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实习生 李玮婧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规在风景名胜区开展建设活动……近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均为近期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聚焦重点领域、强化执法监管过程中查处的代表性案件。3起典型案例的通报进一步彰显了四川省坚决守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坚定决心,为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敲响生态保护警钟。
案例1
未经审批 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开展建设
2025年7月,甘孜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贡嘎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未经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违反风景名胜区保护相关规定,擅自在该风景名胜区内违规开展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对景区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造成潜在影响。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甘孜州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对该公司依法处以20万元罚款,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建设行为,限期整改,恢复景区生态原貌。
案例2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 处置费用超百万元
2024年7月,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相关线索后,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开展核查工作。经核实,刘某等6人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金江村,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区域面积达22.36亩,涉及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公路用地、果园及旱地等多种土地类型,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及时遏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安全风险,攀枝花市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实施应急测绘与应急调查,产生相关费用共计35万元,而现场固体废物的后续处置费用预估超过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和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追责。
据了解,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已构成“情节严重”,将依法从重惩处,本案后续处置费用已远超该标准,凸显了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案例3
倾倒10吨危险废物 多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2025年4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绵阳经开区绵州大道南段丁家营一处空地内出现大量不明黑色液体,散发强烈刺鼻气味,疑似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后,绵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联合调查,快速锁定违法线索。
经查,2025年4月25日晚9时许,王某组织两辆小型货车,将约10吨黑色带刺鼻性气味的液状物质非法倾倒于该空地。经专业机构鉴定,该倾倒物中,石油烃总量毒性含量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限值,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王某等人倾倒危险废物达10吨,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完成立案侦查,并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