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不达标物业 虽招标仍违规

  
2015-12-31 11:03:53
     

本报记者 周夕又

昨(30)日,记者从成都市法制办获悉,《成都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选编》(下称《指导案例》)近日出炉。《指导案例》选择了一些数量较大、社会普遍关注、容易发生执法偏差、涉及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较好的22个行政执法案件,用于指导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践。

此前,市法制办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取材于包括公安、工商、规划、建设、食药监在内的28个行政执法部门的45个案例,内容涵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行政裁决等各个执法类别。经法律专家、律师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筛选出22个典型案例并汇编成册。

“成都市在全国率先以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了案例指导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评审就是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步骤。”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经过梳理,记者从中选出6个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等社会普遍关注,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例。

1

大学转移实验室废液积极整改仍罚5万

2015年2月至3月,某市环境保护局对某区开展环境监察执法稽查工作,发现某大学转移的实验室废液(属危险废物)超过了批准的转移量。经过调查查明,该大学于2013年5月向某公司转移过一次危险废物,其中实验室废液0.48吨,危险化学品0.2444吨,而该公司批准转移量为0.17吨,危险化学品0.3628吨,实验废液转移量超过报批量0.31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某环保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该大学立即整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否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整改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量较少,且积极配合整改,属于性质情节较轻,可考虑减轻处罚,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下限2万元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危险废物是国家管理的重点之一,应当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罚款5万元。

裁量理由: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川省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转移数量在5吨以下,或者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点评

环境违法行为除了存在于工业企业之外,学校、事业单位等同样存在,环境执法应全覆盖,不留死角。

2

清洁公司消防栓取水属盗用公共供水

2012年3月20日,成都市水务执法监察支队接到自来水公司的举报,称在成都市龙港路段,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环卫作业车,未经批准擅自启用消火栓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在接到举报后,成都市水务局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自来水公司同意,利用自制工具,擅自开启消防栓,供公司约6台洒水车取水,每台车装车吨位为8吨左右。

成都市水务局认为:该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计量设施利用自制工具从消防栓取水,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同时,该公司的6台洒水车长期在闹市区消防栓取水,且取水量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并且造成了较大危害。因此,成都市水务局对该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处以30000元罚款。

裁量理由:

关于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40条第9项中规定,盗用城市公共用水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规定,造成较大危害的,处以3万元罚款。

●点评

本案是一起绿化环卫单位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典型案件。该清洁公司未经计量

设施利用自制工具从消防栓取水,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该公司6台洒水车长期在闹市区消防栓取水,取水量较大,社

会影响恶劣,造成较大危害。

3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达标公司违规选聘遭罚款

2013年12月4日,成都市房产管理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陈某、吴某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成都某置地公司涉嫌选聘不具有相应条件、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监察支队随即收集了相关资料,根据调查情况,市房管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2013年12月16日,市房管局责令该公司两个月内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该公司在要求时间内向市房管局提交了整改回复,但未对违规行为进行实质性整改。

最后,市房管局完成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经查明,成都某置地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广场项目为一个建筑区划,公司分别以该项目一、二、三、四、五期为标段,5次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并分两个时间段发布招标公告。但最后显示中标并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均为暂定三级资质的成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市房管局认为:成都某置地公司分割建筑区划,违规选聘不具有相应条件、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事实成立,且该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实质性整改,具有从重情节,同时,分5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同一个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同样违反相关规定,但考虑到该公司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遂决定处以80000元罚款。

裁量理由:

对于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不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91条中规定,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169号)第13条第3项、第8项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三)经行政机关书面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八)违法手段和后果比较严重的。

●点评

本案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开发建设单位以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

业为评标委员会,评选出且通过了招标备案、中标备案等

为理由,辩称企业并不存在违规行为。因此认定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收集

完整证据材料尤为重要。

4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超范围买卖遭罚款

2014年12月5日,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接到市政府效能办发来的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转办单:内容为有群众反映“某花鸟市场”大部分商家在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在受理投诉后,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该花鸟市场内的确有部分商铺在驯养繁殖画眉。

随后,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资料查明,画眉被收录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动物”,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该花鸟市场办理的相关批准文件中,规定的经营范围为:蓝孔雀、鹌鹑、鸡尾鹦鹉、虎皮鹦鹉、牡丹鹦鹉、文鸟、草雀、金丝雀、梅花雀,没有画眉。

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认为:对该花鸟市场的调查取证,能够证明其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决定处以800元罚款。

裁量理由:

关于此案罚款数额问题,《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37条中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

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某省林业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于非重点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处1000以下罚款。

●点评

画眉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此处以800元罚款。

5

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造成恶劣影响罚款2.6倍

2014年5月27日,某市工商局接到某辖区镇政府的反映,内容为该辖区群众认为某加油站有油品问题。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当天对该加油站销售的93#、97#车用汽油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同时提取了相关资料。

2014年6月5日,市工商局再次接到同一辖区李某的书面投诉,其称10天前加了同一家加油站的93#车用汽油后,对车辆造成了损坏,要求赔偿。

经质检院检验,抽检的93#、97#车用汽油不符合《车用汽油(IV)》标准要求,其中93#车用汽油氧含量等四项指标、97#车用汽油辛烷值指标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限量值标准。

经调查,该加油站分别于2014年2月、5月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购进97#车用汽油和93#车用汽油,总金额为96404.2元,截止市工商局立案调查时,该两种汽油均有剩余。

市工商局认为: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财物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认定,同时,该加油站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生、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汽油,影响恶劣。遂没收剩余不合格车用汽油,并处以25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2.6倍)。

裁量理由:

对于此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汽油产品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产品质量法》第49条中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案引发群体性投诉造成社会影响恶劣,对加油站处货值金额的2.6倍罚款。

●点评

本案中所查明的事实清楚,执法程序较为规范。在无法查明“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如何对相对的人给予行政处罚,本案提供了相应的合理化思路。

6

安全隐患引发坠楼积极善后罚了35万

2014年12月14日14时30分,成都市某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某村的石灰岩矿山潜孔钻班组员工杨某、李某、刘某(化名)在拆卸作业平台潜孔钻风管时,作业平台发生坍塌,正在平台上的杨某、李某安全带挂系的麻绳发生断裂,杨某、李某当场死亡,刘某因逃生及时,仅头部受到轻伤。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杨某、李某、刘某(化名)在拆卸作业平台潜孔钻风管时,作业平台发生坍塌,正在平台上的杨某、李某安全带挂系的麻绳发生断裂,杨某、李某坠落至溜槽内。间接原因为成都市某材料有限公司未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未为高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安全绳、未安排专门人员到拆除风管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谢某未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司石灰岩矿矿长陈某,未检查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和安排专门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等。

2015年1月5日,经市安监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以350000元罚款,对谢某处以14400元罚款,对陈某处以10800元罚款。

裁量理由:

《成都市生产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标准》第7项中规定,发生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处350000元以上、45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主观上,该公司不存在明显故意,积极及时对死者善后进行妥善处置。

●点评

该案整体事实清楚,处理结果于法有据,处理程序并无不当,从轻处理也有相应的实

施依据。建议该类案件加上两个自然人的处罚,具体金额的

计算依据,处置结果中加上责令改正的内容。

声音>>>

“同过同罚”增加公众信赖

记者了解到,《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这是成都市在全国率先以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了案例指导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认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使相同或大体相同的事实情况,获得相同或大体相同的处理,而不会出现同样的案情具有不同处理结果的情况。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量决定时,只要无正当理由,应受指导案例的约束,这正好契合了社会公众追求公平公正的心理预期,增加了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