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来看专家律师分析和参考案例!

  
2025-08-15 09:01:5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8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女子状告丈夫强奸案。庭审从上午持续到下午,中午休庭一次,法院未当庭宣判。

连日来,这起案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一时间众说纷纭:有网友认为所谓的“婚内强奸”至多是一种家暴行为,有网友直言“离谱,应该无罪处理!”;也有网友认为即使在婚内,女性也拥有身体权,有拒绝的权利,还有网友评论“有什么不好的?看哪个男的还敢仗着力量大就肆意妄为!”

到底什么是“婚内强奸”?丈夫有没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多名律师,邀请他们对此进行分析。

案件回顾:

妻子告丈夫强奸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今年3月21日,被告人刘军(化名)怀疑妻子王丽(化名)出轨,便与其发生了争吵,这期间还殴打了王丽。之后,刘军和王丽发生了性行为。第二天,王丽报警告刘军强奸。3月23日,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将涉嫌强奸罪的刘军刑事拘留,羁押在额尔古纳市看守所。

据媒体公开报道,刘军此前在王丽卧室放置了录音笔,3月21日上午8时,他听到录音笔中王丽与另一男人议论过自己的不好之处,便怀疑王丽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

刘军和王丽的婚姻幸福吗?刘军的姐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弟弟刘军和弟媳王丽领结婚证已经15年了,两人的孩子已有14岁,据她了解,这次是刘军第一次动手,“之前一直觉得他俩感情挺好”。据起诉书显示,今年2月27日,刘军与王丽因感情破裂,到额尔古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协议离婚。事发时,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并处于分居状态。

据了解,王丽报警后,呼伦贝尔市公安局进行了司法鉴定,评定王丽为轻伤一级。随后,当地检察院以刘军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8月11日上午,刘军的姐姐透露,王丽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刘军的姐姐表示,自己也将作为辩护人出庭,和辩护律师一起为刘军作无罪辩护。

8月12日,该案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据刘军的姐姐透露,王丽并未到场,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庭审中,双方对王丽的伤情鉴定存在争议,对于刘军家属与代理律师提出的重新做伤情鉴定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观点辨析:

关于“婚内强奸” 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强奸行为是为人们熟知的一种严重暴力性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将强奸行为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所谓的“婚内强奸”,一般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曾将“婚内强奸”问题的讨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有没有“婚内强奸”现象,对于这个问题基本没有分歧,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第二个层次是“婚内强奸”能不能犯罪化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婚内强奸”行为能够按照强奸罪予以刑事制裁;第三个层次是“婚内强奸”应不应犯罪化的问题,也就是是否应当将“婚内强奸”在立法上予以犯罪化的问题。

一直以来,“婚内强奸”是较有争议的“话题”,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婚内强奸”否定说。该主张认为,性生活是夫妻婚姻契约关系的组成部分,因此,丈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能构成强奸罪。正如本案中,刘军的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所说,“婚内强奸”是一个口语化的表述,法律上并不存在婚内强奸罪,只存在强奸罪。

第二种是“婚内强奸”肯定说。该主张认为,即便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进行性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分析,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强奸罪立法中并无“丈夫豁免”的规定,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即构成犯罪。

第三种是“婚内强奸”折中说。该主张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会被认定为强奸罪,但当一些特定情形发生时,丈夫还是可能构成“婚内强奸”行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在专著中细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在婚姻关系正常持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不应认定为强奸罪;二是将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因各种纠纷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不失为限制处罚范围的一种办法,但以是否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是否分居为标准,决定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还缺乏合理根据;三是对于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丈夫与他人共同轮奸妻子的,以及丈夫当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海林赞成“婚内强奸”折中说。他认为,一方面,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和睦,没有法定离婚理由的,不应以强奸罪对男方定罪处罚;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基于感情不和而离婚,男方违背女方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过一个指导案例,即王某明强奸案。该案中,法院已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在判决待生效期间,王某明违背妻子意志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晚,女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法院判决王某明构成强奸罪。王海林说,需要注意的是,裁判要旨中提到“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状态”,“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正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者是有名无实的包办婚姻、形式婚姻,男方还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就有可能坐实强奸罪名”。

这起内蒙古“婚内强奸案”最终怎么判?本报将持续关注。

参考案例:

案例1

王某明强奸案:离婚判决待生效期间,丈夫强奸妻子获刑

被告人王某明(男)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女)相识,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1996年6月向上海市青浦县法院(现为上海市青浦区法院)起诉离婚。青浦县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1997年3月,王某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青浦县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离婚判决待生效期间的一天晚上,王某明到原居住的房间,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钱某拒绝。王某明将钱某的双手反扭,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致钱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当晚,被害人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青浦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主动提起离婚诉讼,虽然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效力,但被告人王某明与被害人钱某的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明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遂判决被告人王某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2

文某强奸案:“婚外情”关系不影响妇女的性自主权

2018年7月、8月,被告人文某(已婚)与被害人张某(女)发展为情人关系,文某陆续给予张某钱款使用。后来,文某的妻子余某发现了这段“婚外情”,于2020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钱款。同年12月,法院支持了余某的诉求。2021年1月,文某找到张某解决返还钱款之事,后文某抓住张某双手,脱掉张某的衣服,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张某抓打文某,文某殴打张某,两人均报警。案发后,文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张某对文某表示谅解。

江西省进贤县法院审理认为,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但不影响在此关系中被害妇女的性自主权,遂认定被告人文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3

席某某强奸案: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

2023年1月,被告人席某某(男)与被害人吴某某(女)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约定订婚“彩礼”为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的家属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并于当日通过婚介机构人员向女方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吴某某的名字。

2023年5月2日,吴某某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吴某某一起来到席某某家中,后席某某向吴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吴某某不愿婚前发生性关系,便拒绝了席某某。席某某“霸王硬上弓”,不顾吴某某反抗,脱掉其衣物,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晚,吴某某与其母亲打电话报警称吴某某被席某某强奸。5月4日,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控告被席某某强奸。案发后,吴某某将彩礼和金戒指悉数退还至中介机构,但席某某一方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领取。

公安机关受案后,2023年于5月4日对吴某某进行了身体检查,吴某某的手腕、双臂上有淤青。5月5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经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的可疑斑迹中检出的混合基因型包含吴某某、席某某的基因分型,检出的人精斑与席某某的血样基因型相同。

山西省阳高县法院审理认为,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订婚事实不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应当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2023年12月21日,山西省阳高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席某某提出上诉。山西省大同市中级法院于今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梳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