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抓鸟获刑重了吗?专家:年少无知不是借口

  
2015-12-08 11:22:58
     

大学生抓鸟获刑重了吗?

专家:年少无知不是借口,法治国家当依法办事

本报记者 徐雯夏

近日,“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少网友对法院的量刑提出质疑,认为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做”。

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胡光伟和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志刚,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认为:当地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并不存在“判重了”。“不能因为他是年轻的大学生就从轻处罚,于理于法都说不通,我们应当依法办事。”胡光伟说。

据悉,大学生闫某的父亲已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该案进入申诉审查程序。

网友质疑

“小题大做”还是依法办事?

近日,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因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购买1只苍头鹰,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河南省辉县市法院判刑10年半,并处罚款。警方称,16只鸟都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该案的消息一出,立即有网友质疑“人不如鸟”,对闫某表示同情,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做”。他们认为,杀几只鸟并没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或许仅仅是无知少年的无心之失,应该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判刑10年是毁了他的一生。

闫某的父亲也表示,儿子是村里十几年才出的一个大学生,此前曾两次下水救人,品行有目共睹。儿子被抓后,全体村民曾签署了一份“联名信”,向政府求情,请求给他一个悔过自新重返校园的机会。

官方回应

被告人是“主观明知”

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此外,他的朋友王某家是养鸽子的。因此,闫某应该知道自己抓的是燕隼,这说明其主观上是有故意的。

法院认为,闫某以及王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并且该供述能够与闫某本人在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购鸟人供述的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闫某二人主观明知。而他的猎捕、收购行为及数量、金额已经达到了入刑标准,法院的定罪量刑于法有据。

专家观点

对于公众的质疑,部分法律界人士并不认同,他们纷纷撰文提出,罪刑法定是刑法基本原则,法有规定就要依法办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闫某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闫某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闫某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公众的质疑主要是惯性思维在作怪,国家应当加大普法的力度,公民也应当知法懂法、依法办事。

社会学家:法治国家应当依法办事

“我觉得这个案子已经是从轻处罚了。”四川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胡光伟认为,该案被告人闫某是明知故犯,按照刑法规定,他的犯罪情节加之数罪并罚已经达到10年以上的刑罚标准,法院判了10年半,已经是在量刑范围内就低不就高了。

那公众发出判重了的质疑又当如何理解。胡光伟认为:“所谓的判重了,是因为有人拿这个案子跟其他案子做横向比较。他们觉得官员贪污腐败那么多钱也才判几年,一个大学生掏几只鸟就判了十余年,实在太重了。但不能这么比,这么比是完全没有意义的。”胡光伟解释道,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贪污罪等其他罪名,本来就是不同的犯罪类型,侵犯的是不同的法益,不可放在一起比较,因而也不存在判重了的说法。“在法治社会,王子犯法都要与庶民同罪,反观本案,我们不能因为他是年轻的大学生就从轻处罚,于理于法都说不通,我们应当依法办事。”胡光伟指出,该案一旦轻判,就相当于开启了一道闸门,今后所有人都可以年少无知为借口请求法院从轻处理。法治国家还如何建设?

中央提出要全面依法治国,其中就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民守法三个方面。该案的出现充分反映出我国目前在这三个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不断加强。一方面我们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另一方面,公民在实施行为之前,应当清楚它是否合法。诸如此案,在决定猎捕、杀害、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之前,应尽可能地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在事前依法向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按规定范围狩猎。在欠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咨询,以免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

律师:从严处罚才能警示后人

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志刚从法律和社会层面剖析了这起案件。

首先,从法律层面讲,当地司法系统在定罪量刑方面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的,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存在司法不公。

其次,从社会层面来看,公众普遍存在保护珍稀动物没有保护人权重要的价值误区。该案作为一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从示范效应来看,应当从严、从重处罚,作为一个经典案例对类似的案件起到借鉴作用,也对后人起到警示的作用。借助这起案件的契机,让大家来公开讨论这些问题,正、反面的意见碰撞,使更多的人认清社会价值导向中存在的问题,了解珍稀濒危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如今,该案已进入申诉审查程序。针对公众对舆论干扰司法的担忧,张志刚表示,虽然舆论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处理,但不一定能左右承办法官的想法,相反,舆论的监督作用还能让法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更加谨慎。该案一旦改判,必定会对以后的司法审判产生导向作用,因此法官们必须慎之又慎。

法条链接

《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