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海水域路亚钓鱼证一年收费4000元引投诉,专家:有偿钓鱼证可视为生态治理尝试,需坚守公益初心

  
2026-05-12 21:33:4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5月9日,网友张某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平台反映,西昌邛海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以治理外来入侵鱼类为名,推出“邛海路亚钓鱼证”收费项目,将公共生态治理职责异化为商业收费行为,收费行为缺乏合法授权、定价背离公益属性。当日,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该网站上回复张某“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


5月11日至12日,针对张某提出的公司是否有收费权限、生态治理收费是否合理等问题,四川法治报记者采访了张某、渔业公司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

事件背景

邛海水域钓鱼需办证,且限钓翘嘴红鲌

邛海位于凉山州西昌市,是四川省第二大淡水湖。邛海水域自2016年起实行全面禁钓。近年来,该水域翘嘴红鲌数量增加,破坏了邛海水域生态平衡,为控制其数量,西昌市允许采取路亚垂钓方式钓翘嘴红鲌,但钓鱼需办理垂钓证,此举旨在控制其作为外来入侵物种对本土鱼类的威胁。

4月28日,渔业公司开展2026年度路亚垂钓办证工作,设置4000元/年(限量240张)年卡与200元/次(每日限量50张)日卡两类收费标准。


公开信息显示,该项在西昌市邛海水域的垂钓收费政策已实施四年,收费标准几经调整:2022年首年推行时定价4000元/年,2023至2025年下调至3000元/年,2026年再度回调至4000元/年。渔业公司表示,此举是开展“以钓代捕”专项生态治理,通过规范垂钓行为清理外来入侵鱼类,进而维护邛海水域生态平衡。

据了解,渔业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承担邛海渔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水域生态保护双重职责。5月11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翘嘴红鲌作为外来入侵物种,种群过度繁殖会直接挤压邛海本土鱼类生存空间,破坏水域生物链,为科学调控其种群数量、维系邛海生态稳定,最终确定采取路亚垂钓方式开展专项治理。该负责人表示,收取的费用将用于邛海生态治理、渔业资源管护等。

网友质疑

企业发放钓鱼证是否合规

尽管渔业公司声称收费资金全部用于邛海生态治理、渔业资源管护等工作,但并未打消公众疑虑,张某从公益属性、合法权限、定价依据三大核心维度提出明确质疑。

张某表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依据《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外来入侵物种治理理应鼓励公众参与,而该公司将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门槛设为每年4000元,本质上是把政府应承担的生态治理责任,通过国有企业转嫁给公众,让参与生态保护的民众成为收费对象,完全偏离了生态治理的公益本质。

在收费权限合规性上,张某的质疑直击法定管理边界。他表示,根据《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垂钓管理的法定主体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而非企业。企业不具有行政收费权和处罚权。该公司自行制定“资源损害赔偿办法”并收取4000元,缺乏法律授权,涉嫌越权。

基于上述问题,张某向相关部门提出五项明确诉求:一是立即暂停现行钓鱼证收费发放,对收费合法性、定价合理性开展专项审查;二是参照省内公益化治理经验,优先以免费开放、依法禁钓方式开展入侵物种防控,确需引导公众参与垂钓治理的,实行零成本或极低工本费实名登记制度;三是若因管护必需收取费用,需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公开成本核算明细,杜绝盈利性收费;四是全面公示历年收费资金去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生态治理;五是参照省内免费水域实践,让邛海生态治理回归公益属性。

企业回应

收费依据市场供求关系确定

邛海作为凉山州的标志性生态湖泊,其水域生态保护工作一直备受关注。针对公众质疑,渔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就治理举措、收费依据、治理成效作出回应。

“翘嘴红鲌作为外来入侵鱼类,前些年种群数量持续增长,对邛海原有水域生态平衡造成了明显破坏。”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为科学遏制外来物种泛滥,守护邛海生态环境,公司在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路亚垂钓生态治理举措。钓友完成办卡流程后,可在邛海指定水域开展翘嘴红鲌垂钓活动,所钓获的鱼类可自行带走。

针对公众关注的办卡收费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该项收费依据市场供求关系确定,执行市场调节价,属于企业自主定价范畴,不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内,按相关规定无需物价部门进行核定。

谈及治理成效,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在邛海水域可垂钓到体长一米的大型翘嘴红鲌,如今大型个体已愈发少见,外来入侵鱼类泛滥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正是基于生态治理取得的积极成效,该负责人表示,今年的垂钓名额也从往年的400人,优化缩减至240人。

专家观点

有偿钓鱼是生态治理尝试

4000元路亚钓鱼年证收费举措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假借生态治理之名行商业化收费之实?对此,5月12日,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曹帅,他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从专业角度作出详细解读,厘清事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权责边界。

针对钓鱼证定价合理性问题,曹帅表示,需根据价格法第三条确立的定价原则,以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具体条款,我国商品和服务价格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仅部分特殊商品和服务可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经核查,四川省现行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中,并未包含钓鱼、渔业捕捞相关定价项目。因此邛海钓鱼证的价格设定,依法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可由经营主体自主制定。

“从邛海生态治理层面来看,按照凉山州人大制定的邛海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邛海的保护管理职责,由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依法行使。当地推行有偿发放‘钓鱼证’,初衷可视为平衡生态治理与群众休闲垂钓需求的一种尝试。”曹帅表示,但需要明确的是,负责运营的西昌邛海生态渔业有限公司,除收取相关费用发放钓鱼证外,是否还切实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生态治理各项义务,需以该公司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为依据,接受公众与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督。

曹帅认为,邛海作为凉山西昌至关重要的公共生态水域,其生态保护与治理直接关乎公共利益,核心要义始终是坚守公益初心,绝不能偏离公共利益导向。相关运营与管理方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清晰划分行政监管职责与企业经营边界,坚决杜绝假借生态治理名义,过度商业化收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编辑:谢梦吟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