接受治疗,病情加重。2012年11月18日4时许,徐加富在其经常居住地听到有人开车来杀他,遂携带刀和榔头欲外出撞车自杀。门卫张友发得知其出去要撞车自杀,未给其开门。徐加富见被害人手持一部手机,便认为被害人要叫人来对其加害。徐加富当即用刀刺杀被害人,用榔头击打其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2012年12月17日,成都精卫司法鉴定对徐加富进行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徐加富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幻觉妄想型;2、被鉴定人徐加富2012年11月18日4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1月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对徐加富的病情作出证明,证实徐加富需要继续治疗。

[裁判结果]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徐加富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人,在其病症未能减轻并需继续治疗的情况下,认定其放置社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武侯区检察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予以支持。

诉讼代理人提出了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由医疗机构作出评估,本案没有医疗机构的评估报告,对被申请人的强制医疗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在强制医疗中如何认定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需要根据以往被申请人的行为及本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而医疗机构对其评估也只是对其病情痊愈的评估,法律没有赋予医疗机构对患者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方面的评估权利。本案被申请人的病症是被害幻觉妄想症,经常假想要被他人杀害,外出害怕被害必带刀等防卫工具。如果不加约束治疗,被申请人不可能不外出,其外出必携带刀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故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