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植某受雇农田挖沟,一不小心挖断国防电缆,法院判决植某和定作人郑某共同赔偿某部队军事通信线路损失;曾某某明知对方是军嫂,却与之同居致其生下一女,为此获刑3年......在2025年“八一”建军节到来之际,省高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联合发布6起涉军维权典型案例,旨在切实彰显人民法院强化涉军维权司法保护工作、维护军队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不懈努力,推动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法治意识。
近年来,四川法院、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涉军案件,为加快推进新时代强军兴军事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国防光缆受保护,农田作业需谨慎
——某部队诉郑某、植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9日,郑某雇请植某进行农田挖沟作业。植某在使用挖掘机挖沟时不慎挖断国防光缆,导致军事通信线路阻断138分钟。某部队完成抢通修复通信线路,产生阻断费39524.97元、线路抢修费5202.9元,共计44727.87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某部队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植某赔偿军事通信线路受损的相关费用。审理中,郑某称农田附近设有国防光缆警示标识,但因离挖沟处较远,故误以为挖沟处没有埋设国防光缆线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郑某、植某二人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植某在挖沟作业中造成国防光缆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郑某作为定作人,因疏忽大意未尽注意义务,未提示植某谨慎施工,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与植某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国防光缆系隐蔽线路,警示标志难以全面覆盖,郑某、植某系因过失造成线路损坏,在综合考虑侵权方过错程度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判决由郑某、植某分别赔偿某部队军事通信线路损失6000元、14000元。
【典型意义】
军事通信是军队指挥系统的“神经中枢”,国防光缆是现代军事通信主要载体,是重要的军事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本案中,郑某、植某明知农田附近有国防光缆警示标识,但在进行挖沟作业时,因疏忽大意未谨慎施工造成军事通信线路受损,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对于社会公众提高军事设施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维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具有教育意义。
安心服役为国防,拆迁权益有保障
——丁某莲、丁某蓉诉某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丁某莲之子,现役军士。杨某某入伍时户籍迁出并注销后,丁某莲、丁某蓉户口簿在籍人口为6人。2021年,某环境科技公司因循环经济固废综合处置项目建设需要,对其厂界外3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居民进行拆迁安置。丁某莲、丁某蓉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
某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公布的《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规定,被搬迁房屋按照4400元/平方米的标准乘以基本住房面积35平方米/人给予安置人员货币补偿安置,扣除35平方米/人的基本住房面积后按补偿标准对搬迁房屋剩余房屋面积进行补偿;搬迁过渡费以住房安置人口按每人每月280元的标准计发。
2023年10月,某镇政府对丁某莲、丁某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了拆除。丁某莲、丁某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4月,法院判决确认某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某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2024年6月,某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按照丁某莲、丁某蓉户口簿在籍人口数,支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装修补偿、货币安置、搬迁过渡费等共计828145.04元。丁某莲、丁某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判决某镇政府赔偿包括现役军人杨某某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2793206元。一审法院确认按照丁某莲、丁某蓉户口簿在籍人口数,某镇政府赔偿拆迁安置各项损失合计1063985.7元。丁某莲、丁某蓉不服,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除有关杨某某是否应当安置外,对其余赔偿项目及金额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确认。关于杨某某是否属于安置对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国家保障军人、军人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本案中,杨某某因参军入伍,其户籍虽然从丁某莲、丁某蓉户中迁出,但其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权益在服役期间应予保留。丁某莲、丁某蓉户因某镇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应获得赔偿的权益中,应当包含杨某某的权益,对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护。遂改判某镇政府赔偿杨某某拆迁安置的各项损失120680元。
【典型意义】
军人是国防力量的中坚、军队建设的主体。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和优良传统,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现役军人对其入伍前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享有合法权益,不因户籍迁出而丧失。在其拥有权利的房屋被征收时,依法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本案中,法院秉持“涉军无小事”的审判理念,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激发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军营的热情具有积极意义。
军婚不可侵,犯者必被罚
——曾某某破坏军婚案
【基本案情】
唐某某系某部队现役军人,与李某甲系夫妻关系。曾某某与李某甲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曾某某知悉李某甲为现役军人配偶。后李某甲与曾某某生下一女李某乙。某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对曾某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曾某某明知李某甲为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其同居,致李某甲怀孕生育子女,严重破坏现役军人家庭稳定和婚姻关系,其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遂判决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军队是国家安定和人民政权稳定的基础,现役军人是保家卫国的重要力量。军婚遭到破坏,会极大动摇现役军人服役状态,影响军队战斗力生成和安全稳定。法律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人民法院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破坏军婚的行为予以刑事惩处,体现了保护现役军人合法婚姻的坚定决心,对保障军人家庭稳定及促进国防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坚决落实涉军停偿政策,服务强军兴军战略
——某军分区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军分区与某建筑公司先后签订《租赁协议》和《转让协议》,约定将某军分区所有的某水电站转让给某建筑公司,并完成某水电站交付,但因未获某军分区上级机关批准,双方一直未能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2016年全军停偿政策实施后,某水电站被列为撤项回收项目。某军分区与某建筑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收回资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租赁协议》《转让协议》共同构成完整的“水电站买卖合同”,根据《转让协议》中所附“需军队上级批准后生效”的条件,认定《租赁协议》《转让协议》成立未生效。由于全军停偿政策原因,导致合同所附条件无法成就,在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情形下,为维护国防军事利益,两份协议应当一并解除,遂判决解除《租赁协议》《转让协议》,某建筑公司向某军分区返还水电站。
【典型意义】
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强军兴军目标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本案中,为全面落实全军停偿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法院以服务强军兴军战略为宗旨,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政策要求,依法判决解除合同,确保军产及时回收,有效维护了军队停偿政策落实落地,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依法排除强制执行,维护军人合法财产权益
——王某超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王某超(现役军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和《补充协议》,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王某超按合同约定于2018年6月和12月分两期付清全部购房款,某房地产公司向王某超开具了相应金额的购房发票。2023年,某房地产公司通知王某超接收房屋,因王某超在部队服役无法办理。2024年3月7日,某房地产公司、王某超办理交接房屋手续。
2019年,某建设工程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判决后,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建设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1日,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王某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24年3月11日,法院裁定驳回王某超的异议请求。王某超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超购买案涉房屋、支付全部购房款均在法院查封之前,王某超作为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其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不得对案涉房屋进行执行。
【典型意义】
涉军维权无小事,“小案”涉军心连军心。本案中,现役军人王某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于房屋不能及时办理产权无任何过错,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理应排除另案债权人针对开发商申请的强制执行。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高效公正处理案件,践行涉军维权司法承诺,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以“小案”守护军人大后方,切实彰显了“司法拥军”的服务理念。
做实调解职能,妥善化解征地纠纷
——武警某机动支队诉某县人民政府等行政收费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武警某机动支队移防至某县。2020年4月15日,某县政府确认征收某镇两个村的748亩耕地用于新营区整体新建项目建设,并按耕地的征收补偿标准确认耕地征收安置款和耕地开垦费。2020年4月28日,武警某机动支队根据某县政府的要求,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如数支付了耕地补偿安置款、耕地开垦费。
2023年,经军队审计部门审计及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最终确认,在征收的案涉748亩土地中部分为耕地,其余则为林地和其他草地。
武警某机动支队认为,根据现有文件规定,某县政府将案涉土地全部按耕地标准确定补偿安置款和开垦费,存在多收补偿安置款及开垦费的情形,某县政府、某县自然资源局应予退还。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武警某机动支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某县政府和某县自然资源局超额收取土地补偿安置款、耕地开垦费的行政行为无效,并退还多收取的土地补偿安置款、耕地开垦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武警某机动支队主张的行政收费行为是某县自然资源局的法定职责,其缴纳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耕地开垦费均转入某县自然资源局的账户。因此,某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是本案适格被告,某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武警某机动支队针对某县政府的起诉应予驳回,遂裁定驳回武警某机动支队对某县政府的起诉。
武警某机动支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中为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且促进纠纷实质化解,多次组织双方现场协调、召开座谈会释法明理,最终促成某县政府、某县自然资源局与武警某机动支队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军队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军队合法权益保护及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等问题。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开启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充分运用“府院军”三方联动机制,将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案件审判工作全过程,一方面会同某县政府、某县自然资源局严格审查土地性质,依法认定支付安置补偿款、耕地开垦费存在瑕疵,另一方面主动对接某县政府、某县自然资源局、武警某机动支队,搭建各方协同对话平台,最终促成争议实质化解,有效促进了军政、军地团结和谐。